制定拆迁补偿方案的程序,制定征收补偿方案的程序是怎样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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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文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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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行政诉讼 刑事辩护 民事诉讼

执业之初以民事诉讼为主要执业领域,后逐渐涉及刑事辩护、行政诉讼领域。从业以来成功代理多起争议标的额大、法律关系复杂、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

制定拆迁补偿方案的程序,制定征收补偿方案的程序是怎样制定的

一、制定征收补偿方案的程序是怎样制定的

制定征收补偿方案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一、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房屋征收部门首先会拟定征收补偿方案。这一步是整个程序的基础,需要综合考虑被征收人的权益和公共利益,确保补偿方案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二、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并组织论证

拟定好的征收补偿方案会报送到市、县级人民政府。政府会组织有关部门对方案进行论证,确保其科学性和可行性。同时,政府还会将方案进行公布,征求公众的意见,这一过程至少会持续30日,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三、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

市、县级人民政府会及时公布征求意见的情况,并根据公众意见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这一步骤旨在增加方案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确保方案能够反映公众的合理诉求。

四、组织听证会并根据情况修改方案

如果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并且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会。听证会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政府会根据听证会的情况对方案进行进一步修改。

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作出征收决定

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市、县级人民政府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如果征收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该决定还需要经过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时,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以确保被征收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六、公告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并实施

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会及时公告,公告中会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随后,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会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并开始实施征收和补偿。

总的来说,制定征收补偿方案的程序是一个公开、透明且充满公众参与的过程,旨在确保被征收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二、征收补偿方案包括哪些内容

征收时,被征收人往往无法及时获取征收相关信息,也不知道自己的相关权利,甚至不知道对于征收补偿方案的制定是享有知情权、提异议权、提修改意见的权利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在作出征收补偿方案之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征收补偿方案的情况及时公布。

这个阶段,被征收人可以充分的提出自己的意见,维护自身权益,争取自身的合法利益最大化。

三、制定征收补偿方案的程序是怎样的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制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履行拟订补偿安置方案程序、批准补偿安置方案程序和实施补偿安置方案程序:

1、拟订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拟订详细方案,并由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随后由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2、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人民政府对经过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审查,在关注和充分考虑到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后,进行批准,批准之后并报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3、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对经政府批准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组织实施。

在方案公告之日3个月内将有关费用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

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付土地。

一、拆迁人拟定、报批、公布拆迁实施方案的程序

拆迁人对规划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居住人口、地理环境及被拆迁户的经济条件等进行调查核实,全面掌握具体情况,分析拆迁工作中可能会出现的情况及走势,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拆迁工作方法、确定拆迁期限。

征地拆迁的实施方案需要报区县建委批准。

拆迁实施方案应当在区县建委发布拆迁公告之日前(含拆迁公告发布当日)公布。

公布期限不少于10日。

二、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到底由谁制定

首先,失地农民要弄清楚哪一级政府有权利制定各项补偿标准。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国家制定,并通过法律形式颁布实施,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根据相关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国家制定,省级人民政府无权制定,省级人民政府有权制定除国家制定补偿标准之外的征地补偿标准,市(州)、县(区)、镇级人民政府均无权制定各项征收补偿标准。

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国务院代表国家通过政府文件授权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当地具体的征地补偿标准,其中包括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其次,失地农民要弄清楚什么是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及农用地等级等因素,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在主导性农用地类别和耕作制度条件下,以前三年主要农产品平均产量、价格及相关附加收益为主要依据进行测算。

以统一年产值标准为基数,同时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需要等其他条件,确定补偿倍数,计算征地补偿费用。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是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制订时要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多方面因素进行测算。

已经完成了农用地定级的地区,应充分吸收农用地定级成果。

已完成农用地征收价格评估的地区,要充分考虑评估结果。

要尽量采用多种方法分析测算,合理确定一定区域范围内的统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再次,被征地农民要弄清楚哪些区域的耕地被征收适用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哪些区域又采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一般在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采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其他区域适用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另外,为指导各地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原国土资源部已下发两份指导意见,各地区应参照执行。

四、制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程序

法律分析: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必须遵照以下程序进行。

1、提出拆迁申请,领取拆迁许可证。

2、发布拆迁公告。

拆迁单位领取拆迁许可证后,应及时向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宣告拆迁决定、发布拆迁公告。

公告内容有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

3、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

4、房屋拆迁的实施。

被拆迁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自行搬迁,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五、制定征收补偿方案的程序

征收时,被征收人往往无法及时获取征收相关信息,也不知道自己的相关权利,甚至不知道对于征收补偿方案的制定是享有知情权、提异议权、提修改意见的权利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在作出征收补偿方案之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征收补偿方案的情况及时公布。

这个阶段,被征收人可以充分的提出自己的意见,维护自身权益,争取自身的合法利益最大化。

六、制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程序有哪些

征收补偿方案包括的内容如下: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征地补偿维权方式如下:

1、征地纠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2、征地纠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有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的司法程序;

3、征地纠纷中的民事诉讼。

在征地纠纷中,大多数进行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时为数不多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程序都要走行政诉讼,有时候也可以走民事诉讼的程序,如对于非法占地的行为,从民事角度考虑我们可以起诉民事侵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

对于已经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如果该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胁迫等手段,则从民事诉讼的角度起诉撤销该协议。

总而言之办案子要开动脑筋不能死盯住行政诉讼,如果民事诉讼对我们更有利的话,则就应该设法走民事诉讼的程序。

在征地纠纷中常发生的民事纠纷有:

征地补偿协议纠纷;

土地侵权纠纷;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4、征地补偿协调裁决。

征地补偿裁决也可以称之为征地补偿协调与裁决,是指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

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这是国家为减少、解决征地纠纷而推行的制度。

机制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协调,而是裁决,协调是裁决的前置,未经协调的不能进入裁决;

5、征地纠纷听证制度。

征地纠纷听证制度是指在土地征收纠纷中拟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的制度。

它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主管部门依职权组织的听证,一种是申请人申请才组织的听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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