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集体土地,土地确权归哪个部门管,集体土地承包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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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博韬律师自2010年起专注于征收拆迁业务,在该领域深耕十五年,代理案件遍及除西藏及港澳台地区的全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及住宅类、商业类、企业类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行政处罚等,案件总量逾千件。

承办集体土地,土地确权归哪个部门管,集体土地承包条件

一、土地确权归哪个部门管

土地确权归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辖。

具体解释如下:

1)确权权利主体

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这意味着,只有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

2)具体承办部门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承办确权工作。他们会对确权提出意见和建议,但这些意见和建议需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最终决定。

3)相关法律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也涉及土地确权的相关内容。该条规定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经营、管理方式,包括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或由村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经营、管理等。这些规定与土地确权密切相关,因为确权过程中需要明确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

土地确权工作归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辖,具体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承办。在确权过程中,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明确与合法。

二、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办经营权确权登记 颁证档案移交进馆工作方案

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办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移交进馆工作方案,主要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及其后续的档案管理和移交工作。以下是详细解答: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基础与意义

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这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提供了法律基础。

2. 确权登记颁证的意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明确农民土地权益、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村土地规范化管理的重要举措。通过确权登记,可以明确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为农民提供法律保障,同时也有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流程

1. 准备阶段:组建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进行人员培训、宣传发动、学习技术规程,并收集承包档案资料。

2. 实施阶段:采取“三步工作法”。首先,利用数字正射影像图套合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制作调查工作底图,进村入户调查;其次,通过图解加实测的方法查清农户承包地块的信息;最后,对调查成果进行审核公示,由农户确认,完善承包合同,建立登记簿。

3. 验收阶段:对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行全面的“回头看”,完成信息录入、资料建档,验收合格后向农户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的移交进馆

1. 档案整理:在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后,应对相关档案资料进行整理,包括确权登记过程中的各种文件、图表、数据等,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 移交程序: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整理好的档案资料移交给指定的档案馆或相关部门。移交过程中应办理相关手续,确保档案的顺利交接。

3. 档案管理:档案馆或相关部门应妥善保管接收的档案资料,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长期保存和有效利用。

推进农村土地承办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移交进馆工作方案需要明确法律依据、意义、流程以及档案管理和移交的具体要求。通过规范的操作和管理,可以确保农民土地权益的明确和保护,促进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由谁审批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的审批主体并非单一,而是根据土地的不同用途和具体情况,由不同的部门或机构进行审批。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的基本原则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该法明确了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三种主体类型:村农民集体、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乡(镇)农民集体。在确认所有权时,需综合考虑法律法规、集体土地所有制形式、土地权属登记资料、历史沿革及实际情况。

二、不同类型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的审批主体

1. 农用地转用、征收审批

- 国务院审批范围:

- 基本农田;

-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 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对于上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需由国务院批准。

- 省级人民政府审批范围:

- 除国务院审批范围外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备案。省级人民政府通常通过其自然资源部门承办具体审查、报批工作。

2. 农村建设用地审批(如宅基地审批等)

- 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 负责审核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申请;

- 在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的基础上,对村民提交的宅基地申请材料进行实地审查,包括面积、选址等是否符合规定。

- 县级人民政府职责:

- 对乡(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的农村建设用地申请进行最终批准;

-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等相关部门会协同配合完成审批工作。

3.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审批

-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同意:

-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入市行为,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 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在获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后,需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相关部门会对入市地块的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进行审核把关。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的审批流程

1. 申请与受理:

- 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或其代理人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土地权属证明、身份证明等。

- 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 审查与核实:

- 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详细审查,包括土地权属来源、面积、四至范围等。

- 必要时进行实地调查和核实,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公告与异议处理:

- 对审查通过的土地所有权确认申请进行公告,公告期一般为一定期限(如十五日)。

- 在公告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 相关部门对异议申请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

4. 审批与登记:

- 经过审查、核实和公告无异议后,相关部门将土地所有权确认申请提交给有审批权的部门进行审批。

- 审批通过后,由相关部门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手续,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是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重要法律依据。以下是关于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详细解释:

1)土地权属争议的定义与调处主体

1. 土地权属争议是指个人、单位之间对土地产权的归属发生的争议,包括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

2. 根据相关规定,土地权属争议由人民政府处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2)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程序

1. 申请与受理

- 当事人向国土资源局提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申请,提交书面申请书一式两份。

- 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有关证据以及证人的信息等。

- 国土资源局接到申请后,对申请事项、理由和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在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2. 调查

- 受理后,国土资源局指派两名以上人员承办对争议的事实进行调查。

- 调查方式包括搜集资料、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以查清事实情况。

3. 调解

- 对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国土资源局先行调解。

- 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国土资源局印章后生效。

4. 处理决定

- 对于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国土资源局在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 处理决定书由国土局送达当事人,并填写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拒收的,采取留置送达方式。

3)土地权属争议的表现形式与分类

1. 土地权属争议从表现形态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对宗地土地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归属的争议;二是对宗地之间相邻边界划定的争议。

2. 土地权属争议基本包括:国有用地单位对土地使用权的争议、农民集体与国有用地单位对土地所有权的争议、农民集体之间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争议、集体建设用地单位之间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争议以及农民个人之间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争议。

4)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范围

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14条规定,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

- 土地侵权案件;

-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

- 土地违法案件;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

- 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是一套完整的程序,旨在通过调查核实,查清事实情况,依法确定土地权属关系,明确权利归属。在处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公正、公平、公开地处理每一宗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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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办经营权确权登记 颁证档案移交进馆工作方案,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由谁审批

内容审核:刘博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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