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集镇拆迁补偿,睢宁县村镇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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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集镇拆迁补偿,睢宁县梁集镇最新政策

一、睢宁县梁集镇最新政策

睢宁县梁集镇的最新政策主要包括农村拆迁补偿标准,具体如下:

一、农用地补偿

综合地价标准为46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26000元亩(旱地),安置补助费为20000元人。

如涉及水田和菜地,补偿标准有所提高。水田在旱地土地补偿费标准的基础上每亩提高3000元,菜地则每亩提高14000元。

二、建设用地补偿

建设用地的综合地价补偿标准为46000元亩。

三、未利用地补偿

未利用地的综合地价补偿标准为32200元亩。

四、青苗补偿

青苗补偿费按照相应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0.5倍计算。若征收的是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则无青苗补偿费。对于能够如期收获的青苗,不予补偿。

五、地上附着物补偿

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照《县政府关于公布睢宁县征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睢政发〔2021〕7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为货币补偿,按照文件附件规定标准执行。

这些政策旨在确保被征地农民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以保障他们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如需更多信息,请查询睢宁县梁集镇政府官网。

二、2021睢宁拆迁11个项目

法律分析:

沈集村人口3761人,约1000户,年人均纯收入10165元,耕地面积4870亩,贫困户数14户。

支部共有党员108人,从性别来看,男性93人,女性20名;

从年龄结构来看,30岁以下19人,31至45岁14人,46至60岁30人,61岁以上45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

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三、睢宁县村镇规划

法律分析:睢宁县行政辖区范围,包含睢城街道、睢河街道、金城街道3个街道办事处,李集镇、官山镇、邱集镇、凌城镇、沙集镇、高作镇、梁集镇、魏集镇、古邳镇、姚集镇、双沟镇、王集镇、岚山镇、桃园镇、庆安镇15个镇,总面积约1769平方公里。

睢宁县乡村地区现状共350个行政村、1977个自然村,规划集聚提升类村庄175个、特色保护类村庄21个、城郊融合类村庄4个、搬迁撤并类村庄645个、其它一般村庄1132个。

立足长远发展目标,避免新型农村社区的建设仅仅停留于物质环境的改善,适时推动“生产模式”“生活方式”的两次转型,促进城乡融合、均等化发展目标。

有序推进进城入镇农村人口市民化。

以积极稳妥推进新型城镇化促进城乡融合为导向。

准确把握睢宁城乡人口结构、劳动力就业结构变化趋势,一方面应通过城镇建设发展来拉动城镇化进程,另一方面应通过对农村资源的优化整合,促进长期进城、进镇务工经商的农村人口到县城和镇区居住生活,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促进农民就地就近就业,助推农民增收。

创新产业发展策略,为农业现代化、乡村旅游、传统手工业以及适宜在乡村发展的特色工业等产业发展创造空间条件,保持乡村发展动力,让留下来的农民就地就近就业致富。

优化乡村发展载体,提升农民幸福指数。

统筹城乡发展,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和乡村空间等要素,明确乡村发展空间载体,加大公共资源向农村倾斜力度,城镇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社会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保护和培育乡村特色,激活乡村内生活力。

结合睢宁各镇各类村庄的基本特征,尊重农民生产、生活习惯和乡风民俗,尽可能在原有村庄形态和肌理上改善居民生活条件,注重保护好乡土文化和乡村风貌,保持乡村自然和人文环境的原真性;同时积极挖掘培育村庄特色,留住乡愁记忆,真正激活乡村发展活力。

法律依据:

《睢宁县镇村布局规划(2021版)》之一规定:

睢宁县行政辖区范围,包含睢城街道、睢河街道、金城街道3个街道办事处,李集镇、官山镇、邱集镇、凌城镇、沙集镇、高作镇、梁集镇、魏集镇、古邳镇、姚集镇、双沟镇、王集镇、岚山镇、桃园镇、庆安镇15个镇,总面积约1769平方公里。

《睢宁县镇村布局规划(2021版)》之二规定:

立足长远发展目标,避免新型农村社区的建设仅仅停留于物质环境的改善,适时推动“生产模式”“生活方式”的两次转型,促进城乡融合、均等化发展目标。

有序推进进城入镇农村人口市民化。

以积极稳妥推进新型城镇化促进城乡融合为导向。

准确把握睢宁城乡人口结构、劳动力就业结构变化趋势,一方面应通过城镇建设发展来拉动城镇化进程,另一方面应通过对农村资源的优化整合,促进长期进城、进镇务工经商的农村人口到县城和镇区居住生活,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四、睢宁县沈集村安置区规划

法律分析:

沈集村人口3761人,约1000户,年人均纯收入10165元,耕地面积4870亩,贫困户数14户。

支部共有党员108人,从性别来看,男性93人,女性20名;

从年龄结构来看,30岁以下19人,31至45岁14人,46至60岁30人,61岁以上45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

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五、睢宁县沈集村安置区规划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沈集村人口3761人,约1000户,年人均纯收入10165元,耕地面积4870亩,贫困户数14户。

支部共有党员108人,从性别来看,男性93人,女性20名;

从年龄结构来看,30岁以下19人,31至45岁14人,46至60岁30人,61岁以上45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

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六、睢宁县南外环近期规划

法律分析:

同意睢宁县的征收土地方案,将位于古邳镇汤山村,金城街道王营社区,李集镇西圩社区、轴山村,凌城镇凌城村,双沟镇官路村,睢河街道仝场社区等地区的集体土地65.3031公顷征收为国有,用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建设。

法律依据:

《睢宁县镇村布局规划(2021版)》 一、规划范围:

睢宁县行政辖区范围,包含睢城街道、睢河街道、金城街道3个街道办事处,李集镇、官山镇、邱集镇、凌城镇、沙集镇、高作镇、梁集镇、魏集镇、古邳镇、姚集镇、双沟镇、王集镇、岚山镇、桃园镇、庆安镇15个镇,总面积约1769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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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尹浩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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