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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房管局备案占用林地应依法处理。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一、占用林地需合法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因此,即使有房管局备案,占用林地仍需经过林业主管部门的合法审批。若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将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二、非法占用林地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一条,非法占用林地侵害了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的,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非法占用行为可能导致对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经济赔偿。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的,将构成犯罪。犯罪者可能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表明,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不仅可能面临经济处罚,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三、合法使用林地的建议
为避免非法占用林地的法律风险,建议在占用林地前咨询当地林业主管部门,了解具体的审批流程和要求。同时,确保在占用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损害林地的生态功能和林业生产条件。在占用期满后,应及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以维护林地的可持续利用。
法律分析:
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单位应当一次性申请,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重点林区国有林业局申请
法律依据: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四、审核审批的管理(一)根据建设项目批件,一个项目的全部占用征用林地,建设单位应当一次申请,不得分为若干段或若干个子项目进行申请;
林业主管部门也不得分级、分次进行审核审批。
临时占用林地的,按照审批权限分别办理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手续。
(四)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建设用地并兑现补偿、补助费后,林业主管部门才能依法办理林地移交、变更林权登记;
同时有永久占用征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项目,批准永久用地并兑现补偿、补助费后,才能依法办理临时占地移交手续;
需要采伐林木的,依法办理采伐林木手续。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违反规定审核审批林地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对未被批准的建设用地,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要追究发证人员和领导的行政责任;
情节严重,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建设单位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重点林区国有林业局申请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重点林区国有林业局应当严格核对申请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凡二者一致的,在复印件上加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重点林区国有林业局印章后退回原件;
不一致的,将申请材料退回;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告知建设单位重新申请。
1、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
2、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任职材料、身份证复印件)。
3、建设项目批文(发展委立项批复、核准批复、采矿许可证等。
项目建议书不能作为项目批文,采矿企业必须同时提供采矿许可证和项目立项文件)。
4、列入省重点工程文件(已列入的则提供)。
5、环评批复文件(工业、矿山、养殖等相关项目)。
6、需征占用林地范围红线图(标有大地2000拐点坐标)。
7、建筑布局示图(标有西安2000拐点坐标),面积30亩以上提供。
8、该项目符合规划的相关材料(具体规划)。
9、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第三方编制,乔林地0.4元/平方米)。
10、需征占用林地林权证(非公益林的为林地所有权,属公益林的提供所有权和使用权)。
11、属临时占用林地的必须要与用地单位签订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复绿协议。
12、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13、配合市、县林业部门完成需征占用林的现场查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分析:
1、首先向林业部门咨询落实拟征用的林地是否属于不可占用的林地,比如国防林和公益林等。
可以占用的林地才能报批使用,这是有法律规定的。
项目建设长期(永久)占用林地报批流程报件介绍
2、提供:
1、营业执照;
2、备案文件;
3、林权相关证明;
4、有资质的单位制作的“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
5、使用林地申请表。
一式四份提供给县林业局,并提醒工作人员在复印件上盖上与“原件一致”章和公章。
等待县林业局审核。
3、县林业审核后会提供林地权属证明、使用林地公示、现场查验记录、林地情况说明、林地不减少报告等并请局长和主管的副县长签署“林地审查意见表”。
公示要送项目所在地的村公所盖章,审查意见表可能会由企业送去给领导签,这个各地不一样,我办的时候是我送签的。
还有个很重要的事情就是县局必须向备案的发改部门提供网报。
4、然后将报件两份送到州(市)林业局审批。
审批过后会出相关的文件和局长及主管副州(市)长签字,这个和第三条的情况一样,有可能是企业自己送。
然后把州局确认的报件送到省林业厅的办事机构审批,审批过程比较漫长,会有补正报件等需要提供,省厅审批后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示的金额上缴‘植被恢复费’,然后等待通知,凭企业开具的委托书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现在的批文规定使用林地的有效期都是两年,两年未能取得建设用地批准的要在有效期前3个月内向省林业厅申请延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法律分析:
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单位应当一次性申请,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重点林区国有林业局申请
法律依据: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四、审核审批的管理(一)根据建设项目批件,一个项目的全部占用征用林地,建设单位应当一次申请,不得分为若干段或若干个子项目进行申请;
林业主管部门也不得分级、分次进行审核审批。
临时占用林地的,按照审批权限分别办理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手续。
(四)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建设用地并兑现补偿、补助费后,林业主管部门才能依法办理林地移交、变更林权登记;
同时有永久占用征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项目,批准永久用地并兑现补偿、补助费后,才能依法办理临时占地移交手续;
需要采伐林木的,依法办理采伐林木手续。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违反规定审核审批林地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对未被批准的建设用地,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要追究发证人员和领导的行政责任;
情节严重,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建设单位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重点林区国有林业局申请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重点林区国有林业局应当严格核对申请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凡二者一致的,在复印件上加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重点林区国有林业局印章后退回原件;
不一致的,将申请材料退回;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告知建设单位重新申请。
法律分析:
占用林地的立案标准:
1、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2、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3、非法占用并毁坏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4、非法占用并毁坏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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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林区房屋占用拆迁补偿,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权限
内容审核:贾波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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