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晨律师为不动产征收及行政诉讼业务领域的专业律师。2014年3月入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遍及北京、上海、辽宁、山东、浙江、贵州、广西、陕西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参与办理及代理企业、住宅征收拆迁及集体土地征收、行政处罚等案件多达500余件,其中部分案件备受社会关注,为促进法治建设、实现公平正义起到推动作用。执业以来,陈晨律师以专业的业务能力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受到委托人的好评和信任。
单位福利房,未房改,也就是只有居住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现在房子被拆迁了,拆迁利益如何分配?
01、公房拆迁,承租人享有获得拆迁补偿的权利
单位福利房,还未房改到职工名下,现在房子被拆迁了,根据国家规定,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承租人签署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详解:
未房改的公房拆迁,拆迁安置协议是三方协议。拆迁人是一方,一般就是拆迁公司或其他建设方;第二方是被拆迁人,实践中,一般是指产权所有人,比如,单位、住建局、直管公房管理公司;第三方是承租人、居住人,实践中,一般是指公房的承租人和单位享受福利分房的职工。
从国家规定看,公房拆迁了,居住人是享有获得安置补偿的权利,但这个权利的内容有多少?各地执行的拆迁政策和补偿标准会有差异,主要还是在于三方商议。
02、公房拆迁的大致流程
职工愿意购房
一般来说,公房纳入拆迁范围,拆迁人已发布拆迁公告的,公房承租人、使用人可以申请按照房改政策购买居住的房屋,房屋购买完成后,由该职工与拆迁人签署安置协议。
职工不愿意购房
如果承租人、使用人不愿意按照房改政策购买公房的,先由被拆迁人与使用人签署协议,也就是先由单位与职工商议安置办法,由单位补偿职工,可以是给钱,也可以是重新安置住房。
单位与职工之间协商达成安置协议之后,拆迁人再与被拆迁人,也就是单位,签署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职工不愿意买房,单位和职工又不能达成协议的
如果承租人、使用人既不愿意购买,也不能与单位达成安置协议的,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照房屋重置成新价款进行补偿,拆迁人对使用人则按照征收拆迁补偿办法确定的补偿价款总额扣除房屋重置成新价款后的部分进行补偿。
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拆迁人是分别与单位和职工签署安置协议,先确定单位补偿份额 ,后确定职工补偿份额。\n\n\n 03、其他一些问题
一般来说,职工居住的单位公房遭遇拆迁,尽管职工对所居住的房屋不享有所有权,但仍有权利获得补偿,这应该是国家政策的共识。
家里有个亲戚,是国企双职工,干了30多年,他们厂的土地很优质,已经被征收,拟用于开发海景别墅项目。他们在厂里居住的房屋也是只有居住权,没有所有权,产权在单位名下,面积大概50多平米。
前年在拆迁时,签的是三方协议,补偿标准是按照现在他们所居住的房屋面积和户型在市场上的一般租赁价格再上浮一定比例后,给予到80岁的租房租金,算下来听说好像有20多万。
单位公房拆迁具体的补偿标准,还是各地有各地的政策,而且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水平不同,职工实际能拿到的钱是不同的。
另外,在拆迁时,拆迁人的资金实力、单位的话语权、地块是否优质等,都决定着最终能拿到的钱或房子究竟有多少?
法律分析:
从法理上讲,单位无权收回住房。
单位奉为职工的福利房是国家对其工作人员的一种福利补偿,与工作年限、学历、职位等挂钩,分得房后,房主应对房屋享有应当的财产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三十五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
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
第三十七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县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第三十八条 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四十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法律主观:
房改房也可以被称为福利房。
房改房又叫已购公房,是指享受国家房改优惠政策的住宅。
即居民将现住公房以标准价或成本价扣除折算后(旧住宅还要扣除房屋折算)购买的公房。
房改房又分为成本价、标准价(优惠价)、央产房等类型,每种类型的房屋交易方式都有所不同。
属于部分产权。
福利分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计划经济时代特有的一种房屋分配形式。
在市场经济中,房屋是具有价值的,人们需要用货币去购买,交换。
在计划经济中,人们所有的剩余价值都被国家收归国有,国家利用这些剩余价值中的一部分由各企事业单位盖住房,然后按级别,工龄,年龄,居住人口辈数,人数,有无住房等一系列条件分给一部分人居住。
居住的人实际支付的房租远远低于建筑和维修成本,房屋的分配实际上是一种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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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可以买吗(一)房改房可以分为完全产权和部分产权两种。
当年的房改政策,当年职工参加房改购买房屋时,有市场价、成本价和标准价购房三种选择。
当年按市场价购房的,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随时上市交易;按成本价购房,产权归个人,但一般五年后才能进入市场交易,交易前要交纳土地出让金;按标准价购房的,职工拥有部分产,具体按照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来确定。
这三种价格出示的手续是有区别的,在购买之前一定要调查清楚,做到心中有数。
(二)很多公房在房改时,原单位都保留了优先回购权,根据国家规定,原产权单位是否保留或放弃部分产权的书面意见,将是您能否购买房改房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要确认原单位是否允许转卖房屋。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产权比例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一般住用5年后方可依法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权、租用权。
房改房也可以被称为福利房。
房改房又叫已购公房,是指享受国家房改优惠政策的住宅。
即居民将现住公房以标准价或成本价扣除折算后(旧住宅还要扣除房屋折算)购买的公房。
房改房又分为成本价、标准价(优惠价)、央产房等类型,每种类型的房屋交易方式都有所不同。
属于部分产权。
福利分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计划经济时代特有的一种房屋分配形式。
在市场经济中,房屋是具有价值的,人们需要用货币去购买,交换。
在计划经济中,人们所有的剩余价值都被国家收归国有,国家利用这些剩余价值中的一部分由各企事业单位盖住房,然后按级别,工龄,年龄,居住人口辈数,人数,有无住房等一系列条件分给一部分人居住。
居住的人实际支付的房租远远低于建筑和维修成本,房屋的分配实际上是一种福利待遇。
相关知识延伸:
房改房可以买吗
(一)房改房可以分为完全产权和部分产权两种。
当年的房改政策,当年职工参加房改购买房屋时,有市场价、成本价和标准价购房三种选择。
当年按市场价购房的,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随时上市交易;按成本价购房,产权归个人,但一般五年后才能进入市场交易,交易前要交纳土地出让金;按标准价购房的,职工拥有部分产,具体按照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来确定。
这三种价格出示的手续是有区别的,在购买之前一定要调查清楚,做到心中有数。
(二)很多公房在房改时,原单位都保留了优先回购权,根据国家规定,原产权单位是否保留或放弃部分产权的书面意见,将是您能否购买房改房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要确认原单位是否允许转卖房屋。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产权比例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一般住用5年后方可依法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权、租用权。
房改房是福利房吗的问题解答如上。
法律分析:
从法理上讲,单位无权收回住房。
单位奉为职工的福利房是国家对其工作人员的一种福利补偿,与工作年限、学历、职位等挂钩,分得房后,房主应对房屋享有应当的财产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三十五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
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
第三十七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县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第三十八条 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四十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房改房又可以叫做已购公房,是指享受国家房改优惠政策的住宅。
司法实践上对此并不明确。
这在大多数情况下是违背职工意志的,在法律上也没有依据。
但从法理上讲,单位无权收回住房。
房改房是国家对其工作人员的一种福利补偿,与工作年限、学历、职位等挂钩,分得房后,房主应对房屋享有应当的财产权利。
单位往往以分房为条件,强迫职工签订所谓服务承诺。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1、国企职工买房拆迁补偿标准
2、国企职工买房拆迁补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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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国企职工买房拆迁补偿,单位福利分房没有房改能否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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