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集体土地征收,户口迁走了土地还在自己有工作被征收了有赔偿吗,南京征收土地公告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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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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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房屋征收补偿

主要从事房屋征收补偿、土地征收补偿、强制拆除等征地拆迁方向业务。曾参与多起群体性征拆案件,熟悉房屋及土地征拆流程及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律程序,办案能力强,具有丰富的征地拆迁从业经历。

南京集体土地征收,户口迁走了土地还在自己有工作被征收了有赔偿吗,南京征收土地公告2020

一、户口迁走了土地还在自己有工作被征收了有赔偿吗

户口迁走后,土地仍在且自己有工作被征收时是否有赔偿,需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不能获得征地赔偿的常见情况

1. 户口迁出且不再属于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当户口已迁出原户籍地,且个人不再属于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时(如因就业、教育等原因迁移户口并在新地落户),通常不再享有原户籍地的征地赔偿权益。因为征地赔偿是针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土地被征收所受损失的补偿。

-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才有权请求支付相应份额。

2. 无土地权益

- 若户口不在原户籍地,且未在原户籍地拥有土地权益,则无法直接享受征地赔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

二、可能获得征地赔偿的情况

1. 原户籍地有承包地且承包关系未改变

- 若户口迁出前在原户籍地承包了土地,且征地时承包关系仍存在,即使户口迁出,也有权获得相应的征地赔偿,特别是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赔偿。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只要承包方身份未变,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征地赔偿权益应受保护。

2. 因特殊原因户口迁出但仍与原集体经济组织保持密切联系

- 虽户口迁出,但个人仍与原集体经济组织保持经济联系,如因上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后返回原村生活、生产,并继续履行成员义务,可能被认定为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获得征地赔偿。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体现了对特殊情况下与原集体经济组织仍有联系的成员权益的保护。

三、总结与建议

户口迁走后,土地仍在且自己有工作被征收时是否有赔偿,需综合考虑个人与原集体经济组织的联系、土地权属及承包关系等。如有相关疑问或争议,建议咨询当地政府部门或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解答和指导。在征地过程中,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的关键在于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非经济组织成员侵占宅基地建房怎么处理

对于非经济组织成员侵占宅基地建房的处理,主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是详细的处理方式及法律依据:

1)侵占宅基地建房的处理原则

1. 非法侵占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因此,非经济组织成员侵占宅基地建房,属于非法侵占土地的行为。

2. 责令拆除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对于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限期拆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若建设单位或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2)侵占宅基地建房的具体处理流程

1. 发现与调查:当发现非经济组织成员侵占宅基地建房时,相关部门应进行调查,确认侵占事实及侵占者身份。

2. 下达处罚决定:根据调查结果,相关部门将依法下达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并告知侵占者相关权利与义务。

3. 执行与监督:若侵占者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相关部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对执行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拆除工作的顺利进行。

3)侵占宅基地建房的法律责任

1. 行政责任:侵占宅基地建房者需承担行政责任,包括接受罚款、拆除违法建筑等。

2. 民事责任:若侵占行为给宅基地使用权人造成损失,侵占者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 刑事责任:在极端情况下,若侵占行为构成犯罪,侵占者还需承担刑事责任。

非经济组织成员侵占宅基地建房是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相关部门应依法进行处理,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三、父母的宅基地子女出钱盖房子算谁的

子女在父母的宅基地上出钱盖房子,房子的归属问题主要依据宅基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1. 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因此,宅基地的使用权仍归父母所有,子女出资建房并不改变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

2. 建筑物所有权的归属:

- 子女在父母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其所有权归出资建房的子女所有。这是基于建筑物作为不动产,其所有权与建造者的投资行为直接相关的法律原则。

-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七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在此情况下,由于宅基地使用权并未转让给子女,因此建筑物的所有权与宅基地的使用权在法律上保持分离。

3. 实际处理中的考虑:

-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子女与父母之间就房屋归属产生争议,应首先尊重双方的意愿和约定。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则应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来确定房屋的所有权。

- 还需要考虑当地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具体政策和规定,以及是否涉及其他家庭成员的权益等因素。

子女在父母宅基地上出钱盖的房子,其所有权归出资建房的子女所有,但宅基地的使用权仍归父母所有。双方在处理相关权益时应遵循法律规定,并考虑实际情况和当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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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非经济组织成员侵占宅基地建房怎么处理,父母的宅基地子女出钱盖房子算谁的

内容审核:杨国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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