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晨律师为不动产征收及行政诉讼业务领域的专业律师。2014年3月入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遍及北京、上海、辽宁、山东、浙江、贵州、广西、陕西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参与办理及代理企业、住宅征收拆迁及集体土地征收、行政处罚等案件多达500余件,其中部分案件备受社会关注,为促进法治建设、实现公平正义起到推动作用。执业以来,陈晨律师以专业的业务能力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受到委托人的好评和信任。
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的法律依据
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其享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共同设立企业、开发项目或进行其他经济合作的行为,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着明确的依据。
1)法律基础与合法性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2)入股条件与程序1. 符合规划:集体土地入股必须严格遵循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保土地用途符合规定。
2. 产权清晰:土地使用权必须清晰无争议,已完成相关登记手续,并可以依法转让。
3. 评估与定价:土地使用权需通过专业评估确定其价值,以便于确定入股时的出资额。
4. 签订协议:入股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收益分配、入股期限等关键条款。
5. 审批与登记:入股需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批准,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确保股权结构的合法性。
3)注意事项与风险防控1. 不改变土地性质:集体土地入股并不改变其集体所有的性质,仍需遵守集体土地管理的相关规定。
2. 风险评估:入股前应充分评估市场风险、法律风险和经营风险,制定合理的风险防控措施。
3. 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确保整个过程的合法合规性。
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着明确的依据和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确保土地使用合法合规,并注重风险防范和权益保护。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用地审批办法总结
针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的用地审批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以下是对该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审批原则与总体要求
1. 合法性原则: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土地用途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
2. 规划先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入股、联营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二、审批流程与具体要求
1. 项目立项与可行性研究:
- 在进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前,需进行项目立项,明确项目的性质、规模、用途等。
- 同时,需进行可行性研究,评估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2. 土地评估与入股、联营方案制定:
- 对拟入股、联营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
- 制定详细的入股、联营方案,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式、价格、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3. 审批申请与材料提交:
- 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交审批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如项目立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评估报告、入股联营方案等。
- 提交的材料需真实、准确、完整,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4. 审批程序与决定:
- 土地管理部门对提交的审批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 审查通过后,土地管理部门将作出审批决定,并颁发相关的土地使用证书或批准文件。
5. 后续监管与合同履行:
- 获得审批后,需按照批准的方案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 土地管理部门将对入股、联营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后续监管,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
三、特殊情况与注意事项
1. 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审批:
- 如果入股、联营的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农用地转用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2. 保护农民权益:
- 在进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时,需充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其知情权、参与权、收益权等得到充分保障。
- 禁止以任何形式侵害农民的土地权益,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3.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 在进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时,需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确保土地的合法利用和保护。
-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的用地审批办法涉及多个环节和要求,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确保土地的合法利用和保护。
集体土地入市最新规定主要围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以下是关于集体土地入市最新规定的详细解读:
1)集体土地入市的基本政策1.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根据相关政策,国家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出让、租赁、入股等交易活动,这标志着集体土地入市制度的正式建立。这一制度旨在盘活农村闲置土地,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
2. 入市范围与途径:集体土地入市需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并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目前,我国并未完全放开集体土地入市,而是采取试点先行、逐步推广的方式。入市途径主要包括政府主导的交易平台或市场,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 权益保障:在集体土地入市过程中,国家依法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因土地入市而产生的收益,应合理分配并确保农民的利益得到保障。
2)集体土地入市的具体操作1. 土地征收与补偿:在集体土地入市前,可能涉及土地征收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土地征收需依法进行,并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的补偿和安置。
2. 交易流程:集体土地入市交易应遵循一定的流程,包括土地评估、交易信息发布、竞买人资格审核、交易撮合、合同签订等环节。这些环节需由专业机构或政府部门负责,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3. 后续管理:土地入市后,需加强后续管理,确保土地用途符合规划要求,防止违法违规使用土地。同时,对于因土地入市而产生的纠纷和问题,应建立有效的解决机制,保障各方权益。
3)集体土地入市的注意事项1. 遵守法律法规:在集体土地入市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法违规操作。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保护农民利益:农民是集体土地的主要所有者和使用者,其利益应得到充分保障。在土地入市过程中,应确保农民知情权、参与权和收益权的实现。
3. 促进可持续发展:集体土地入市应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避免过度开发和浪费。同时,应关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确保土地入市与生态环境相协调。
集体土地入市最新规定旨在盘活农村闲置土地、促进土地资源高效利用,并保障农民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在操作过程中,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可持续发展。
集体建设用地并非一定要村里入股,其使用方式需根据具体情况及法律法规来确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方式
1. 出让、出租等方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 这意味着,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并完成登记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进行利用,而无需一定要求村里入股。
2. 入股、联营等方式:
-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也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权限进行批准。
- 这表明,集体建设用地在特定情况下(如兴办企业或与其他单位、个人合作),可以通过入股、联营等方式进行利用,但这并非唯一或必须的方式。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的条件与程序
1. 符合规划:
- 集体建设用地必须位于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
2. 合法取得: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取得,如出让、租赁等方式,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 审批程序:
- 对于涉及集体建设用地入股、联营等形式的利用,需要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权限进行批准。
三、特殊情形与注意事项
1. 非经营性用途的限制:
- 对于非经营性用途的集体建设用地,如宅基地等,其使用和管理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通常不能直接用于入股等商业行为。
2. 避免违法用地行为:
- 在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避免出现未批先建、少批多占等违法用地行为。
集体建设用地并非一定要村里入股,其使用方式需根据具体情况及法律法规来确定。在符合规划并完成登记的前提下,集体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进行利用;在特定情况下(如兴办企业或与其他单位、个人合作),也可以通过入股、联营等方式进行利用。但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都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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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 联营 用地审批办法,集体土地入市最新规定
内容审核:陈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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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案件关系千家万户切身财产利益,政策性强,仅靠查询法条或线上咨询,很难精准匹配自身案件情况,难以厘清维权路径,寻求专业法律帮助的渠道有限,这是国内基层法律服务长期存在的现实痛点。在明律所坚持线下公益普法,就是要让律师走到群众身边,把复杂的法律条文拆解为可理解、可操作的维权指引。
成员资格认定,2026年实务里,争议多集中在三类人:外嫁但户口没迁走的女儿、离婚后回原籍居住的妇女、在校大学生和现役军人。认定成员资格,看四个要素:户籍登记在本村;有承包地或者曾经有过;履行了村民义务,比如集资、出工、参保;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四个要素不是必须全部满足,综合判断,符合多数即可。
拆迁补偿谈判要点,完整的补偿包括七项:房屋价值、土地使用权、装修与附属物、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各类补助奖励。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构成略有差异,但七项的基本框架一致。逐项核对,缺项就单独提出。
土地补偿款被截留,土地补偿费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就是全体成员共有。安置补助费是对失地人口安置的补偿,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直接关系到个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所有权人,谁种的归谁,谁建的归谁。分配方案要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到会人数和表决比例有法定要求。
高速公路拆迁红线,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有明确规定。高速公路两侧从公路用地外缘起算不少于三十米,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控制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已有的合法建筑不得扩建,控制区不等于征收范围。
集体土地被占用,租金停发是这类纠纷的常见转折点。企业不景气、项目烂尾,租金一停,地已经被硬化、厂房已经盖起来,复耕成本高得离谱。以租代征指的是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农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规避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土地征收程序。
无证房被认定违建,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这类房子在征收里被笼统叫作无证房,实际上分三种:当年有权批准但手续没走完、有缴费凭证或申请表但证没发下来、确实没有办理任何手续。
人头费人口补偿认定,人头费是民间说法,法律文本里对应的是安置补助费、人口安置面积或者安置房指标。集体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安置面积按家庭人口核定。两个算法不一样,但共同点是都跟人口数直接挂钩,有的项目给钱,有的项目给面积。
补偿方案不合理,完整的补偿包括七项:房屋价值、土地使用权、装修与附属物、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各类补助奖励。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构成略有差异,但七项的基本框架一致。逐项核对,缺项就单独提出。
无证房强拆维权,2026年各地的做法没有变:先看房子的建成年份,再看有没有审批或者缴费凭证,最后看征收方拿出那份认定文书的性质。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