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至2012年3月,曾就职于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 2012年至今,就职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至今,杨念平律师一直专注于征地拆迁法律业务,代理相关案件近2000件,涵盖国有土地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尤其擅长于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案件的谈判与诉讼。杨念平律师具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丰富的办案技巧,善于创造性地解决问题。秉承“只为被拆迁人打官司”的理念,将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最大化。愿为一线希望,付出百倍努力,她被当事人评价为“中国最坚强的拆迁女律师”。
政府要求企业关停时,企业可以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补偿:
1)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企业按政府要求关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但应当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标准如下:
1. 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2. 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
3. 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经济补偿金基数按照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工龄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数)的劳动者本人月平均应发工资计算。
2)企业房屋价值补偿对于企业房屋价值的补偿,会有专门的专业评估机构来进行估值检测,一般会按照当时市场房屋价格的90%进行补偿。
3)设备搬迁费用及停业停产损失费1. 企业因为土地征收而导致设备需要搬迁的,国家会给予搬迁补偿。对于无法搬迁的设备,国家会根据使用年限以及折旧情况等因素评估出一个价格来赔偿给企业。
2. 企业被关停还会导致停业停产损失,这部分费用会根据被拆迁时前几个月的平均经营数据来进行专业判定。
政府在要求企业关停时,企业应获得的补偿包括经济补偿金、企业房屋价值补偿以及设备搬迁费用和停业停产损失费。企业在申请补偿时,应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以便政府进行合理的补偿。
关于最高法关于补缴土地出让金有关的司法解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1)土地出让金补缴的法律依据补缴土地出让金的直接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其中,第八条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定义,即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四十五条则具体规定了划拨土地使用权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但需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以相关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土地出让金补缴的具体情形根据相关规定及实践,土地出让金补缴主要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形:
1.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土地价款。
2. 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样需要补缴土地价款。
3. 转让房改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时,按照规定也应当补缴土地价款。
4.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亦需补缴土地价款。
3)土地出让金补缴的标准与程序1. 补缴标准: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时,通常按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若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对计算出的土地出让金金额有异议,可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值的40%计算。
2. 补缴程序:具体程序可能因地区而异,但一般需经过申请、审核、评估(如有异议)、缴纳等步骤。申请人需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并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最高法关于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有关司法解释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土地出让金补缴的法律依据、具体情形以及补缴的标准与程序。这些规定对于规范土地市场、保护土地使用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房屋评估费用的收取涉及多个方面,以下是对房屋评估费用收取的详细解答:
1)房屋评估费用的一般原则房屋评估费收费一般依据帐面原值,没有帐面原值或没有作价入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帐的资产可以按评估值计算。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按照评估项目的繁简程度、时间要求、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在规定收费标准范围以内,与委托单位商定收费额。
2)房屋评估费用的具体收费标准1. 房屋评估费各级物价部门应加强资产评估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理》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2. 评估费收取标准采取累进计费率:房屋总价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评估总价的0.42%;100万元到500万元的累进计费率为0.3%;500万元到2000万元的收取评估总价的0.12%;2000万元到5000万元的收取评估总价的0.06%。
3)特殊情况下的房屋评估费用1. 对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机构、个人委托评估,参照国际惯例由评估机构自定收费标准,并应收取等额外汇,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结算。
2. 房屋过户评估费收费标准:每宗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而进行的土地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50%计收评估费;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价格评估,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30%计收评估费;因征用拆迁对房屋进行价格评估的,按补偿价款金额的1-1.5%,向征用拆迁单位收取评估费。
房屋评估费用的收取是根据房屋的总价、评估的繁简程度以及特殊情况等多个因素来确定的,具体收费标准需参照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并由评估机构与委托单位在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商定。
关于土地市场管理中涉及的补缴土地出让金有关问题的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
1)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情形1. 土地使用权期满续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如需继续使用土地,应重新签订合同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但需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 其他情形:包括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房改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均需补缴土地价款。
2)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标准1. 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转让:根据相关政策,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
2.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按规定允许转让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
3. 拆迁安置房和工业用地:由政府统一实施的拆迁安置房转让,按相应标准执行;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补办出让,按标定地价的30%~50%收取。
4. 协议出让土地:由于协议出让没有引入竞争机制,土地出让金的确定具有主观因素。因此,规范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至关重要。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时,按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对计算出的土地出让金金额有异议的,应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值的40%计算。
3)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土地市场管理中涉及的补缴土地出让金问题,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具体补缴情形、标准和法律依据均已在上述内容中详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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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最高法关于补缴土地出让金有关司法解释,评估房子 费用怎么收
内容审核:杨念平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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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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