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7年以上的征地拆迁业务从业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村民自治中,集体资产的处置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与民主决策原则,确保过程合法、公正、透明。具体规定如下:
一、集体资产处置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下列涉及集体资产处置的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 土地承包方案及发包给集体外组织或个人的承包;
- 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 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 集体出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 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集体资产处置的决策程序
1. 民主议定:涉及集体资产处置的重大事项,需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应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则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2. 方案制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村委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初步处置方案,明确处置财产的名称、数量、方式、价格、用途等,并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
三、集体资产处置的实施与监督
1. 实施程序:按照民主通过的处置方案组织实施,依法办理相关审批、登记手续,如土地出让需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2. 全程监督:村民监督委员会应对资产使用和处置全过程进行监督,防止资产流失和腐败行为发生。处置结果需在村务公开栏显著位置公示,接受村民监督,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天。
3. 备案管理:处置方案、合同、决议等资料需整理归档,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在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5年5月1日实施后,关于农村村民自治在诉讼中应使用哪个法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答: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明确为特别法人的一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九条进一步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其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2. 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形下,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3)诉讼中法律适用的原则1. 在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事务时,若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已有明确规定,则应优先适用该法。
2. 对于村民自治相关的事务,若村民委员会在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或涉及村民自治的民事活动,则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的相关规定。
3. 在具体诉讼中,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法律依据,判断应适用哪部法律或法规,以确保判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实施后,农村村民自治在诉讼中的法律适用应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性质,结合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的相关规定来确定。
对于老房子翻建超过面积的处理方式,主要取决于当地的土地管理政策和具体超过的面积大小。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处理方式:
1)宅田相抵政策如果老房子翻建后超过的面积不大,可能会采取宅田相抵的政策。即,如果宅基地多占了,那么可以用耕地来弥补,以保持总量的平衡。这种方式旨在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并避免浪费。
2)缴费补偿方式另一种可能的处理方式是采取缴费补偿的方式继续使用宅基地。这种方式通常是在与村集体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报上级部门批准后实施的。通过缴纳一定的费用,以补偿超出的面积,从而合法地使用超出的宅基地。
3)遵循村民自治协商原则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遵循村民自治协商原则来处理超过的面积。这意味着由村集体共同商定处理方案,然后上报上级部门。这种方式更注重村民的自主性和村集体的决策权。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处理方式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指导和建议。
如果翻建后的房屋面积超过审批面积,且未经过合法程序处理,可能会被视为违章建筑,存在被限期拆除的风险。因此,在进行老房子翻建时,务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建筑面积在合法范围内。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指导。以下是对该规定的详细理解与使用说明:
一、受案范围与不予受理情形
1. 明确可诉情形:
- 根据该规定,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提起诉讼。此类案件明确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具体可诉的行政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征收决定、土地权属登记行为、土地补偿安置决定等。
2. 不予受理的情形:
- 对于土地登记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办理的土地权属登记行为,土地权利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但存在例外,即土地权利人认为登记内容与有关文书内容不一致时,可提起诉讼。
二、诉讼主体与被告资格
1. 村民起诉权:
- 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时,过半数的村民可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
- 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过半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仍享有此起诉权利。
2. 土地使用权人起诉权:
- 土地使用权人或实际使用人对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3. 被告确定:
- 根据不同行政行为,被告可能是土地管理部门、土地储备机构所隶属的土地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行政机关。
- 例如,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总体规划变更集体土地用途的行为,应以土地管理部门为被告;土地储备机构的行为,则以其隶属的土地管理部门为被告。
三、复议与诉讼程序
1. 复议前置与直接起诉:
- 对于某些土地行政案件,如土地确权决定,需先经复议再提起诉讼。
- 而对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土地权利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起诉期限与公告送达:
- 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决定以公告方式送达时,起诉期限自公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 当事人应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逾期将丧失诉权。
四、土地征收补偿问题
1. 补偿安置争议:
-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若未对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且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需扣除已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2. 补偿款分配争议处理: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此类争议应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如村民自治程序或行政协调等。
五、证据规则与执行监督
1. 行政机关举证责任:
- 在土地行政案件中,被告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被告需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全部证据和依据。逾期提供的,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2. 特殊证据认定:
-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需标注并向法庭说明。由法庭审查确认其真实性和关联性后,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 申请法院执行条件:
- 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强制执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时,需满足一定条件。如征收土地方案已批准、征地程序已实施、被征收人已得到合理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等。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裁定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则裁定不予受理。
4. 监督纠错机制:
- 人民法院发现土地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侵害农村集体土地权益时,应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要求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 上级法院有权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确保案件处理的正确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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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5年5月1日实施 农村村民自治 诉讼中使用那个法,老房子翻建超过面积怎么处理
内容审核:王杰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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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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