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集体土地由谁登记,民典法规定农村耕地归谁所有,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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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集体土地由谁登记,民典法规定农村耕地归谁所有,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有哪些

一、民典法规定农村耕地归谁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村耕地归谁所有的问题可以得到明确的解答。

1)农村耕地所有权归属

农村耕地的所有权,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均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包括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在除去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部分后,其余土地均归集体所有。这里的“集体”通常指的是村集体经济组织,而个人则仅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而非所有权。

2)土地使用权的行使与管理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如果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那么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对于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则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3)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关系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是分离的。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特殊的不动产权,可以通过划拨、出让等方式进行转让。这种分离制度使得土地的使用更加灵活,能够满足不同主体对土地的需求。同时,土地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其持有人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可以对抗包括所有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从而形成对所有权的限制。

农村耕地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个人仅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这一制度设计既体现了土地的公有制属性,又保障了农民对土地的合法权益。

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由谁负责征收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征收。

详细分析如下:

1)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

2)房屋征收主体

虽然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但房屋征收的主体并非农民集体。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具体而言,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因此,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工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

3)征收实施单位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还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但需注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且房屋征收部门需对其在委托范围内的行为负责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征收,并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具体工作。

三、农村土地所有权归村集体还是村小组集体

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属问题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一般归村农民集体所有,特定情况下归村民小组或乡(镇)农民集体所有。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法律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2)归属情形分析

1. 村农民集体所有:在大多数情况下,农村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进行经营、管理。

2. 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当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时,由相应的村民小组进行经营、管理。

3. 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在特定情况下,土地可能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经营、管理。

四、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由谁审批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的审批主体并非单一,而是根据土地的不同用途和具体情况,由不同的部门或机构进行审批。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的基本原则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该法明确了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三种主体类型:村农民集体、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乡(镇)农民集体。在确认所有权时,需综合考虑法律法规、集体土地所有制形式、土地权属登记资料、历史沿革及实际情况。

二、不同类型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的审批主体

1. 农用地转用、征收审批

- 国务院审批范围:

- 基本农田;

-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 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对于上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需由国务院批准。

- 省级人民政府审批范围:

- 除国务院审批范围外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备案。省级人民政府通常通过其自然资源部门承办具体审查、报批工作。

2. 农村建设用地审批(如宅基地审批等)

- 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 负责审核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申请;

- 在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的基础上,对村民提交的宅基地申请材料进行实地审查,包括面积、选址等是否符合规定。

- 县级人民政府职责:

- 对乡(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的农村建设用地申请进行最终批准;

-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等相关部门会协同配合完成审批工作。

3.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审批

-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同意:

-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入市行为,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 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在获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后,需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相关部门会对入市地块的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进行审核把关。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的审批流程

1. 申请与受理:

- 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或其代理人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土地权属证明、身份证明等。

- 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 审查与核实:

- 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详细审查,包括土地权属来源、面积、四至范围等。

- 必要时进行实地调查和核实,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公告与异议处理:

- 对审查通过的土地所有权确认申请进行公告,公告期一般为一定期限(如十五日)。

- 在公告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 相关部门对异议申请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

4. 审批与登记:

- 经过审查、核实和公告无异议后,相关部门将土地所有权确认申请提交给有审批权的部门进行审批。

- 审批通过后,由相关部门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手续,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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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由谁负责征收,农村土地所有权归村集体还是村小组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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