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非常丰富的征收拆迁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企业搬迁等重大、疑难案件,深谙各地政策和法规,擅长处理全国各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案。推行征收拆迁“非诉”处置策略,深受被征收人信任。
在建违建可以直接强拆的问题,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程序进行判断,不能一概而论地认为可以直接强拆。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违建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违建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这一认定是后续处理(包括强制拆除)的基础和前提。
二、强制拆除的条件与程序
1. 强制拆除的条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对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拆除。
- 当事人在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后,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也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则有权依法进行强制拆除。
2. 强制拆除的程序
- 立案与调查:相关部门对涉嫌违建的行为进行立案,并进行详细的现场调查和取证。
- 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在确认违建事实后,相关部门将下达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当事人自行拆除违建。
- 送达决定书与等待诉期:确保当事人收到决定书,并给予其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
- 催告与公告:在诉期届满后,若当事人仍未拆除,相关部门将进行催告,并公告强制拆除的决定。
- 实施强制拆除:在公告期限届满,当事人仍未拆除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三、在建违建的特殊处理
对于在建违建,虽然其尚未完成建设,但一旦被认定为违建,同样需要遵循上述强制拆除的条件与程序。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在建违建尚未形成完整的建筑物,其强制拆除的复杂性和难度可能相对较低。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直接无视法定程序进行强拆。
1. 立即制止与调查
- 发现在建违建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立即进行制止,并展开调查,确认违建事实。
2. 作出处理决定
- 根据调查结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包括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或限期拆除等。
3. 遵循强制拆除程序
- 若在建违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且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催告、公告,并在公告期限届满后实施强制拆除。
四、违法强拆的法律责任
若行政机关或相关单位未遵循法定程序进行强拆,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复议中的撤销决定、行政诉讼中的败诉风险以及国家赔偿等。因此,无论是对于已建成的违建还是在建违建,强制拆除都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条件。
在征地公告发布后,若发生强制拆除行为且被征收人不清楚具体强拆主体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中通常推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推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法律依据与原则
1. 法律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征收工作,包括发布征地公告、组织实施征收等。因此,在征地过程中发生的强制拆除行为,原则上应推定为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组织所为。
2.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判例也支持这一推定原则。例如,在相关案件中,法院明确指出,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若无法确定具体的强拆主体,应首先推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
二、推定理由
1. 职责所在:市、县级人民政府作为土地征收的责任主体,对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和房屋具有管理权。在征收过程中,政府有责任确保征收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包括防止和制止非法强拆行为。
2. 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即市、县级人民政府)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若政府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强拆行为非其所为或与其无关,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三、例外情况
1. 有充分证据证明强拆行为系其他组织或个人所为:如通过现场监控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明确指向具体的强拆实施者。
2. 政府已尽到合理监管职责:如政府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非法强拆行为的发生,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仍未能阻止强拆行为的发生。
最高法关于行政行为无效的判例,主要依据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定情形进行判定。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行政行为无效情形及法律依据:
1)主体违法导致的无效1. 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该行政行为无效。例如,未经法律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因主体不合法而无效。
2)实体违法导致的无效1. 无法律规范依据:
- 依据同上解释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的,无效。如某行政机关无法律依据收取“道路维护费”,该收费行为无效。
2. 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
- 依据同上解释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的,无效。例如,要求一天内拆除大型建筑的命令,因客观上无法实现而无效。
3. 内容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
- 行政行为的内容若直接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同样无效。如允许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污染项目的行政许可,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3)其他无效情形1. 特别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
- 依据同上解释第九十九条第四项,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行政行为亦无效。例如,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其批准文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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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强拆主体的推定最高法,最高法行政行为无效判例
内容审核:黄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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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还没签,评估报告还没送达,搬迁通知先贴到了门上。对方说先搬进去再谈,过渡费照给。这话听着通情理,恰恰把顺序颠倒了。
材料往桌上一摊,事情就清楚了。有人的一叠纸里只有一张补偿方案,有人的文件袋里装着公告、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和快递回执,后一种人往往二十分钟就能把情况说明白,前一种人打完电话还得回去翻。房子拆迁律师咨询的效率,不在口才,在手上有没有东西。下面这六样,能带几样带几样,带不齐的就说清楚缺在哪。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