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管拆迁规划方案范本,四川省城市供用水合同(示范文本)(CH-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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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管拆迁规划方案范本,四川省城市供用水合同(示范文本)(CH-2012-01)

一、四川省城市供用水合同(示范文本)(CH-2012-01)

CH-2012-01

四川省城市供用水合同

(示范文本)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提示与说明

一、为规范城市供用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本合同示范文本,供城市供用水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使用。

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在本行业内积极推广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

二、城市供用水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履行中,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相互尊重,充分协商,严格履行。

三、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的,不得修改相关内容。参照本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的,不得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的名义或者编号。

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又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相抵触的,不得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的名义或者编号。

四、本合同示范文本由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通用条款是指不能或者不必协商的条款,专用条款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或者可以协商的选择性、填充性条款。

选择性条款中在选项前标示有“□”符号,选择时在该符号内划“√”表示肯定或者划“×”表示否定。选择性条款包含单项选择和多项选择。填充性条款中标示有下划线,双方将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填入,无意见的划“×”、或者“-”表示删除该填充性条款。

五、供水人预先选择或者填充,在订立合同时未与用水人协商的条款,视为格式条款。供水人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对用水人做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并且应当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的监督。

六、与合同订立、履行有关的通知、说明或者合同中的另附页等书面文件,是合同的组成文件,双方确认后应当签字盖章,注明日期。

七、本合同示范文本的下划线部分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延长或者缩短。

四川省城市供用水合同

合同编号:

供 水 人:

用 水 人:

为了明确城市用水供应、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用水性质、用水地址和用水量

1、用水人用水性质为下列第种:

①居民生活用水。

②非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行政事业单位用水)。

③特种用水(□洗浴用水、□洗车用水、□其他)。

2、用水地址: 市(州)县(市、区) 街(路、巷) 号 幢 单元号。

3、用水量计量单位为立方米。用水人月用水量立方米。

第二条 供水方式和供水水质、水压

1、合同履行期间,供水人向用水人提供不间断供水(不可抗拒的事由除外)。

2、供水人承诺城市供水管网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供水人承诺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条 用水价格及水费结算

1、用水价格:当前价格为元立方米。该价格包含城市污水处理费以及政府规定征收或代收的相关费用。此价格为政府号文件规定的用水价格,并依照政府相关价格调整的文件调整。

2、水费结算

⑴结算水表:结算水表为下列第种:

①人工读数水表。

②IC卡智能水表。

结算水表安装地点为 ,水表型号 ,水表出厂编号 。

供水人将结算水表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实地安装。

⑵结算方式及付费期限:安装人工读数水表的,供水人按 月为周期查抄结算水表,用水人在 月 日前交清已结算水费和基本水费。

安装IC卡智能水表的,用水人自行及时向预付费账户充值。

⑶用水人的用水按照用水性质实行分类计量,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单独安装结算水表。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共用一具结算水表时,供水人按最高类别水价收取水费。

第四条 供用水设施的维护管理

供水人负责对结算水表(含结算水表)以前的供水管道及设施的维护、检修、管理,用水人负责结算水表(不含结算水表)以后的用水管道及用水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五条 供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水压、水质向用水人供水。

2、对有计划的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修需停水的,提前24小时将停水事由、停水时间通知受影响区域用水人。因爆管、源水污染、突然停电或雷击等突发且不可控制事件导致供水中止,供水人应当及时通知受影响区域用水人停水事由及恢复供水所需时间。

3、维护、检修、更换结算水表、表井(箱)及附属设施,查抄结算水表。

4、用水人无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逾期不交付水费,经供水人催告后,连续两个月仍不交付水费的,供水人可按国家规定的程序暂停供水。

5、因用水人的原因致使供水人不能查抄结算水表的,供水人可按用水人前三个月的平均月用水量结算本周期水费。因用水人的原因致使供水人不能维护结算水表,造成损失的,用水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设立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 受理用水人报修和投诉信息。

7、结算水表例行检定,检定费用由供水人承担。对结算水表计量准确度有异议的,由供水人负责送至当地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校核检定。校检期间,由供水人为用水人安装符合质量标准的临时结算水表。如检定合格,其发生的费用(包括结算水表和临时结算水表的拆装表费、校检费)由用水人承担;如检定不合格,供水人承担一切与校检相关的费用,为用水人无偿安装新的合格结算水表,并承担违约责任或损失赔偿责任。

8、对结算水表因自然损坏造成的表停、表坏,供水人无偿更换,并根据前三个月的平均月用水量估算本查表周期内的水费。

9 、用水人用水量增加,半年内月度平均用水量累计3次超过水表额定流量,供水人可将水表口径改大或者采取限流措施,费用由用水人承担。用水人超负荷用水造成结算水表故障的,供水人可按前三个月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水费。

10、通过用户手册、宣传单、网站列表等便于用水人知晓的方式,公示营业、维修服务网点,以及收费标准、维修标准和维修期限。

第六条 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水量、用水性质和用水范围用水。

2、不擅自改变用水性

二、供用水合同 -法律知识

供用水合同是指水资源需要部门和个人与水源供应部门之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水需要和水源可供量而签订的供用水协议。

一、解决水资源短缺的措施

1、对于水资源短缺问题的解决,最有前景的应该是开发那些不可用水。

比如海水淡化,地下水的开发和采集,以及两极冰川的利用。

变不可用水为可用水是一大方法。

2、号召人们解决用水和重复利用。

3、防止水污染,水污染是导致水资源短缺的重要原因

二、饮用水可以承包给私人使用吗?

饮用水资源可以承包给私人。

但是承包田中的水井等水资源是由国家或村集体投资所建,应属国家和村集体所有。

若属于无明确所有人的古井,应属国家所有。

若属田地承包户为灌溉而建,应归承包户所有。

若属承包户私自建设的非农田生产经营所需的其它水设施,应属违法建设,应依法给予处理,无合法所有权人。

三、居民饮用水标准是多少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规定,城镇居民饮用水标准中氟化物的含量是不超过1.0mg/L。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修订是保证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

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协调下,由卫生部牵头,会同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卫生、供水、环保、水利、水资源等各方面专家共同参与完成了该项标准的修订工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三、供用水合同

法律分析:

签订供用水合同方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按民法通则规定的法理,签订合同人与实际使用人对供水方承担连带责任,即连带承担清偿水费的义务。

供水方与用水方(出租方)、实际使用人(承租方)用水关系,一般情形下,合同当事人一方为出租方,因出租方欠缴水费的,供水方按照等相关法律,履行中止供水通知程序,可对其中止供水。

因终止供水,给承租方造成损失的按租赁合同关系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

第三条 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

四、城市供用水合同 -合同订立

法律分析:

供用水合同是指水资源需要部门和个人与水源供应部门之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水需要和水源可供量而签订的供用水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五、城市供用水合同备案

供用水合同是指水资源需要部门和个人与水源供应部门之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水需要和水源可供量而签订的供用水协议。

一、解决水资源短缺的措施

1、对于水资源短缺问题的解决,最有前景的应该是开发那些不可用水。

比如海水淡化,地下水的开发和采集,以及两极冰川的利用。

变不可用水为可用水是一大方法。

2、号召人们解决用水和重复利用。

3、防止水污染,水污染是导致水资源短缺的重要原因

二、饮用水可以承包给私人使用吗?

饮用水资源可以承包给私人。

但是承包田中的水井等水资源是由国家或村集体投资所建,应属国家和村集体所有。

若属于无明确所有人的古井,应属国家所有。

若属田地承包户为灌溉而建,应归承包户所有。

若属承包户私自建设的非农田生产经营所需的其它水设施,应属违法建设,应依法给予处理,无合法所有权人。

三、居民饮用水标准是多少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规定,城镇居民饮用水标准中氟化物的含量是不超过1.0mg/L。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修订是保证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

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协调下,由卫生部牵头,会同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卫生、供水、环保、水利、水资源等各方面专家共同参与完成了该项标准的修订工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六、供用水合同主要适用于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签订供用水合同方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按民法通则规定的法理,签订合同人与实际使用人对供水方承担连带责任,即连带承担清偿水费的义务。

供水方与用水方(出租方)、实际使用人(承租方)用水关系,一般情形下,合同当事人一方为出租方,因出租方欠缴水费的,供水方按照等相关法律,履行中止供水通知程序,可对其中止供水。

因终止供水,给承租方造成损失的按租赁合同关系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

第三条 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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