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被征收人付某秋等几十户为河南省某地级市城中村的村民,此前他们所居住的房屋是位于高铁站附近,且很多村民所建的都是质量较好地二层、三层楼房,有的村民甚至建设了四、五层的楼房。
后因高铁站及配套设施建设需要,2017年,付某秋等几十户村民的房屋被河南省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2020年10月,梁某区下发了《对梁某区机引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的决定书。
面对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付某秋等人认为,其被征收的房屋面积大、设施好,而且离高铁站近交通方便,但征收方给予他们的拆迁补偿明显低于周边的房价(6、7千元左右)。加上,征收方所建的回迁房位置偏远,被拆迁户大都不愿意拆迁。
办案经过
随后,付某秋等人找到了在明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
当被问道其宅基地是建设在国有土地上还是集体土地上时,被拆迁户们均表示,土地是以前村里分的宅基地,看土地证是集体建设用地证。同时,付某秋等人还表示,整个拆迁过程,只收到一份征收决定,而且拆迁工作人员也是根据这个决定书进行拆迁工作的。
此时,在明的代理律师初步判断,该份征收决定写的是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而付某秋等人的房屋是在集体土地上,此次征收是否包括付某秋等人的房屋有待于进一步沟通。
于是,在明的代理律师对该征收决定提起了诉讼。
审理中,被告梁某区政府称征收决定包括被拆迁户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但并不清楚这些土地是不是已经转为了国有。
至此,代理律师断定此征收决定已经违法。
经审理,法院认为,付某秋等人提交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能够证明付某秋使用的集体土地位于该征收范围内。而梁某区作出此征收决定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界限不明,性质不清,梁某区政府没有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职权。
最终,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梁某区机引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违法的判决。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由此,对集体土地及之上的房屋等不动产的征收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第(六)项亦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鉴于我国法律并未对行政机关单独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作出规定,当地政府并无单独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法定职权。
由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与土地密不可分,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因此,征收决定包括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违法。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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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养殖场发展畜牧业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丰富农村生活资金来源的方式,对此国家也出台了相应地政策用于支持养殖场的建设。但由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有相关法律的规定,因此养殖场也不能随意建设。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的土地被征收,其有权获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等补偿费用。而土地补偿费用一般是由征收部门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征地协议的方式,由村委会首先保存该款项,再通过召开村民会议的方式,决定该款项的分配。
杭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占比不得超过40%、安置补助费不高于6万元/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被征地人员参保或重新安置生产生活的补助。除林地和未利用地外,对相同区片内被征土地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对林地和未利用地按照不低于所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60%计算。
如果房子拆迁很长时间,但一直没有收到安置房的交付通知,也没有确定的交付时间,我们应该怎么办呢?
法院认为,付某秋等人提交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能够证明付某秋使用的集体土地位于该征收范围内。而梁某区作出此征收决定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界限不明,性质不清,梁某区政府没有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