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在明律师,是中国征地拆迁领域金牌法律服务团队的领军人物,其带领的律师团队,在中国征地拆迁法律服务领域,可谓是一支“劲旅”。自2012年创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来,在征地拆迁领域,杨在明律师及其团队在全国30个省市代理案件7000余件,获得了业界的一致好评。 杨在明律师多次获中央级媒体好评,如在2011年1月被检察日报社方圆律政杂志组织的“2010精英律师”评选中,杨在明律师当选为“年度拆迁律师”;同时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审定,被《中国律师年鉴》评为2010年度优秀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以下是该法的部分原文内容:
1. 总则
- 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2. 承包经营制度
- 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3. 承包权利与义务
-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4. 承包原则与保护
-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 第八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国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5.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 第九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 第十条: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也与农村土地承包紧密相关,如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以及登记机构的相关职责;第三百三十四条则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并强调了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法律基础,为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主要规定了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享有的权利,具体条款如下:
1)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这是保障承包方土地权益的基本原则,确保承包方在合同期限内对承包地的稳定使用权。
2)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处理1. 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2. 承包方也可以选择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即将承包地的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
3)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处理1. 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2. 如果承包方不交回,发包方有权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4)承包方交回或发包方收回承包地时的补偿1.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如果承包方在承包地上有投入并提高了土地生产能力,承包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详细规定了承包方在承包期内的权利,包括承包地的稳定使用权、迁入小城镇落户时的选择权、迁入设区市并转户后的交回义务以及交回或收回承包地时的补偿权利,为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规范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重要法律,其实施细则对于理解和执行该法具有关键作用。以下是对该法及其相关规定的详细解读。
1)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1. 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对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2. 土地承包的期限与稳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强调,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第六十六条还规定,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
3. 承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同时,第六条还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立与流转1.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2.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指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但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3)土地承包的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其相关规定为农村土地承包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保障,确保了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并未直接以“第一轮土地承包”或“第二轮土地承包”的形式进行区分,而是统一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的相关法律条款。以下是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法律规定的一些核心内容,这些内容同样适用于所谓的“第一轮土地承包”:
1)土地承包的基本原则和权利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
2.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七条)
3. 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
2)土地承包的期限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1. 发包方承担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的义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第一项)
2.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
3.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1. 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包括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
2.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
3.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为农村土地承包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障,无论是第一轮还是后续的土地承包,都应遵循该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法
#浙江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法全文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法2023最新全文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法2003年版全文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法实施条例
#2003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法全文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法新增人口不再分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法最新
#浙江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法最新
#浙江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法实施条例
#浙江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
#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办法
#浙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法
#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19全文
#浙江省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
#浙江省集体土地征收程序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浙江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原文,浙江省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法 实施细则
内容审核:杨在明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补偿协议还没签,评估报告还没送达,搬迁通知先贴到了门上。对方说先搬进去再谈,过渡费照给。这话听着通情理,恰恰把顺序颠倒了。
材料往桌上一摊,事情就清楚了。有人的一叠纸里只有一张补偿方案,有人的文件袋里装着公告、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和快递回执,后一种人往往二十分钟就能把情况说明白,前一种人打完电话还得回去翻。房子拆迁律师咨询的效率,不在口才,在手上有没有东西。下面这六样,能带几样带几样,带不齐的就说清楚缺在哪。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