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因法定情形变更行政协议应给予补偿
法律主观:
如果说行政机关单方面解除行政合同的话,并不一定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由于国家和公共利益或政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变化,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这一变化单方面变更合同的内容。
因行政机关单方解除行政合同的行为发生纠纷的话,首先要分清行政合同中双方的权利:
行政机关的权利 (1)对合同的监督、指挥权。
基于确保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不仅对合同履行的结果进行受领,而且有权对整个合同的履行过程监督、指挥。
(2)单方面变更权。
由于国家和公共利益或政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变化,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这一变化单方面变更合同的内容。
(3)单方面解除合同权。
在行政合同中,解除合同是行政机关所享有的一种特权,相对人不享有这一权利。
但相对人在行政机关解除合同时有权得到补偿。
(4)制裁权。
对相对人因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合同以及毁约等行为,行政机关具有制裁的权力。
? 相对人的权利 (1)获得报酬权。
相对人的报酬通常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
法律_育网 (2)损害赔偿请求权。
相对人因行政机关过错而受到损害时,可以请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承担违约责任,并予以赔偿。
(3)必要的和有益的额外费用偿还请求权。
相对人在合同以外自动地提供额外的给付时,如果这种给付是履行合同所绝对必要的或对行政机关非常有益的,可以请求行政机关偿还这些费用。
(4)不能预见的物质困难的补偿权。
这方面类似于民事合同中的情势变更原则。
随着各级政府逐渐转变职能,行政协议已成为政府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
契约精神不但要求行政机关应当信守协议约定,自觉履行协议确定的义务,而且也要求行政机关尊重其他机关(尤其是下级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的行政协议。
如果因行政合同发生争议,建议当事人最好可以先通过双方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可以找个行政合同专业的律师咨询一下,通过诉讼来解决。
行政法系列
未协商一致达成行政协议
行政机关应及时作出补偿决定
一、案件信息
案号:
(2021)鲁01行终505号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裁判要旨
被告作为征收实施机关,对原告负有补偿安置义务,但是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系原、被告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体现,人民法院并无直接判令双方当事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权限,故对原告要求按其补偿标准和补偿面积判令与被告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主张,无事实依据,难以支持。
考虑到原告一直倾向于与被告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双方争议有进一步协商解决的可能性。
被告应尽可能与原告协商一致达成协议,若协商不成,应及时作出补偿决定,履行补偿安置义务,防止争议久拖不决,损害被征收人获得补偿安置的合法权益。
三、基本案情
靖某友为大桥街道办西车村村民,2018年9月25日,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作出《致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片区广大群众的一封信》,对征迁的内容进行说明。
2019年11月12日,济南市天桥区自然资源局出具济天自然资源函[2019]84号《关于的复函》,载明:
西车村村委出具证明,说明2013年宅基地换证时,该村工作人员误将靖某友的050528018号247㎡的老证挂接到靖某付名下,误将靖某付的050528020号的206㎡的老证挂接到靖某友名下,导致靖某友的发证面积有误。
经比对,西车村证明所陈述的问题属实,根据宅基地换证发证面积原则,靖某友实测面积为300.62㎡,使用权面积应为247.1㎡。
后靖某友起诉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理委员会大桥街道办事处与其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按7700元/㎡的补偿价格对其840.47㎡的房屋以货币补偿,对征收其300.63㎡的宅基地予以区位补偿价补偿(1000元/㎡×300.62㎡=300620元)。
四、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与其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按7700元/㎡的补偿价格对其840.47㎡的房屋以货币补偿,对征收其300.63㎡的宅基地予以区位补偿价补偿(1000元/㎡×300.62㎡=300620元)。
被告作为征收实施机关,对原告负有补偿安置义务,但是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系原、被告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体现,人民法院并无直接判令双方当事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权限,故对原告要求按其补偿标准和补偿面积判令与被告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主张,无事实依据,难以支持。
考虑到原告一直倾向于与被告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双方争议有进一步协商解决的可能性。
被告应尽可能与原告协商一致达成协议,若协商不成,应及时作出补偿决定,履行补偿安置义务,防止争议久拖不决,损害被征收人获得补偿安置的合法权益。
一审裁定如下:
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审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据此,行政协议系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订立的协议。
行政协议订立的过程,即体现行政机关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的色彩,同时也体现双方协商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就本案而言,上诉人靖某友的涉案宅基地面临征收拆迁,被上诉人大桥街道办作为征收实施机关负有补偿安置职责。
但在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情形下,上诉人靖某友迳行要求被上诉人大桥街道办按照其个人想定的补偿标准、补偿面积等单方意愿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明显不具有现实合理性,也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靖某友的起诉,并无不当。
二审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五、律师评析
孙承龙律师认为:
行政相对人请求行政机关依法订立行政协议,属于缔约之诉,缔约之诉是给付之诉的表现形式之一①。
在司法实务上,订立协议本身涉及补偿标准、具体实施等重大争议(这也是双方未能订立协议去法院诉讼的原因),涉及双方的意思协商,法院不会直接判决订立行政协议。
本案原告可以考虑给付之诉的另一种形式,即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注:
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129页。
孙承龙 律师
现执业于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以提供严谨、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为执业要求,主办过众多疑难复杂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多次接受安徽电视台、安徽商报等媒体采访。
法律分析:
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主要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
如果复议决定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与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二者中有一项不同,则认为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改变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但未改变原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视为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
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无效,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
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但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除外。
法律主观:
如果说行政机关单方面解除行政合同的话,并不一定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由于国家和公共利益或政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变化,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这一变化单方面变更合同的内容。
因行政机关单方解除行政合同的行为发生纠纷的话,首先要分清行政合同中双方的权利:
行政机关的权利 (1)对合同的监督、指挥权。
基于确保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不仅对合同履行的结果进行受领,而且有权对整个合同的履行过程监督、指挥。
(2)单方面变更权。
由于国家和公共利益或政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变化,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这一变化单方面变更合同的内容。
(3)单方面解除合同权。
在行政合同中,解除合同是行政机关所享有的一种特权,相对人不享有这一权利。
但相对人在行政机关解除合同时有权得到补偿。
(4)制裁权。
对相对人因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合同以及毁约等行为,行政机关具有制裁的权力。
? 相对人的权利 (1)获得报酬权。
相对人的报酬通常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
法律_育网 (2)损害赔偿请求权。
相对人因行政机关过错而受到损害时,可以请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承担违约责任,并予以赔偿。
(3)必要的和有益的额外费用偿还请求权。
相对人在合同以外自动地提供额外的给付时,如果这种给付是履行合同所绝对必要的或对行政机关非常有益的,可以请求行政机关偿还这些费用。
(4)不能预见的物质困难的补偿权。
这方面类似于民事合同中的情势变更原则。
随着各级政府逐渐转变职能,行政协议已成为政府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
契约精神不但要求行政机关应当信守协议约定,自觉履行协议确定的义务,而且也要求行政机关尊重其他机关(尤其是下级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的行政协议。
如果因行政合同发生争议,建议当事人最好可以先通过双方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可以找个行政合同专业的律师咨询一下,通过诉讼来解决。
法律分析:
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主要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
如果复议决定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与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二者中有一项不同,则认为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改变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但未改变原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视为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
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无效,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
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但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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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安置资金回款方案,在行政合同法关系中行政机关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受到哪些限制
内容审核:王振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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