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执业领域为征地拆迁纠纷,参与办理了多起房屋征收补偿类案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掌握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在处理案件中,能将法律理论与现实案件完美的结合起来。
不同级别的行政机关拥有的权限有何区别?揭秘行政机关权限差异!
法律分析:
按照管辖范围,行政机关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分为省、市、县(市)、乡(镇)四级。
行政机关是按照国家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的,代表国家依法行使行政权,组织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国家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也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执行代议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决定,管理国家内政、外交、军事等方面的行政事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第九十五条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
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第三章第五节、第六节规定的基本原则由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1、就全国而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对于地方来说,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就是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
本级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2、国家的行政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它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3、我国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就是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所行使的权力是行政权,而不是立法权或司法权,行政权具有执行的属性。
公安局(派出所是其下属机构)作为本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所属管理公共治安安全类行政事务管理的职能机构,属行政执法部门之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
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法律分析:
国家权力机关: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也就是我们所说有人大和人大常委会。
国家行政机关:
又叫国家管理机关,在法律上和实践中通称为政府。
指统治者运用国家权力,通过强制和非强制手段对国家经济、政治、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国防等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体制、职权由宪法和法律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包括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其中,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中央政府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核心。
我国的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务院,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州或县(市、区)和乡镇三级人民政府。
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都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其监督。
下级国家行政机关受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服从国务院的统一领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法律分析:
按照管辖范围,行政机关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分为省、市、县(市)、乡(镇)四级。
行政机关是按照国家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的,代表国家依法行使行政权,组织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国家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也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执行代议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决定,管理国家内政、外交、军事等方面的行政事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第九十五条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
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第三章第五节、第六节规定的基本原则由法律规定。
以行政职权的来源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
1、职权行政行为;
2、授权行政行为;
3、委托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
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
3、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特征如下: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
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
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
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
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就无法实现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
5、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
行政主体所追求的是国际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对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应当是无偿的。
当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了特别公共负担,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时,则应该有偿的,这就是公平负担和利益负担的问题。
行政行为是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双方当事人围绕行政行为形成法律关系。
行政主体有权依法实施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则负有服从的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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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新吉大二院拆迁计划公示,我国行政机关层级划分
内容审核:王姗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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