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维松律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曾办理湖南、河南、江西、山东、新疆、贵州、江苏、陕西、四川、重庆、广西、河北等地的大量行政征收类案件,亦擅长处理民商事纠纷,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本人将以“专业、勤勉、高效、负责”的态度,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原有宅基地拆迁后,是否可以重新申请宅基地主要取决于拆迁后的补偿方式和具体情况。
一、一般情况下可以申请宅基地
根据常规做法,如果原有宅基地被拆迁,且没有获得住房安置,一般情况下是可以申请新的宅基地的。因为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是村民的基本生活资料之一。当原有宅基地因拆迁等原因无法使用时,为了保障村民的住房需求,通常会允许其申请新的宅基地。
二、需考虑拆迁补偿方式
然而,具体能否申请新的宅基地,还需考虑拆迁时的补偿方式。如果选择了迁建安置方式,即政府提供新的土地用于建房,那么通常不能再申请宅基地。而如果选择了货币补偿或房屋置换安置,且没有获得新的宅基地作为补偿,那么一般情况下是可以申请新的宅基地的。
三、需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此外,申请新的宅基地还需符合一定的条件。通常来说,申请宅基地的村民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具有本村户籍;二是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即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三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四是经过村级组织和相关部门的审批。
综上所述,原有宅基地拆迁后能否重新申请宅基地,需根据具体情况和补偿方式来判断。如果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且没有获得新的宅基地作为补偿,那么一般情况下是可以申请新的宅基地的。但具体申请流程和所需材料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信息。
法律分析:
宅基地的配置必须遵守一户一宅的基本原则。
搬迁后脱离了原农村集体的,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自然就被收回了,在新的所在地的农村集体则可以依照地方要求重新申请宅基地。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这是指村民将原来的住房出卖或出租后,在同一村集体内又重新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比如甲村把自己的房子卖掉,又重新向甲村提出宅基地申请,按照法律规定不能批准。
现在已经搬迁到乙村,应该属于乙村没有宅基地的村民,符合法律规定的“一户一宅”的条件。
例如,《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七条的内容就规定:
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法律分析:
农村宅基地被征收后还可以继续申请宅基地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一、老屋拆了宅基地归谁1、老屋拆了宅基地归村集体经济组织。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无论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否拆除,个人对宅基地均只具有使用权。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二、人死后宅基地归谁农村的宅基地属于村集体所有,按规定,宅基地不可以作为财产继承,但是房屋是可以作为财产继承的,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的儿女拥有农村房屋的所有权。
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宅基地只能由本村居民享有。
子女户口已经迁出的,不再享有本村宅基地。
2、子女户口迁出的,农村父母去世后,父母所享有的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
如果宅基地上有房屋的,可以子女依法继承,不论子女户口是否在本村内。
在房屋存续期限内,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宅基地可以继续使用至房屋消灭时止。
3、原是农村居民,子女参加工作已为城镇人口,在农村的父母去世后其宅基地使用权应当交还农业集体经济组织。
房屋还存在的,其房屋是个人的私有财产,宅基地允许房屋继承人使用。
法律分析:
宅基地的配置必须遵守一户一宅的基本原则。
搬迁后脱离了原农村集体的,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自然就被收回了,在新的所在地的农村集体则可以依照地方要求重新申请宅基地。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这是指村民将原来的住房出卖或出租后,在同一村集体内又重新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比如甲村把自己的房子卖掉,又重新向甲村提出宅基地申请,按照法律规定不能批准。
现在已经搬迁到乙村,应该属于乙村没有宅基地的村民,符合法律规定的“一户一宅”的条件。
例如,《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七条的内容就规定:
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法律分析:
如果是违建或者闲置房屋通过拆迁清理宅基地,则宅基地归村集体组织所有;
村民自己盖的房子,宅基地使用权归村民,宅基地所有权归村集体组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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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拆迁申请新的宅基地建房要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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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房屋拆迁后宅基地使用权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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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申请新的宅基地建房,拆迁后还能申请宅基地吗
内容审核:孔维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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