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集体房屋征收遗产,人死后土地征收补偿款给谁,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标准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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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俊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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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顾问 征地拆迁领域

秉承“忠于法律,只为委托人争取合法利益”的服务理念,先后在山东、河南、江苏、北京、辽宁、福建、安徽、陕西等地参与办理百余件征地拆迁案件。

上海集体房屋征收遗产,人死后土地征收补偿款给谁,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标准2017

一、人死后土地征收补偿款给谁

人死后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归属问题,主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继承法原则来确定。以下是详细分析:

1)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基本归属

1. 依据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费用应当足额到位,并专款专用。这些费用的分配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公布。

2. 集体与个人的分配:征地的土地补偿款一般给付至集体,由集体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对于个人而言,如果承包人在死亡前已经得到土地补偿款,则该款项归承包人所有;如果承包人在死亡后土地被征收并获得补偿款,则该款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2)死后土地征收补偿款的继承问题

1. 继承法的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 补偿款的继承:父母去世后,其土地征收补偿款作为遗产,归其合法继承人所有。继承人可以通过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或遗赠继承土地征收补偿款。

3)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因此,如果死者生前拥有地上的附着物或青苗,其补偿款应归其继承人所有。

2. 社会保障费用:同样根据该条例,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这部分费用不直接作为遗产继承,但可能影响到继承人的实际利益。

人死后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归属问题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一般来说,如果承包人在死亡前已经得到补偿款,则归承包人所有;如果承包人在死亡后土地被征收并获得补偿款,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补偿款作为遗产可以依法继承。同时,还需注意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以及社会保障费用的特殊处理。

二、农村房屋可以立遗嘱赠予给城镇户口的人吗

农村房屋可以立遗嘱赠予给城镇户口的人吗?

可以。农村房屋作为遗产,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赠予给任何人,包括城镇户口的人。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受赠人可以继承房屋,但由于其城镇户口的身份,无法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也就是说,继承的房屋必须保持原样,不可进行翻盖、重建或改建。如果房屋灭失或损坏,宅基地将会被收归集体所有,继承人不再享有使用权。

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按照规定作出接受或放弃的表示。这表明,无论是农村户口还是城镇户口,都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财产,包括农村房屋。

2. 赠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这意味着,农村房屋的所有人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将房屋赠予给城镇户口的人,只要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合同即成立。

3. 权利与限制:

- 虽然城镇户口的人可以继承农村房屋,但他们无法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因此,继承的房屋必须保持原状,不能进行翻盖、重建或改建。这是由农村土地政策的特殊性决定的。

- 如果继承的房屋灭失或损坏,根据相关规定,宅基地将会被收归集体所有,继承人不再享有使用权。这是保护农村土地资源和维护农村宅基地制度稳定性的重要措施。

农村房屋可以立遗嘱赠予给城镇户口的人,但受赠人在继承房屋后需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限制。

三、政府给特困户建的房子特困户去世了房子归谁

政府给特困户建的房子,在特困户去世后,其归属问题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综合判断。

1)产权归属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因此,若政府为特困户所建房子已进行依法登记,且产权证书上明确记载所有权人为特困户,那么该房子在特困户去世后,将作为其遗产进行处理。

2)遗产继承规则

1. 有遗嘱或遗赠协议的情况:

如果特困户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或遗赠协议,并明确指定了房子的继承人或受赠人,那么房子将按照遗嘱或遗赠协议进行分配。

2. 无遗嘱或遗赠协议的情况:

若特困户未立遗嘱或遗赠协议,则房子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分配。首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若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存在或放弃继承权,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

3)特殊情况处理

1. 无人继承的情况:

若特困户去世后无继承人,且房子属于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该房屋可能由村集体收回。但具体处理需遵循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

2. 房产性质特殊:

如果政府为特困户所建房子属于保障性住房或具有特殊性质,如公租房等,那么特困户去世后,房屋的所有权可能仍归政府或相关住房保障部门所有,家属需按规定腾退。

政府给特困户建的房子在特困户去世后,其归属需根据产权登记情况、遗产继承规则以及特殊情况处理等因素综合判断。如有具体疑问或争议,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

四、继承人能不能放弃继承并且将的应继承的份额转赠给其他继承人

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权,但不能直接将其应继承份额或继承权转让给其他继承人。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放弃继承权的定义与法律规定

- 定义:放弃继承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明确作出的对被继承人遗产不予继承的意思表示。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二、放弃继承权的法律效果

1. 丧失继承资格:

- 一旦合法有效地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继承人即丧失对该遗产的继承权利,不再享有任何财产权益。

2. 继承份额的处理:

- 放弃的继承份额将按照法定继承顺序或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由其他继承人继承或由国家、集体等依法取得。例如,若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为法定继承人之一,其放弃的份额将由其他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若存在遗嘱,且遗嘱中指定了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则该份额可能按照遗嘱分配。

3. 债务责任的免除:

- 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同时免除了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责任。这是基于继承权的整体性,即继承权不仅包含财产权益,也包含债务责任。

三、继承权转让的限制与例外

1. 人身专属性:

- 继承权是基于特定身份关系(如血缘、婚姻关系)产生的,具有人身专属性,因此不能随意转让。这是继承权的基本特性,也是法律保护继承权的重要原因。

2. 转继承的特殊情况:

- 虽然继承权本身不可直接转让,但在特定情况下,如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会依法“转”由其继承人继承,这称为转继承。转继承是法律自动调整的结果,而非直接的、任意的转让。它体现了法律对继承权保护的灵活性和公正性。

3. 放弃继承后赠与的合法性:

- 对于希望将自己应继承份额给予他人的继承人,正确的做法是先依法继承遗产,取得所有权后,再通过赠与、转让等合法方式将财产转移给他人。这样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确保财产转移的合法有效。赠与行为需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如赠与合同的成立、生效条件等。

四、放弃继承权的注意事项

1. 书面形式与时机:

- 放弃继承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在遗产处理前完成。未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表示的,将被视为接受继承。这是为了确保放弃继承权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2. 不得损害他人利益:

- 放弃继承的行为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该放弃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例如,若放弃继承权导致无法履行法定义务(如清偿债务),则这种放弃可能会被法律所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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