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合同示范文本,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参照城镇国有建设用地统一的基准地价体系,集体土地签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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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合同示范文本,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参照城镇国有建设用地统一的基准地价体系,集体土地签订协议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参照城镇国有建设用地统一的基准地价体系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可参照城镇国有建设用地统一的基准地价体系。具体分析如下:

1. 入市条件与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需满足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的条件。入市程序包括编制出让、出租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并备案。

2. 参照执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这意味着在入市价格、交易方式等方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参照城镇国有建设用地的基准地价体系进行。

3. 合同内容与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土地所有权人与使用者签订的书面合同需载明土地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使用期限、交易价款支付等条款,并报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这一规定确保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规范性和透明性,与城镇国有建设用地入市程序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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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集体组织成员与集体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案例

集体组织成员与集体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案例分析,需结合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进行判断。以下为具体分析:

一、合同主体不适格导致的无效情形

1. 发包方主体不适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条,土地承包需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组织,且承包方案需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同意。若发包方为村民小组但未经集体经济组织授权,或土地权属存在争议时擅自发包,均因主体不适格导致合同无效。例如,外村人未经授权以某村名义发包土地,或村民小组在未取得发包权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均属此类。

2. 承包方主体不适格

承包方需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及农业经营能力。若承包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未经法定程序获得承包权,合同无效。例如,非集体成员未经民主议定程序承包土地,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签订合同,均属无效情形。

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导致的无效情形

1. 违反民主议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条第三项,承包方案需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若未履行该程序,如发包方负责人私自决定承包事项,合同可能因程序违法被认定无效。例如,未召开村民会议即签订承包合同,或同意比例未达法定标准,均属程序违法。

2. 改变土地用途且未经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农用地仅可用于农业生产,禁止擅自转为非农建设用途。若承包方将耕地用于建房、挖砂、采石等非农活动,且未获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例如,在耕地上建造厂房或挖塘养鱼,均属改变土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3. 超越权限发包或未履行法定程序

发包方超出其实际拥有的土地范围签订合同,或未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四荒”地,均属无权处分或程序违法。例如,发包方将不属于本集体的土地对外承包,或未依法招标即签订合同,合同自始无效。

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导致的无效情形

1. 恶意串通损害集体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若发包方与承包方恶意勾结,通过虚假合同低价长期承包土地,损害集体成员利益,合同无效。例如,发包方负责人未经民主议定程序,将土地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承包给关系人,属恶意串通行为。

2. 损害第三人利益

若土地已合法承包给一方,在承包期内发包方又与第三方签订合同,损害原承包方利益的,后签订的合同无效。例如,原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对土地进行了合理投入,发包方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土地转包给第三方,构成对原承包方权益的侵害。

四、其他无效情形

1. 违背公序良俗

若合同条款严重违背社会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如以承包为名行非法交易之实,法院可依据民法基本原则判定合同无效。例如,合同约定承包方在土地上从事违法活动,或以承包权抵押进行非法融资,均属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

2.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若合同表面合法,但实际目的为逃避税收、骗取补贴等非法行为,合同无效。例如,通过虚假承包合同骗取国家农业补贴,或虚构承包关系转移资产,均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

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如何入市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需遵循法定条件与程序:

1)入市条件

1. 规划与用途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入市的土地必须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且已完成依法登记。

2. 民主决策程序:入市方案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确保决策的民主性和合法性。

2)入市程序

1. 规划与条件提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提出拟出让、出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明确土地界址、面积、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

2. 方案编制与审批:土地所有权人应依据规划条件等编制出让、出租方案,并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市、县人民政府认为方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方案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

3. 公开交易与合同签订:土地所有权人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合同应载明土地界址、面积、用途等关键信息。

4. 价款支付与登记:土地使用者应按约定支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价款,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后,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两个前置条件和三项负责清单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需满足两个前置条件并遵循三项负责清单,具体分析如下:

一、两个前置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需满足以下两个前置条件:

1. 规划与用途管制条件:

- 规划要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需确定该土地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这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首要条件,确保土地用途符合区域发展需求。

- 依法登记:土地必须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权属清晰无争议。这是保障土地交易合法性和权益分配明确性的基础。

2. 民主决策与政府审核条件:

- 民主决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这体现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民主权利,确保决策过程的公开透明。

- 政府审核:土地所有权人需将出让、出租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市、县人民政府认为方案不符合规划条件或产业准入、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应在收到方案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土地所有权人需按政府意见修改方案,确保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二、三项负责清单

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需遵循以下三项负责清单,确保入市流程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1. 方案编制与报备清单:

- 方案编制:土地所有权人应依据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编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方案需载明宗地的土地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使用期限、交易方式、入市价格、集体收益分配安排等内容。

- 报备要求:土地所有权人需在出让、出租前不少于十个工作日报市、县人民政府备案。这是政府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进行监管的重要环节。

2. 合同签订与备案清单:

- 合同签订:土地所有权人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合同需载明土地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使用期限、交易价款支付、交地时间和开工竣工期限、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内容。

- 备案要求:签订的合同需报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未依法将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纳入合同的,合同无效;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 价款支付与登记清单:

- 价款支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者应按照约定及时支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价款,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这是保障土地所有权人权益和土地交易合法性的重要环节。

- 登记要求: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依法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应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这是确立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法律效力的关键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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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集体组织成员与集体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案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如何入市

内容审核:张天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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