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农村集体土地确权,老人走了农村房屋确权归谁,吉林省农村集体土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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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村集体土地确权,老人走了农村房屋确权归谁,吉林省农村集体土地管理条例

一、老人走了农村房屋确权归谁

关于老人去世后农村房屋确权归谁的问题,需要从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两个方面进行解答。

1)土地使用权

1. 老人去世后的土地使用权归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和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老人去世后,其个人对土地仅拥有使用权,并不拥有所有权,因此土地使用权不是老人的遗产,不能依法发生继承。

2. 家庭承包土地的处理

如果老人是家庭承包土地的一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在没有到承包期限的前提下,可以由家庭其他成员继续承包使用土地。这是因为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按“户”制作颁发,以农户家庭的全体成员作为承包方进行承包。

3. 单独承包土地的处理

如果老人是单独承包土地,那么在其去世后,村委会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因为个人对土地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

2)房屋所有权

1. 农村房屋继承的规定

农村房子在老人去世后,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这是因为房屋属于老人的个人财产,可以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继承。

2. 宅基地使用权的处理

虽然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老人原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在老人去世后,归本户内余下的人员共同享有权利。这是因为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用益物权的性质,且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

老人去世后,农村房屋确权应归其法定继承人所有,而土地使用权则根据承包方式的不同,分别由家庭其他成员继续承包或由村委会收回。同时,宅基地使用权归本户内余下的人员共同享有权利。

二、未确权的土地属于谁

未确权的土地归属问题,需分情况讨论。

1)城市市区的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因此,对于城市市区内未确权的土地,其所有权应归国家。

2)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1. 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包括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这些均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在农村和城市郊区,未确权的土地一般归农民集体所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进一步明确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管理方式。若土地已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则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若已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则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经营、管理;若已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则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未确权的土地归属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在城市市区,未确权土地归国家所有;在农村和城市郊区,未确权土地则通常归农民集体所有,并依据具体情况由不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经营、管理。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农村宅基地权益规定条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农村宅基地权益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宅基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申请与审批、面积标准、流转与退出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以下是对这些方面的详细阐述:

1)宅基地所有权与使用权

1. 所有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明确了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

2. 使用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及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2)宅基地的申请与审批

1. 申请条件:

- 农村村民因结婚、分户、自然灾害、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回原籍落户无住宅、原有宅基地被征收或占用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

2. 审批程序:

-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需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宅基地的面积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明确,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这一规定确保了宅基地分配的公平性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4)宅基地的流转与退出

1. 流转限制:

- 宅基地使用权通常不得单独转让或出租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流转。

- 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产业。

2. 退出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这有助于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

5)宅基地的相关权益保障

1. 登记发证:

- 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农村村民应按照规定办理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手续。

2. 禁止行为: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等规定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6)法律责任与违规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和第七十八条规定了非法占用土地建房、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等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限期改正、罚款乃至刑事责任,以及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房屋等处罚。这些规定确保了宅基地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农村宅基地权益的规定涵盖了所有权、使用权、申请与审批、面积标准、流转与退出以及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旨在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四、为耕地指标补充的耕地归谁所有

为耕地指标补充的耕地归谁所有,这一问题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来解答。

1)耕地所有权归属

1. 集体所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意味着,为耕地指标补充的耕地,在大多数情况下,其所有权归属于农民集体。

2. 国家所有例外:同样依据第九条,如果法律另有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则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但在耕地补充的语境下,这通常不是主要情况。

2)耕地经营与管理

1. 村集体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这意味着,补充的耕地若属于村集体所有,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负责经营和管理。

2. 其他经营方式:如果耕地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或由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则分别由相应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3)补充耕地指标的意义与操作

1. 占补平衡: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即“占多少,垦多少”。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需开垦相应数量和质量的耕地,或缴纳耕地开垦费用于开垦新耕地。补充耕地指标是这一制度的具体体现,用于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

2. 指标库与调剂:各地区建立补充耕地指标库,用于满足本区域耕地占补平衡需求。在满足本区域需求后,指标还可用于跨区域耕地占补平衡调剂。

为耕地指标补充的耕地,在大多数情况下归农民集体所有,并由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这一规定确保了耕地的合理保护和有效利用,同时维护了农民集体的土地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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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未确权的土地属于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农村宅基地权益规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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