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建房八不准,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 八不准 的通知 自然资发 2020 127 号 处理原则,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新政策视频

咨询
李群杰律师

李群杰律师

合伙人律师 首席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合同股权纠纷

李群杰律师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长期专注于行政法领域,熟悉全国近二十余省市的征地拆迁法规与政策要求,善于迅速梳理案件脉络、精准识别关键问题,对大型企业及群体性征收补偿案件纠纷的解决具有丰富经验;能综合运用诉讼、复议、协商等多元策略,成功为众多企业与个人当事人争取到公平补偿与合法权益,多次实现“以打促谈”“以诉促调”的良好效果。多个承办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

农村集体土地建房八不准,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 八不准 的通知 自然资发 2020 127 号 处理原则,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新政策视频

一、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 八不准 的通知 自然资发 2020 127 号 处理原则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处理原则,是严格保护耕地资源、维护土地管理秩序的重要举措。以下是对“八不准”处理原则的详细解读:

1)总体原则与法律依据

- 总体原则: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政策,旨在坚守耕地红线,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进行建房等建设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这一政策,否则将面临法律制裁。

- 法律依据:虽然直接的法律条文可能并未明确提及“八不准”的具体每一项,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八不准”政策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该法明确规定了耕地的保护、土地用途管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核心内容,为“八不准”政策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2)“八不准”具体处理原则

1. 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 处理原则:永久基本农田是依法划定的优质耕地,是粮食生产的重要基础,必须严格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其用途用于非农建设,包括建房。对于此类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责令恢复原状,并可能面临罚款等行政处罚。

- 实例说明:未经批准在永久基本农田上建设住宅的,必须立即停止建设,恢复土地原状。若已建成,则需拆除建筑物,恢复耕地功能。

2. 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 处理原则:农民建房应符合相关规划和标准,按规定的面积和程序申请宅基地。强占耕地指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非法占用耕地;多占耕地则指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对于此类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查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可能面临罚款等行政处罚。

- 实践应用:农户未与村集体协商强行在耕地上动工,或超批面积建房的,均属于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制止,并要求恢复土地原状。

3. 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 处理原则:农村土地流转应用于农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破坏了土地流转的正常秩序。对于此类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宣布交易无效,并可能面临罚款等行政处罚。同时,对于非法占用的土地,将责令恢复原状。

- 案例分析:以土地流转为名转让耕地用于建私人住宅而非农业用途的,属于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4. 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 处理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承包耕地主要用于农业生产,违法建房改变了土地原有用途。对于此类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土地原状,并可能面临罚款等行政处罚。

- 实际应用:未经合法审批在承包耕地上建农家乐等非农设施的,属于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查处,并要求恢复土地农业用途。

5. 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 处理原则:禁止以各种虚假名义或编造理由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如以建设农业设施、乡村公共设施等为名实际用于非农业建设。对于此类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查处,并可能面临罚款等行政处罚。同时,对于非法占用的土地,将责令恢复原状。

- 实践指导:打着建设“农业观光园”幌子在耕地上建别墅的,属于巧立名目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制止,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6. 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 处理原则:“一户一宅”是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基本原则,即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对于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的,相关部门将依法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可能面临罚款等行政处罚。

- 操作指南:农户在申请建房时,必须符合“一户一宅”要求和当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对于已拥有宅基地的农户,又占用耕地新建住宅的,属于违法行为。

7. 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 处理原则:非法占用耕地建造的房屋是违法建筑,其交易不受法律保护。出售此类房屋将使违法状态扩大,并可能导致更多人参与违法用地。对于此类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宣布交易无效,并可能面临罚款等行政处罚。同时,对于非法占用的土地和违法建筑,将责令恢复原状并拆除。

- 法律后果: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的,不仅交易无效,还可能面临法律制裁。相关部门将依法处理违法建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8. 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 处理原则:耕地转为建设用地需经过严格审批程序,相关部门必须依法依规审批。违反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的,属于违法审批行为。对于此类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审批人员的法律责任,并撤销违法批准文件。

- 法律责任:未经农用地转用审批、未实地核查就批准耕地建房申请的,属于违法审批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关审批人员的责任,并撤销违法批准文件。同时,对于非法占用的土地和违法建筑,将责令恢复原状并拆除。

二、农业农村部 宅基地一个不能 两个严禁 三个不得的主要内容

农业农村部关于宅基地管理的“一个不能、两个严禁、三个不得”的主要内容如下:

1)一个不能

农村宅基地管理中,一个不能是指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这一规定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这一规定旨在防止超标准占地、一户多宅的现象,保护农村宅基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2)两个严禁

1. 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只能用于农民自身的居住需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出租、赠与宅基地,也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这一规定旨在防止城镇居民通过非法手段占用农村宅基地,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

2. 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了以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的现象,这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因此,国家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流转之名进行违法违规的圈占和买卖行为。

3)三个不得

1. 不得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如果占用耕地建房,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且不得违反“一户一宅”的规定。

2. 不得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这一规定旨在防止超标准占地、恶意占地建房等行为,保护耕地资源。

3. 不得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违法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特别是耕地建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相关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因此,国家明确规定,不得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以维护土地市场的秩序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农业农村部关于宅基地管理的“一个不能、两个严禁、三个不得”的主要内容,旨在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保护耕地资源,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住宅类房屋专项整治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住宅类房屋专项整治试点工作的有关问题,主要涉及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整治政策与措施,以下是对该问题的详细解答:

1)整治工作背景与目标

1. 背景: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旨在保护我国宝贵的耕地资源,确保国家粮食安全。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乱占耕地建房现象日益突出,严重威胁到耕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国家的粮食安全。

2. 目标:整治行动的主要目标包括遏制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全面摸排2013年以来的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以及分步分类整治历史存量问题。通过这一系列措施,旨在恢复和保护耕地资源,维护农村土地管理秩序。

2)整治工作重点与措施

1. 遏制新增行为:

- 为有效遏制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相关部门出台了《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等制度,明确了“八不准”的具体内容,包括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等。

- 除“八不准”外,其他乱占耕地行为也将依法受到打击,确保耕地资源的有效保护。

2. 全面摸排问题:

- 摸排范围覆盖全国2013年1月1日以来占用耕地建设的无合法手续的房屋,主要分为住宅类、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类、产业类三大类型。

- 乱占耕地建房指无合法手续或手续不全的占用耕地建设行为。部分特定情况下的房屋不纳入摸排范围,但已取得用地审批手续却占用基本农田的房屋仍需纳入摸排。

- 摸排期间,农民可按规定申请宅基地,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审批需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进行。

3. 分类处置与保障需求:

- 整治工作将采取分类处置的方式,针对不同类型的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制定相应的整治措施和方案。

- 在整治过程中,将充分保障农民合理的建房需求,确保农民的居住权益不受损害。

3)法律依据与政策支持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这一规定为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整治提供了法律基础。

-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由国务院批准,体现了国家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严格态度。

2. 政策支持与引导: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及相关部门通过发布政策文件、通知等,为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整治提供了政策支持和引导。

- 这些政策文件和通知明确了整治工作的目标、重点、措施等,为地方各级政府开展整治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依据。

四、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住宅类房屋专项整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住宅类房屋专项整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相关要点解析

一、整治工作背景与目标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其核心背景在于保护我国宝贵的耕地资源,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这一规定为整治工作提供了法律基础。整治工作的目标在于遏制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全面摸排并处理历史存量问题,以维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国家的粮食安全。

二、整治工作阶段与重点

整治工作自启动以来,分为调研摸底、整治整改和检查复核三个阶段。

1. 调研摸底阶段:此阶段主要任务是全面摸排2013年以来的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包括住宅类、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类、产业类三大类型。摸排范围是全国范围内占用耕地建设的无合法手续的房屋。摸排过程中,需明确建房时间、建设者信息等,并确保摸排结果的公示和群众监督。

2. 整治整改阶段:针对摸排出的问题,分步分类进行整治。对于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坚决予以遏制;对于历史存量问题,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整治方案,确保整治工作的有序进行。同时,保障农民合理建房需求,避免“一刀切”的做法。

3. 检查复核阶段:对整治整改工作进行检查复核,确保整治工作的效果和质量。对于未达到整治要求的,需进行补正和完善,直至符合规定。

三、整治工作具体措施与政策

1. 出台“八不准”通知:为遏制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出台了《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等制度,明确了“八不准”的具体内容,如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等。

2. 分类处置政策:整治工作将分类处置,对于符合规划、有合法手续的房屋,予以保留;对于不符合规划、无合法手续的房屋,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拆除、没收或补办手续等处理。同时,保障农民合理建房需求,对于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民,按规定程序申请宅基地。

3. 审批与监管机制: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的监管,确保审批过程符合法规要求。对于已取得用地审批手续却占用基本农田的房屋,仍需纳入整治范围,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4. 群众参与与监督:整治工作强调群众参与和监督,摸排结果需公示并由群众监督。所有单位和个人应支持配合政府工作,如实申报房屋信息,阻挠或提供虚假材料者将受处理。

北京在明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农村集体土地建房八不准内容

#关于农村乱战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宣传图片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文件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农村占用耕地建房八不准

#农村集体土地建房需要什么手续

#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

#农村自建平房平面图大全

#农村集体土地盖房

#农村集体土地违法建房

#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

#农村集体用地建设的房屋属于违建吗

#集体土地建房最新政策

#2020年农村土地建房8不准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新规定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2021新规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新政策视频

#集体土地建房农村人应该知道什么权利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村集体土地建房八不准,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 八不准 的通知 自然资发 2020 127 号 处理原则,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新政策视频”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农业农村部 宅基地一个不能 两个严禁 三个不得的主要内容,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住宅类房屋专项整治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内容审核:李群杰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农村集体土地建房八不准,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
已有
2041
报名
李***
182*****23232
报名成功
相关新闻
农村拆迁有补偿,农村宅基地拆迁应要如何补偿

25年11月28日
农村拆迁卖房归谁,拆迁房卖房子要交哪些税

25年11月28日
农村拆迁什么房屋能分房,农村拆迁分房的标准和依据是什么

25年11月28日
张凡律师:农村房屋拆迁户,拆迁户可以买本村农村房吗 可以过户吗

25年11月28日
最近农村房子拆迁赔偿,农村危房拆迁多少钱一平方,现在农村房屋拆迁补偿

25年11月28日
农村老房子被规划拆迁,确权停止了 明年起 农村老房子统统 这样处理

25年11月28日
农村拆迁户分财产,农村宅基地拆迁户口本上人员怎么分户

25年11月28日
没有房子拆迁要赔钱吗,空挂在农村的城市户口 没有房子 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拆迁有补偿吗

25年11月28日
农村拆迁补200万,宅基地500元一平贵不300至500是最低最低的了哈 啊 现在目前最低标准是200多

25年11月28日
农村包地拆迁纠纷,农村耕地口头互换补偿款归谁所有

25年11月28日
邻里间耕地发生纠纷该怎么处理,农村常见的纠纷有哪些 遇到土地或邻里纠纷该怎么解决

25年11月28日
农村集体土地是指耕地吗,耕地属于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

25年11月28日
征收基本农田与征收耕地的补偿有什么区别,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

25年11月28日
耕地有集体土地吗,耕地可以转成集体建设用地吗

25年11月28日
拆迁耕地补偿继承,农村宅基地拆迁应要如何补偿

25年11月28日
耕地转成集体土地怎么办,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但需通过民主程序决定分配方式

25年11月28日
集体土地拍卖南宁,后备耕地属于耕地吗,南宁土地拍卖成交公告

25年11月28日
拆迁耕地补偿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条例中关于补偿的规定

25年11月28日
集体土地变为耕地谁管理,民典法规定农村耕地归谁所有,集体土地改变用途怎么处罚

25年11月28日
乱占村集体房屋怎么处理,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分类处置指导意见,违规占用村集体土地违反什么法

25年11月28日
最新新闻
第一次打拆迁律师的咨询电话,会被问什么?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25年11月28日
拆迁评估机构是谁定的?我不认可能换吗?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25年11月28日
拆迁公告后户口被冻结,还能迁入吗?新生儿怎么办?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25年11月28日
拆迁维权,先行政复议还是直接行政诉讼?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25年11月28日
房子突然被鉴定成「危房」要拆,怎么办?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25年11月28日
一户多宅,拆迁时怎么补?多出来的会被无偿收回吗?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25年11月28日
住的是公房(直管公房、单位房),拆迁有补偿吗?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25年11月28日
城里人买了农村房,遇到拆迁能赔吗?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25年11月28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5年11月28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5年11月28日
精英律师团队
查看全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