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对于不带院落的房屋和带院落的房屋,政府在征收补偿时是否会对院落进行补偿呢?如果给予同等的对待,会违背公平的法律原则。
【以案释法】
1999年,马女士购买了某市某村的“农民街”空地一块,并向当地政府申请建房。2001年,马女士取得该市《国有土地使用证》。2018年6月,该市该区人民政府公开发布文件《某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决定对马女士的房屋实施征收。2018年10月,马女士与某开发区征收搬迁办公室签订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2019年12月,某开发区征收搬迁办公室还向马女士作出《关于<关于再次要求尽快给予土地征收补偿款的报告>回复》,载明“对你户未建房空地不再单独评估补偿”。马女士以该开发区征收搬迁办公室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涉案征收补偿协议中对房屋建筑的补偿作出约定,但未对马女士留有空地进行征收补偿。某开发区征收搬迁办公室征收马女士具有合法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国有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之规定,应当按照市场价值对其进行征收补偿。某开发区征收搬迁办公室已拆除马女士的房屋,并未对马女士房屋以外的土地予以征收补偿的情况就进行平整占用,某开发区征收搬迁办公室的行政强制行为构成违法,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对于马女士陈述其使用的有少部分集体土地也未补偿且如何补偿的问题,某开发区征收搬迁办公室应当予以核实,并根据相关土地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法院判决撤销被告某开发区征收搬迁办公室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的《关于<关于再次要求尽快给予土地征收补偿款的报告>回复》;责令被告某开发区征收搬迁办公室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原告马女士房屋占用土地以外的土地依法作出行政赔偿决定。
裁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对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的,未经确权登记,亦应确定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律师说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法律对占用土地使用权是有明确补偿的。当然,在对带有院落的房屋进行补偿的时候,应该在评估时根据房屋所有人对院落的使用情况,对院落作出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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