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肖女士与其两位朋友合伙购买了农贸市场的摊位,但于2019年9月6日凌晨被房屋征收部门强制拆除,并发生了肢体冲突。原来早在强拆之前肖女士的另两位朋友已经与政府征收部门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而政府征收部门认为拆除行为系其履约行为,并非强制拆除行为,且法院支持了征收部门的观点。
后肖女士在无可奈何之下,找到律师,律师观点如下:
法院未查明该案涉房产系肖女士与两位朋友共同共有的
肖女士合伙的一位朋友曾在2016年公证书中明确写出该案涉房产是三人共有,在2017年三人曾签过协议约定该房产为三人共同拥有。以上证据均证明被拆迁房屋为三人共同共有。然而,该案的二审法院直接认定申三人对案涉房屋系按份共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本案中,肖女士并未签字确认,故他人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对肖女士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肖女士并未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故强拆行为违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如果被征收房屋系共有房屋,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与所有共有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与征收管理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共有人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本案中,征收部门在案涉房屋共有人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没有向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就强制拆除了案涉房屋
肖女士作为房屋所有权人也是被征收人,征收部门未签约即强拆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肖女士的合法权益。
征拆行为不是普通市场交易行为,其具有行政行为属性,因此,对待此类案件时不能单纯用民事思维来看待。在房屋征收过程,详细了解被征收方的情况是征收方应尽的义务,也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的征收程序之一。
故行政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此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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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