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新染厂拆迁最新消息,烟草经营场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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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佳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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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过多年法学专业系统的培训和学习,对行政诉讼法有独到且深入的见解,征收拆迁案件处理经验丰富。自执业以来,处理了大量的行政诉讼案件,尤其擅长处理房屋征收、企业征收纠纷等。

联合新染厂拆迁最新消息,烟草经营场所规定

一、烟草经营场所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零售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及烟草零售客户、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盐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卷烟、雪茄烟的零售点设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合理配置、方便消费的原则,依法设置零售点禁入区、饱和区、限制区、一般区等区域,明确烟草制品零售点许可条件。

第五条下列区域属于零售点布局禁入区,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距离校(园)门

200米范围内。

(二)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内部。

(三)国家明令禁带火种的森林保护区、林场等重点防火区域。

(四)存在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对环境造成污染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设置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他区域。

第六条为防止本地卷烟市场无序过度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市、县(市、区)烟草专卖局可以综合人均持证率、消费满足率等因素,将本地区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设置为零售点布局饱和区。

市、县(市、区)烟草专卖局定期测算本辖区人均持证率或消费满足率的饱和值,研究制定饱和区阶段性布局规定并及时发布,确保本地零售点设置更加优化、发展更加均衡。饱和区的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实行总量控制。

第七条零售点布局禁入区、饱和区以外的区域为零售点布局限制区和一般区。

第八条下列区域属于零售点布局限制区,零售点设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城市、乡镇居民小区内,每

200户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足200户的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超过200户的,每满200户设置1个零售点;每个居民小区设置零售点总数不超过5个。

(二)综合市场、农副产品市场、日用工业品市场等集贸市场和物流园区、城市综合体商业区,每

100个门店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足100户的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超过100户的,每满100户设置1个零售点;农副产品市场的摊位列入门店数量进行统计,以上区域设置零售点总数不超过5个。

(三)汽车站、火车站、机场、轨道交通等交通服务区域内以及旅游景点、公园、大专以上院校的各个校区等区域内,设置零售点不超过

2个。

(四)军队驻地生活区可以设置

1个零售点,高速公路服务区单侧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

(五)监狱内部可以设置

1个零售点。

第九条下列区域属于零售点布局一般区,零售点设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城市、乡镇道路按照与周围已设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少于

100米设置。

(二)农村行政村每

200户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足200户的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超过200户的,每满200户设置1个零售点;户数认定以当地政府部门发布的最新统计数据为准。

第十条在限制区、一般区范围内,申请人经营场所位于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区域内且与周围已设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少于

50米,或者经营场所位于本规定第八条第(一)项、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但有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一)申请人为本市户籍的军烈属、伤残军人或残疾人,在其自有房屋或者户籍所在县(市、区)范围内,且首次申请的。

(二)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距离校(园)门

100米范围内,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于本规定施行后18个月内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另选地址经营,且地区类别与原许可证登记的地区类别相同的。

第十一条在限制区、一般区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受本规定中的间距、数量限制,但有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或持证人在其经营场所灭失之日起

18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主营烟酒、副食、日杂的商场、超市,且营业面积在

300平方米以上的。

(三)设有相对独立的专门商务服务区的三星级以上旅游饭店,且营业面积在

2000平方米以上的。

(四)经营主体为自然人,因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其配偶、父母或子女在原经营地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第十二条申请人主体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外商投资(含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形式)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三)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因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申请人经营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无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三)该经营场所存在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住宅(一楼住宅经依法审批后改为经营用途的除外)、车库、公寓、写字楼(一楼商业用房除外)、地下室、储藏室、地下车库及二楼以上区域(集贸市场、城市综合体商业区、商场除外)、流动摊点、书报亭、售货亭、售货车、违章建筑、仓储场所、活动板房、集装箱、铁皮棚、物业服务用房、厂矿企业内部、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无实物商品经营设施的场所等。

(五)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主营下列业务:母婴用品、文具玩具、游乐场所等。

(六)主营业务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者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主营下列业务:办公用品、文化体育、书报杂志、音像器乐、打印复印、广告照相、彩票书店、网吧游戏、洗化医药、美容美发、洗浴保健、按摩娱乐、歌舞酒吧、棋牌茶楼、餐饮小吃、蛋糕烘焙、粮油散酒、花卉果蔬、仪器珠宝、家居用品、婚丧祭祀、典当寄售、金融证券、农具农资、农畜养殖、渔具水产、宠物医服、家电家具、通信器材、五金建材、装饰装潢、托管培训、手机眼镜、文玩古董、寄递配送、中介劳务、旅行社、农机汽贸、面粉面食加工、服饰箱包、车辆销售修理等。

(七)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八)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九)不能识别未成年人,没有采取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的无人超市、无人商店。

(十)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距离校(园)门

100米范围内的。

(二)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三)持证人营业执照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生变化或营业执照被注销、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不予延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相关名词解释

(一)本规定中的“经营场所”是指门头招牌必须与营业执照字号名称相符,有准确的门牌地址,且内部设置专门用于卷烟展卖的柜台或货架的场所。

(二)本规定中的“间距”是指:

1、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心,

到道路对面最近烟草制品零售点出入口中心的直线延伸距离;

2、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心,到道路对面以外的最近烟草制品零售点出入口中心的行人可通行并符合交通法规的通行线路的最短距离。

(三)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初等教育的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各类学校。

(四)本规定中的“校(园)门”是指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口通道,含大门、侧门、后门、消防通道等出入口。“

100米范围”指由校(园)进出口通道中心向外延伸100米距离的区域;“200米范围”指由校(园)进出口通道中心向外延伸200米距离的区域。

(五)本规定中的“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是指经营场所因其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存在易挥发有毒有害气体、易燃易爆物品、易造成卷烟污染损坏等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化工化学类、化肥农药类、油漆涂料类、烟花爆竹类、燃气燃料类等。

(六)本规定第六条中的“人均持证率”是指市场区域内许可证数量与常住人口的比值;“消费满足率”是指市场区域内卷烟销量与市级、县级行政区平均卷烟销量或者与周边市场区域内平均卷烟销量的比值。

(七)本规定第十条第(一)项中的“军烈属、伤残军人”是指持有政府、军队有关部门颁发的军烈属证、残疾军人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能自主经营的公民。

(八)本规定第十条第(一)项中的“残疾人”仅限于持有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一至二级残疾人证(视力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包含以上残疾在内的多重残疾除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能自主经营的公民。

(九)本规定第十条第(二)项中的“地区类别”是指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处的区域类别,分为城镇、乡村两种类别。

(十)本规定第十一条中的“营业面积”是指对消费者开放,供消费者使用的平层场所面积,不包含仓储、办公、住宿、生活、楼梯等配套功能区域实际面积。

(十一)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中的“旅游饭店”是指以间(套)夜为单位出租客房,以住宿服务为主,并提供商务、会议、休闲、度假等相应服务的住宿设施,按不同习惯也可能被称为宾馆、酒店、旅馆、旅社、宾舍、度假村、俱乐部、大厦、中心等。

(十二)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中的“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经营场所为非住宅性质,房屋主体结构由砖瓦、钢筋、水泥等材料构成,必须与生活区域相对独立,以固定墙体物理隔断,与住所分设出入口,经营行为不受生活活动影响,经营场所内具备展示实物商品的经营设施。

(十三)本规定中,“超过”“不少于”不含本数,“不足”“不超过”“以上”“范围内”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本规定未尽事宜及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江苏省盐城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

2022年7月1日起施行,2020年12月4日颁布的《盐城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修订稿)》同时废止。

二、禁烟场所吸烟处罚条例

法律分析:

烟草证申请许可范围如下:

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3、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4、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满足上述条件,才能获得烟草许可证。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三、办烟草证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有限制吗

法律分析:

(一)根据辖区内社会卷烟消费总量和总人口数(含暂住人口)确定卷烟零售点总数量,一般控制在总人口数的千分之五以内。

(二)城镇街道卷烟零售点之间应保持一定间距,乡村、居民生活区等地域原则上按人口或者居民户数比例设置。

(三)经营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场所或者中、小学校内、无固定经营场所等不宜设置卷烟零售点的,可作限制性规定。

(四)营业面积较大的大中型副食品商场、超市、饭店、餐馆、旅馆,可不受规定的间距限制。

营业面积较大的标准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法律依据: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使用过期、失效许可证或转让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烟草证学校周围最新规定

法律分析: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备案”。

也就是说,幼儿园、中小学附近办烟草证的距离是由县级以上烟草局自行制定的,由于各地地域面积、人口密度、经济水平等因素不同,政策也有所不同,一般距离要求在30-300米之间。

新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烟草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于2021年6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明确规定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

法律依据: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

五、烟草证申请许可范围

法律分析:

烟草证申请许可范围如下:

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3、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4、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满足上述条件,才能获得烟草许可证。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六、烟草证办理规定

法律分析: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吸烟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罚款;

拒不改正的,处两百元罚款;

不听劝阻,且有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妨碍执行公务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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