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建波律师,男,北京著名金牌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现为北京市律师协会农业农村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华 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农村小型养殖场占地新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全国土地分类》的规定,养殖用地被明确为农业用地。在农业用地上建造养殖场,并不被视为改变土地的性质和用途,因此通常无需进行养殖用地的审批。
2)养殖用地的选址和条件1. 应避免占用基本农田,优先使用劣地和荒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基本农田。
2. 养殖场的选址和布局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应分开,且需具备专业的消毒、隔离及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
3)养殖用地的审批与管理1. 若养殖用地需建设永久性建筑,且不能恢复耕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
2. 各级人民政府应保障畜禽养殖用地的合理需求,并在县级国土空间规划中安排畜禽养殖用地。
4)特定养殖项目的政策以生猪养殖为例,自然资源部曾公布相关政策,允许生猪养殖用地占用一般耕地,且取消了生猪养殖圈舍等生产设施用地的15亩上限规定。政策还鼓励利用荒山、荒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生猪生产。
农村小型养殖场占地新政策主要关注养殖用地的合理规划和利用,简化了审批程序,并鼓励使用非基本农田进行养殖活动。同时,特定养殖项目如生猪养殖还享有更多优惠政策。
占用耕地建养牛棚是否违法,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主要取决于耕地的性质、是否经过合法批准以及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
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养牛棚
1. 法规禁止:
-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养牛棚,属于此类禁止活动。
-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也明确规定,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虽未直接提及养殖棚,但基于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的立法目的,可合理推断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养牛棚亦属违法。
2. 违规后果: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占用一般耕地建养牛棚
1. 合规建设情况:
- 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养殖户在办理好相关备案和审批手续后,在一般耕地上建设合规的养殖设施,不属于违法行为。
- 具体而言,需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还需签订流转合同。若养殖设施建设可能对土地耕作层造成破坏,需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并向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同时,需向乡镇政府备案设施农业用地信息。
2. 违规建设情况:
- 若未经依法批准,擅自改变一般耕地用途用于养殖业建设,或超出设施农业用地的合理范围和标准,则属于违法行为。例如,大规模建设永久性豪华养殖建筑而未办理审批手续,即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农用地转用审批要求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 若养殖业建设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否则将构成违法。
关于国土资源部关于养殖用地的文件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1)养殖用地的性质与管理1. 根据相关政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这体现了国家对畜牧业发展的支持,简化了用地审批流程。
2. 对于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其中,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而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养殖用地的具体规定1. 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这是为了保护国家粮食安全,确保永久基本农田不被非法占用。
2. 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用于养殖。如需使用,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同时,对耕地转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年度“进出平衡”,确保耕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3. 养殖场用地不得用于建设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等设施,也不能建设其他无关设施。这是为了防止养殖用地被滥用,确保土地用途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养殖用地的优惠政策国家为了支持畜牧业的发展,对养殖用地实施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例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合理安排畜牧业生产用地,并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水利部门对规模养猪场(小区)用水免收地下水资源费;电力部门对畜禽养殖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这些政策降低了养殖成本,促进了畜牧业的健康发展。
国土资源部关于养殖用地的文件规定涵盖了养殖用地的性质与管理、具体规定以及优惠政策等多个方面。这些规定旨在保护耕地资源、支持畜牧业发展,并确保养殖用地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主要依据的是对设施农用地的定义、分类及管理规定。以下是关于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的详细解释:
1)设施农用地的定义与分类1. 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以及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2. 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但不限于工厂化作物栽培中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规模化养殖中的畜禽舍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以及育种育苗场所等。
2)设施农用地的管理规定设施农用地的管理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该法明确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管理方式。对于设施农用地,应依法进行登记,确保其使用权受到法律保护。同时,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3)设施农用地的使用与承包1.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设施农用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2. 设施农用地可以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也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3. 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订立承包合同,并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
设施农用地的管理办法涉及多个方面,包括其定义、分类、管理规定以及使用与承包等。这些规定旨在规范设施农用地的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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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占用耕地见养牛棚违法那个法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养殖用地文件规定
内容审核:马建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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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款被截留,土地补偿费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就是全体成员共有。安置补助费是对失地人口安置的补偿,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直接关系到个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所有权人,谁种的归谁,谁建的归谁。分配方案要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到会人数和表决比例有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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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被占用,租金停发是这类纠纷的常见转折点。企业不景气、项目烂尾,租金一停,地已经被硬化、厂房已经盖起来,复耕成本高得离谱。以租代征指的是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农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规避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土地征收程序。
无证房被认定违建,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这类房子在征收里被笼统叫作无证房,实际上分三种:当年有权批准但手续没走完、有缴费凭证或申请表但证没发下来、确实没有办理任何手续。
人头费人口补偿认定,人头费是民间说法,法律文本里对应的是安置补助费、人口安置面积或者安置房指标。集体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安置面积按家庭人口核定。两个算法不一样,但共同点是都跟人口数直接挂钩,有的项目给钱,有的项目给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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