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官地城中村改造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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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官地城中村改造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公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被拆迁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大官地村按城中村改造计划顺利实施整体改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以及廊坊开发区关于城中村改造总体政策等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城中村改造范围内房屋拆迁、人员补偿安置等工作。

  第三条 本项目应当遵循“权限合法、程序正当、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为本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主体。村民和其他相关权利人应当服从村庄整体改造的大局,不得损害村集体和绝大多数村民的利益,积极支持和配合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使用专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确保按时发放、足额到位,并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章 项目基本情况

  第六条大官地村隶属于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管辖,村址位于爱民东道南、北两侧,东环路东、西两侧,改造范围内村址总占地为995.781亩,涉及约818户、约4290人。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指导实施项目改造工作,村街与介入企业配合完成大官地村整体改造,实施过程坚持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综合开发、分步实施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保证村民、介入企业等各方经济利益,进而积极推动城市化进程,改善村民居住环境,提高村民生活质量。

  第三章 改造规划

  第七条 按照市规划部门下达的规划指标做好大官地村改造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坚持以人为本,综合考虑日照、通风、防灾、环保、节能等各项指标要求,创造宜居的生活环境(具体以规划部门最终审批的图纸为准)

  第四章 综合经济补偿与奖励

  第八条 符合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的人员可选择综合经济补偿,或选择全部房屋及地上物按照评估金额进行补偿。二者选其一,不可兼选。

  第九条 综合经济补偿标准

  (一)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享受村民待遇的人员,综合经济补偿标准为同户在册人员每人20万元。

  (二)原籍为本村,现户籍均已迁出的人员,具有合法《宅基地使用证》或履行了宅基地审批手续,符合回迁安置条件的,综合经济补偿标准为同户人员每人15万元(同一户上最多三口人,实际人口少于三口人的、按实际人口计算)。

  (三)享受村民待遇的本村集体组织成员,每人享受2万元保险待遇,其他被拆迁人无保险待遇。

  第十条 拆迁补偿阶段期限为30天,凡在此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交付钥匙的,每人奖励5万元。逾期签订协议或签订协议不交付钥匙的,不予奖励。

  第五章 房屋补偿

  第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拆迁补偿

  (一)被拆迁房屋面积、用途的确定,依照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面积和用途,由土地主管部门进行确认。

  (二)评估补偿

  1.选择综合经济补偿的,只给予二层(含二层)以上建筑物评估补偿;

  2.不选择综合经济补偿的,给予全部建筑物评估补偿。

  (三)评估公司由村街“两委”班子和介入企业共同确定,评估费用由介入企业承担。

  (四)实施主体依据评估金额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

  (五)违法、违章建筑的拆除,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商业及企业房屋拆迁补偿

  (一)被拆迁人将有合法集体建设用地手续的住房部分改为营业用房,同时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连续纳税证明的,按实际营业面积给予250元/㎡的一次性营业补偿,但实际补偿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20㎡。

  (二)没有合法手续或合法手续不全,但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街上级主管部门共同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营业补偿。

  (三)被拆迁人将有合法集体建设用地手续的住房部分改为生产用房(含冷库等用房),有连续企业用电缴费凭据,按实际面积给予450元/㎡的生产补偿(包括停产停业工资及设备拆除、安装、搬运等全部费用),但实际补偿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20㎡。

  (四)企业拆迁按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一次性补偿。

  (五)被拆迁人将住房出租的。本条规定的营业或生产补偿支付给租赁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受益方。

  (六)补偿后不再归还经营、生产场地或作其他安置、企业营业用具、商品、产品自行处理、不再另行补偿。

  第六章 回迁安置

  第十三条 回迁安置基本原则

  (一)被拆迁人实行集中统一安置,不再重新划拨宅基地。回迁安置用地位于华祥路东侧、荷花道北侧、创业路西侧、观锦城小区南侧(廊坊开发区第六小学两侧)。

  上述回迁安置用地的规划设计方案以市政府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为准。

  (二)安置房面积的确定以被拆迁人同户人口数为基数,对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按人均建筑面积55㎡住房予以安置。不选择回迁房安置的,按应享受安置面积8300元/㎡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被拆迁人选择并签订协议后不得变更。

  (三)2016年1月1日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村独生子女增加一口人待遇(不享受2万元保险待遇),2016年1月1日以后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独生子女不再享有此待遇,均以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核实为准。

  (四)凡本村回迁居民均可享受廉价购房政策。按8300元/㎡购买,一户最多不超过5㎡,超出5㎡部分按当时的市场价格购买;回迁居民选房后若有剩余面积,按8300元/㎡进行补偿。

  第十四条 下列人员为回迁安置对象

  (一)启动拆迁之日前,在拆迁范围内具有合法宅基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本村的现役军人和服刑人员。

  (三)符合户籍管理政策但未落户的配偶、新生儿。

  (四)符合本方案规定,自启动拆迁之日起2年内新增加的人口,经有关部门核实无误后,享受55㎡回迁房、22万元(含保险)的综合经济补偿;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去世的人口,拆迁补偿安置持遇不予核减;因离异再婚增加的人口不享受安置补偿待遇。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安置对象

  (一)寄住、寄养,寄读以及空挂户的。

  (二)其他不符合征收补偿安置对象认定条件的。

  第十六条 特殊人员安置

  (一)在拆迁范围内具有合法宅基地且《宅基地使用证》证载姓名为本人,但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最多享受同一户上三口人回迁安置面积(同一户上实际人口少于三口人的,按实际人口计算)。

  (二)祖遗院落最多可享受同一户上三口人的安置面积(同一户上实际人口少于三口人的,按实际人口计算)。

  (三)按照“一户一宅”原则,《宅基地使用证》证载姓名为父辈,且父辈为本村经济组织成员,其多个子女均为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房产分隔的,只允许一个子女最多享受同一户上三口人安置待遇(同一户上实际人口少于三口人的,按实际人口计算)。

  (四)原籍为非本村,但有合法《宅基地使用证》或履行了宅基地审批手续,且为本人姓名的,最多享受三口人安置面积(同一户上实际人口少于三口人的、按实际人口计算)。

  (五)改造之前已享受过拆迁补偿安置待遇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与其他经济组织成员达到相等拆迁补偿安置待遇标准,如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改造范围内仍有合法宅基池,只对其宅基地上的二层(含二层)以上建筑物进行评估补偿。

  (六)在开发区内其他村街享受过拆迁补偿安置待遇的人员,又将户籍迁入本改造村街的,不再享受任何拆迁补偿安置待遇,如该人员在改造范围内仍有合法宅基地,只对其宅基地上的合法房屋和地上物进行评估补偿。

  (七)本村村民初婚成再婚的、其配偶若带有多个子女的,只给予18周岁以下子女拆迁补偿待遇;原本村村民因办理离婚手续户口迁回本村的,不享受安置补偿待遇。

  (八)本村村民因考入大中专院校。将户口迁出。毕业后将户口落在开发区人才市场的毕业生凭开发区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局出具的相关证明享受相关回迁安置待遇(因就学迁出的原村民落户人才市场后组建家庭的,最多享受三口人安置补偿待遇,实际人口少于三口人的按实际人口计算)。

  (九)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中是多女户(无子户)的,仅其中一个女婿及其子女享受村民待遇。

  第十七条 户籍安置对象认定截止日期为房屋征迁公告发布之日,后续户口变更需公安部门出具明,不能提供证明的。由村委会和开发区相关部门依法确认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

  第十八条 按照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先后顺序选择回迁安置房序号,一次选定,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拒不搬迁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房屋拆除由实施主体统一组织拆除、严禁被拆迁人自行拆除任何房屋及房屋附属设施,出现安全事造成经济损失的,自行负责;涉及违法犯罪的,由个人承担相应民事和刑事责任。

  第七章 过渡安置与交房标准

  第二十一条 过渡安置费按每人安置房面积12元/月计发,过渡期暂定24个月,每3个月发放一次,超过过渡期,因拆迁人原因未回迁安置的,按每人安置房面积24元/月发。改造之前已享受过拆迁安置待遇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再发放过渡费。

  第二十二条 不选择安置房的,一次性计发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以后不再发放。

  第二十三条 回迁安置房交房标准为:安置房为四白落地、水泥地面(便于镶砖)、水、电、暖、气、弱电等入户、免交各项开口费,回迁房是大产权,一房一证,免费赠一个地下车位(一户一个),储物室(一户一个)。

  第八章 土地匹配

  第二十四条 改造范围内村址总占地为995.781亩,通过征询规划指标、村址改造范围内包含非居住用地及商业用地共361.941亩,创业路占用村址72.554亩,共需匹配土地434.495亩。

  (注:匹配用地正在进行国土部门审批,待审批完成后,以实际批准匹配用地面积为准)

  第九章 改造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第二十五条 村庄改造将严格按照城中村改造相关要求实施,具体是:本方案获批后,适时启动房屋拆迁补偿,拆迁期限30天;房屋拆迁完毕后、计划用时12个月完成土地征转、出让等手续办理;取得土地后,计划用时6个月完成规划方案报批和施工前期手续办理;取得施工手续后、计划用时24个月,完成回迁房建设并启动回迁安置,实际以政府审批,具体实施为准。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采用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依法进行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行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相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子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被拆迁人提供虚假、伪造的房屋、土地、户籍等证明,骗取征收补偿费用的,经调查属实后,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被拆迁人应当主动退还拆迁补偿费用;拒不退还的,依法追回,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和省、市、开发区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者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

  (二)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

  (三)其他扰乱拆迁补偿安置秩序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方案所称的“户”,是指实行农村集体所有制形式的村民,具有本村常住户口(寄户除外),户数及人口以公安机关登记的户籍为基础,原则按照“一户一宅”政策确定。“祖遗院落”是指祖上为本村村民、子女已成为城镇居民,继承了祖上遗留的房产。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方案自获得市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官地村支部委员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官地村村民委员会202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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