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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程序是:发布拟征地通告;征询村民意见,并组织听证;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确认;拟定“一书四方案”并上报审批;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登记;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根据群众意见修改相关方案并公告;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并交付土地。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法律分析:
第一步:
前置程序。
第二步:
征地审批。
第三步:
征地公告。
第四步:
补偿安置。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但是,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法律依据: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第五条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主要是产权调换、货币补偿和农民自建,具体采用哪种补偿方法是由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很多地方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时候,都是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征地工作应该以当地政府部门公告的信息为准。
目前我国的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农民自建3种方式。
土地征收补偿方式也应该因地制宜,就比如说产权调换,实行产权调换的话,政府部门也会组织工作人员对被拆迁户的自建房面积进行测量的。
征用土地的程序:
1、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征地方案;
2、向上级人民政府申报批准;
3、批准后,公布方案;
4、进行征地补偿登记;
5、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6、实施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集体土地拆迁,主要经历两个程序,一个是征地程序,一个是补偿安置程序。
具体介绍如下:
一、征地程序
农村集体土地的拆迁首先要经过征地程序,简要介绍一下包括:
“一书四方案”的编制,即:
《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市级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上报。
省级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上报。
下达征地批准文件。
按照规定,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或其它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进行审批;
征收上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也就是说,只要征地,至少要省市级人民政府批转,国务院至少会备案。
二、征地补偿、安置阶段
在收到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批文之后,就要启动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程序。
具体流程如下:
1.发布征地公告
征地公告的发布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由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公告需载明征地范围、征地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
征地补偿标准;
安置方式等内容。
2.入户调查登记
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征地范围内的被征地人进行登记,主要包括:
房屋状况、附属物状况、人口情况等。
3、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有有关单位根据土地权属登记情况、入户调查登记情况和现场勘测情况等,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方案主要包括: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属物补偿费、其它补偿等。
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
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主要包括的内容:
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
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视觉、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属物和青苗补助费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其它征地补偿、安置措施。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规定: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它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及其它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意见。
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5.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报批时还应附具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会笔录。
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与征地当事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支付征地各项费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支付清单;
公布收支补偿安置费用情况并接受查询监督。
7、责令交出土地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
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应当符合的条件:
征收土地方案已经依法批准;
已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实施征地行为;
被征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法律分析:
第一步:
前置程序。
第二步:
征地审批。
第三步:
征地公告。
第四步:
补偿安置。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但是,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法律依据: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第五条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分配如下:
土地补偿费归集体所有,应面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分配;
安置补助费归土地承包人所有,应面向承包期内失地的土地承包人分配;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经营种植者和附着物权利人所有,应由村集体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分配。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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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前置补偿方法,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定程序
内容审核:姚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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