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行政诉讼、民商事纠纷、公司法律实务。曾参与山东、江苏、福建、广西、内蒙、新疆等地的征拆行政诉讼案件。
城管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参与拆迁工作。但需要注意的是,城管并没有独立的强制拆迁权力。下面结合相关法律依据进行详细分析:
一、城管的角色与权力
城管部门主要负责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包括维护城市管理秩序、查处违法建设等。
在拆迁工作中,城管部门通常会在政府统一组织下,配合其他部门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等,参与拆迁行动。
二、拆迁的法律依据与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如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及第六十八条),对于违法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
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规定了对于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临时建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情况,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罚款。
第六十八条规定,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决定后,如果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在这些法律条款的框架下,城管部门可以在获得政府授权后,依法参与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行动。但这一权力并非城管部门独有,而是在政府统一组织、多部门协作下进行的。
综上所述,城管部门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如政府授权、法律依据等)参与拆迁工作,特别是涉及违法建设的拆除。然而,他们并没有独立的强制拆迁权力,而是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主导下,作为执法力量的一部分参与其中。
“文明执法”是近年来很多人对于城管的要求和期待。
出现拆迁现场的城管,还能不能秉持“文明执法”的原则呢?相信咱们的拆迁户深有体会。
拆迁,是一项庞杂的工作,会涉及到多个行政机关的参与,其中也不乏有些越权操作。
城管直接参与拆迁工作就是其中很常见的一种违规操作。
为啥城管经常出现在拆迁现场?
城管,全称是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是负责城市管理执法的部门。
城管主要负责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区域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从城管的职责范围来看,城管主要能负责的事情是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并不具备征地拆迁的主体资格。
城管不具备征地拆迁资格,但实践中我们却经常遇到城管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这是为什么?
其一,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分配是及其复杂的,征收方除了负责征地拆迁之外,同时还会负责很多其他工作。
负责人就那么几个,被征收人却是众多的,征收方也没有这么多的精力一个个的去和大家谈补偿,所以通常会指派城管部门实施具体的拆迁工作。
其二,遇到纠纷时可推卸责任。
我们都知道拆迁最终是要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一方是被拆迁人,一方是征收方,如果这份协议是由城管签的字,一旦发生纠纷,我们无法根据协议追究拆迁方的责任,也无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能维权的方式只能撤销协议再重新谈补偿。
但通常情况下协议签订之后,房屋很快就被拆了,等被拆迁人反应过来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的时候,房屋实际上已经不复存在了,维权路上举证难度及胜算都会受到影响。
其三,城管这两个字,前些年在老百姓印象中似乎不是太完美,甚至一些城管粗暴执法的行为让人反感。
但对于个别地方的征收方来说,让城管去实施具体的拆迁工作,软弱型的被拆迁人更容易妥协签字,这样能更高效的完成签约。
那么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到底谁才有真正的主体资格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
通过此条我们可以看出,有资格实施拆迁工作的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即使是乡镇政府,都是没有主体资格的,更别说城管部门了,因此,城管直接实施拆迁工作,是违法的。
各地的城市管理部门并无权直接对违法建筑进行强拆。
但实践中,我们往往看到城管会组织人员对违建强拆,这主要是在《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下,当地人民政府授权给城管部门,赋予其一定的权力,允许其对违建进行强拆。
所以,在授权的情况下城管才有权利对违建强拆。
一、拆迁时,房屋被认定为违建该怎么办
第一步:
遇到房子被认定为违建不要慌
我国尤其是在我国农村,形成了数量庞大的违章建筑,所以,违建不是一家的事情,即便在全村,也绝不可能只有一户违建,既然这是一个具有历史原因的普遍性问题,那么国家从社会稳定的角度,会采取审慎的方式来处理。
第二步:
想一想有没有什么能够证明房子合法的文件或资料
很多违建的形成有十分具体的原因,比如,只办理了土地使用证,没有进行规划审批;
因为房屋破损严重而进行了改扩建;
具备了申请宅基地的条件但是村里不批、镇里不批,不得不在农用地上建造;
当地曾经有过政策,让大家可以按照一定条件进行自建房屋等等。
如果能够找到一些证据资料可以证明当初建这个房子有一定的客观原因或政策条件,先把资料拍照和录像,并将资料保管好。
第三步:
咨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看看拆迁程序是否合法
如果房子确实属于违建,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来说,不但可以直接强拆,而且还可以处以罚款。
所以,除非房子证件齐全,产权清晰。
如果对方的拆迁程序违法,认定违建程序违法,那么,我们就可以后发制人,拿起法律武器,痛打对方的违法点,迫使拆迁方作出让步,来跟你谈一个你可以接受的补偿。
第四步:
保住房屋不被强拆,抓住时间痛打拆迁方违法点争取谈判机会
二、租赁违建厂房遭强拆怎么处理
租赁违建厂房遭强拆可以要求赔偿。
租赁方可以向出租方要求经济赔偿。
如果房屋确实是违法建筑,出租方作为建筑材料的合法拥有者是可以要求政府赔偿的。
出租方也可以将建筑材料自行支配,通过变卖、再建等方式挽回损失。
出租方也可以要求破坏建筑内财产的赔偿。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执行强拆需要对房屋内的财产进行清点并列出清单,这是因为房屋内的财产仍然属于拆迁户的合法财产。
三、城管来强拆违章建筑怎么办
首先我们要能够分辨合法强拆与违法强拆。
目前我国的合法强拆有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两种方式。
行政强拆一般都是针对于违章建筑,司法强拆面对的是合法建筑。
一般来说,拥有行政强拆权的有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城市管理部门。
在城乡规划管理范围内的,由城管部门进行强拆,不在城乡规划管理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强拆。
违法强拆指的是既不具备有拆迁的资格,又没有按照规定的法定强拆程序所进行的拆迁行动。
当遭遇到城管部门进行强制性拆除时,首先我们可以要求对方出示相关的证件,确定他的拆迁资质,同时确定好拆迁的主体,以方便后续维权。
其次,在强拆开始时,当事人第一时间就要报警,警察虽然不能够帮助我们解决拆迁纠纷,但是报警的通话记录也是我们后续维权的关键性证据,在通话里,我们应该明确的说明强拆地点,强拆时间以及强拆主体。
法院是一个讲证据的地方,所以当事人在遭遇到强拆后,一定要保持头脑清醒,保留好相关证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末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法律分析:
:
视情况而定。
各地的城市管理部门也就是城管并无权利直接对违法建筑进行强拆。
但是在实践中,可以看到城管会组织人员对违建进行强拆,当地人民政府授权给城管部门,赋予其一定的权利,允许其对违建进行强拆。
所以,在授权的情况下城管才有权利对违建强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文明执法”是近年来很多人对于城管的要求和期待。
出现拆迁现场的城管,还能不能秉持“文明执法”的原则呢?相信咱们的拆迁户深有体会。
拆迁,是一项庞杂的工作,会涉及到多个行政机关的参与,其中也不乏有些越权操作。
城管直接参与拆迁工作就是其中很常见的一种违规操作。
为啥城管经常出现在拆迁现场?
城管,全称是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是负责城市管理执法的部门。
城管主要负责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区域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从城管的职责范围来看,城管主要能负责的事情是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并不具备征地拆迁的主体资格。
城管不具备征地拆迁资格,但实践中我们却经常遇到城管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这是为什么?
其一,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分配是及其复杂的,征收方除了负责征地拆迁之外,同时还会负责很多其他工作。
负责人就那么几个,被征收人却是众多的,征收方也没有这么多的精力一个个的去和大家谈补偿,所以通常会指派城管部门实施具体的拆迁工作。
其二,遇到纠纷时可推卸责任。
我们都知道拆迁最终是要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一方是被拆迁人,一方是征收方,如果这份协议是由城管签的字,一旦发生纠纷,我们无法根据协议追究拆迁方的责任,也无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能维权的方式只能撤销协议再重新谈补偿。
但通常情况下协议签订之后,房屋很快就被拆了,等被拆迁人反应过来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的时候,房屋实际上已经不复存在了,维权路上举证难度及胜算都会受到影响。
其三,城管这两个字,前些年在老百姓印象中似乎不是太完美,甚至一些城管粗暴执法的行为让人反感。
但对于个别地方的征收方来说,让城管去实施具体的拆迁工作,软弱型的被拆迁人更容易妥协签字,这样能更高效的完成签约。
那么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到底谁才有真正的主体资格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
通过此条我们可以看出,有资格实施拆迁工作的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即使是乡镇政府,都是没有主体资格的,更别说城管部门了,因此,城管直接实施拆迁工作,是违法的。
城管强拆违章建筑的处理办法如下:
1、如果是合法强制拆迁,政府部门会下发相应的拆迁裁决书或行政决定书,对此行政行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2、如果是非法强制拆迁,则对于非法的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其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对因违法行为而造成的财产损失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违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
4、擅自将临时建筑设成为永久性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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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城管拆迁规划方案范文,对于拆迁城管有权利参与吗
内容审核:石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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