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集体土地登记,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是否失效,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首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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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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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擅长处理行政系列案件。从业以来参与办理行政系列案件126多件,多次收到当事人赠送的锦旗、奖牌等。

2011年集体土地登记,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是否失效,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首次登记)

一、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是否失效

关于《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是否失效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该文件的效力并非由单一因素决定,而是需要综合考虑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实际情况。

1. 文件性质与效力:

-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是由国土资源部(现自然资源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用于指导和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 规范性文件的效力通常受其发布机关、发布时间以及后续是否被新文件替代或废止等因素影响。

2. 相关法律法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农村土地的确权、登记、发证等工作是土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且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废止或替代国土资发[2011]178号文件。

- 因此,在相关法律法规未发生变更且未明确废止该文件的情况下,该文件仍具有指导意义。

3. 政策延续与更新:

- 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家可能会出台新的政策文件或指导意见来进一步完善或调整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 这并不意味着原有的文件自动失效。新文件通常会在明确废止旧文件或指出旧文件不再适用的情况下,才能取代旧文件的效力。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在相关法律法规未发生变更且未明确废止该文件的情况下,仍然具有指导意义。在实际操作中,建议结合最新的政策文件、指导意见以及当地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和应用。

文章摘要:

1. 文件性质与效力:

-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是国土资源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受发布机关、时间等因素影响。

2. 相关法律法规:

- 相关法律法规未明确废止或替代该文件,因此该文件仍具有指导意义。

3. 政策延续与更新:

- 新政策文件可能完善或调整相关工作,但原文件在未被明确废止前仍有效。建议结合最新政策与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文章关键词: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国土资发[2011]178号;文件效力;法律法规;政策更新。

二、我家有2011年办的大红本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非常清晰还用确权吗上门也不会去

关于2011年办的大红本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是否还需确权的问题,以下进行详细解答:

1)总结性回答:

若您家2011年办理的大红本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上的登记信息准确无误,且土地权属自登记以来一直清晰明确,没有发生任何争议或变更,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无需再次进行确权。

2)详细分析:

1. 确权的必要性与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应依法登记,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为集体土地使用证的确权提供了法律基础。

- 确权的主要目的是明确土地权属,防止纠纷,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和规范管理。在土地权属清晰且登记信息准确无误的情况下,确权并非必须。

2. 不需要确权的具体情况:

- 土地权属清晰且登记信息准确无误:如您家的情况,2011年办理的大红本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上的登记信息清晰明确,且土地权属自登记以来一直清晰,没有发生任何争议或变更,那么无需再次确权。

- 已完成近期的确权工作且无新的变化:若近期已进行全面确权且无新情况出现,短期内也无需重复确权。

3. 若存在特殊情况需考虑确权:

- 虽然您家的情况目前无需确权,但若未来土地权属发生争议、登记信息出现错误或土地流转、用途变更等情况,则需依法进行确权,以明确权属、防止纠纷、保障权益。

3)确权流程(虽当前无需,但了解流程有益):

1. 申请:村民向本辖区内国土资源所(或分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村集体土地进行确权。

2. 权属审核: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初审、公告及县国土资源局审核,无异议后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

3. 注册登记:填写相关登记卡片和目录,组装土地登记簿,并进行材料归档。

4. 颁发证书:完成注册登记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正式确认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

若您家2011年办理的大红本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上的登记信息准确无误,且土地权属自登记以来一直清晰明确,那么无需再次进行确权。但若未来出现特殊情况,则需依法进行确权。

三、林地怎么才能转成宅基地

要将林地转成宅基地,需遵循一系列法律程序和规定。以下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整理的详细步骤和注意事项:

1)申请与审核

1. 提出申请:首先,需向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提出将林地转为宅基地的书面申请,并填写相关的审批呈报表。申请中应明确用地的具体位置、面积及用途。

2. 公示与审核:村民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应进行公示,以征求村民意见。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村民委员会将申请及相关材料报送至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

2)审批与规划

1. 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确认申请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以及乡村规划的要求。

2. 县级审批:对于符合要求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将报送至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审批。若涉及占用农用地,还需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3. 规划许可:在获得县级人民政府的批准后,需向规划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确保用地符合规划要求。

3)办理权属登记

1. 建设用地批准书:在获得规划许可后,需向国土部门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作为用地的合法凭证。

2. 权属登记:待住宅建成后,需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房产证,以确认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属。

在办理过程中,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1. 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 农村村民建住宅时,应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避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3. 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不得转让。

将林地转成宅基地需经过申请、审核、审批、规划、权属登记等多个环节,且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在办理过程中,建议咨询当地国土、规划等部门以获取更具体的指导和帮助。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四、原来在农村分到土地后考上大学转为城镇居民还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吗

原来在农村分到土地后考上大学转为城镇居民,一般不再视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体分析如下:

1. 户口迁移的法律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这一条款说明了户口从农村迁移到城市的法律程序,迁移后,原农村户口将被注销。

2.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变化:

- 户口迁出本村后,按照通常的法律理解和实践,个人将不再属于该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与户籍紧密相关,是基于户籍关系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利。

-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常需满足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有户籍登记、对该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权利并负有义务等条件。一旦户口迁出,这些条件将不再满足。

3. 土地权益的保留与处置:

- 虽然户口迁出后不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原在农村分到的土地权益可能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不同。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对于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国家允许其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这也意味着原土地权益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进行处置或保留。

原来在农村分到土地后考上大学转为城镇居民的,一般不再视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原在农村的土地权益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留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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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我家有2011年办的大红本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非常清晰还用确权吗上门也不会去,林地怎么才能转成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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