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丽芬律师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系北京市最早专注从事征地拆迁业务领域的律师之一,熟知北京及周边地区征拆案件的谈判习惯和补偿政策。自2006年起在征地拆迁法律领域深耕,目前已近20年,其独立或合作办理相关案件超2000件,涵盖直管/自管公房、私房/宅基地、企业厂房、承租房屋及集体土地征收等多种类型,尤其在处理企业拆迁与住宅房屋拆迁方面成果显著,成功为数千位被征收人维护合法权益。
最高人氏法院(应为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征收补偿协议的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问题解答
在征收补偿协议相关法律问题中,最高人民法院并未直接出台专门针对征收补偿协议的司法解释,但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为处理此类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以下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条文,对征收补偿协议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详细解答。
一、征收补偿协议的法律性质与可诉性
1. 法律性质: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机关与被征收人之间就征收补偿事宜达成的协议,具有行政合同的性质。它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而是受到行政法律法规的约束和调整。
2. 可诉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这意味着,如果被征收人认为行政机关在征收补偿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征收补偿协议纠纷的解决途径
1. 协商与调解:在征收补偿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果双方发生争议,首先应当尝试通过协商与调解的方式解决。这不仅可以降低解决纠纷的成本,还可以维护双方的关系,避免不必要的法律对抗。
2. 行政复议:如果协商与调解无法解决争议,被征收人可以向作出征收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将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3. 行政诉讼:如果行政复议无法解决争议,或者被征收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将对征收补偿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
三、征收补偿协议纠纷中的法律要点
1. 协议的合法性审查: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将对征收补偿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包括协议的签订主体、签订程序、协议内容等方面。如果协议存在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将依法撤销或者变更该协议。
2. 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在征收补偿协议纠纷中,补偿标准的合理性是一个重要的争议点。人民法院将根据当地的市场价格、被征收人的实际损失等因素,综合判断补偿标准是否合理。如果补偿标准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者被征收人的实际损失,人民法院将依法调整补偿标准。
3. 协议的履行与监督:征收补偿协议的履行是双方的重要义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协议,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被征收人也有权监督行政机关的履行情况,如果发现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行为或者不履行协议的情况,可以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农用地只转不征的情况主要涉及农用地的转用审批,而不涉及土地征收。以下是对这一情况的详细解释:
1)农用地转用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这包括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需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此过程中,土地的所有权并未发生改变,仍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家,但土地的使用性质从农业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
2)不涉及土地征收农用地只转不征的情况下,不进行土地征收。因此,不涉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的支付。同时,也不需要对被征地农民进行社会保障费用的安排。这种情况下,土地的权属和使用权并未发生转移,只是土地的使用性质发生了改变。
3)只转不征的具体情形只转不征通常适用于以下情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个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农用地进行非农建设,如兴办乡村企业、建设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这些情形下,农用地转用审批是必需的,但由于土地权属和使用权未发生转移,因此不需要进行土地征收。
农用地只转不征的情况主要涉及农用地的转用审批,而不涉及土地征收。在此过程中,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并未发生改变,只是土地的使用性质从农业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
建设单位在拿地前,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前期准备工作,以确保后续的建筑工程能够顺利进行。这些工作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土地征收与用地批准1. 土地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应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这包括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告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并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意见。
2. 用地批准:建设单位需要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这是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2)规划许可与拆迁准备1. 规划许可: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单位还需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2. 拆迁准备:如果项目涉及拆迁,建设单位需要确保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这也是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之一。
3)资金与施工准备1. 资金安排:建设单位需要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这是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2. 施工准备:包括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准备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以及制定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等,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拿地前需完成土地征收与用地批准、规划许可与拆迁准备、资金与施工准备等多方面的工作,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这些工作不仅涉及法律法规的遵守,还关系到后续建筑工程的合法性和顺利进行。
经营性建设用地,从广义上讲,是指用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这些土地具有明确的经营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这一条款明确了建设用地的基本定义和范围。
1. 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定义
经营性建设用地,特指那些用于商业、工业、旅游、仓储等非农业目的,能够产生经济效益的土地。这类土地通常需要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获得使用权,并支付相应的土地使用费用。
2. 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这意味着,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土地进行开发利用,并获取相应的经济收益。
3. 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管理
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和管理需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进行审批。同时,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还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用于商业、工业、旅游、仓储等非农业目的,能够产生经济效益的土地。这类土地的使用和管理需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土地的合理、高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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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农用地只转不征情况,建设单位拿地前需做那些工作
内容审核:马丽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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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