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进集体土地,集体承包地到期村里有收回的权利吗,武进区集体土地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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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丽芬律师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创始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系北京市最早专注从事征地拆迁业务领域的律师之一,熟知北京及周边地区征拆案件的谈判习惯和补偿政策。自2006年起在征地拆迁法律领域深耕,目前已近20年,其独立或合作办理相关案件超2000件,涵盖直管/自管公房、私房/宅基地、企业厂房、承租房屋及集体土地征收等多种类型,尤其在处理企业拆迁与住宅房屋拆迁方面成果显著,成功为数千位被征收人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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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体承包地到期村里有收回的权利吗

承包地到期村里有收回的权利。这一权利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约定

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签订的书面承包合同是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合同中通常会明确承包期限,一旦承包期满,村里作为发包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回承包地。

2)法定收回情形

除了合同约定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也规定了村里可以收回承包地的法定情形。这些情形包括:

1. 承包方不按照规定使用承包地或已经不符合承包地使用条件的;

2.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如出现法定回收情形时,村里可以收回承包地使用权;

3. 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在这些情况下,村里不仅有权利,而且有义务依法收回承包地,以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承包地到期村里有收回的权利,这一权利既来源于双方的合同约定,也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和保护。在实际操作中,村里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和原则,妥善处理承包地收回事宜,以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集体土地使用证被注销的法律依据

集体土地使用证被注销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是对这些法律依据的详细分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行为,导致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获得了土地使用证,那么该土地使用证可以被依法撤销。

2.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力,若超越职权范围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则该行为无效,土地使用证可被撤销。

3.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在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如未依法公告、未履行审批手续等,均构成程序违法,土地使用证可被撤销。

4.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若申请人不具备申请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资格或条件,而行政机关却准予了行政许可,那么该土地使用证可以被依法撤销。

5.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若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了集体土地使用证,那么该土地使用证应当被依法撤销。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1. 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若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已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土地,那么该土地使用证可以被依法注销。

2.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集体土地使用证通常会对土地的使用用途作出明确规定,若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如将农业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那么该土地使用证可以被依法注销。

3. 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若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导致土地使用者停止使用土地,那么该土地使用证也可以被依法注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于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且已取得使用证的,相关部门在依法处理非法用地行为的同时,也会注销该集体土地使用证。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应当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若错误登记涉及集体土地使用证,且更正后原土地使用证不再有效,那么该土地使用证可以被依法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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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复核验收的依据

土地复核验收的依据主要涉及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和闲置土地的处理,具体依据如下:

1)土地使用权收回的依据

1.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特定情形下,如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或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时,可以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若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还应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2.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特定情形下,如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且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因单位撤销或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等,可以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若因城市规划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应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2)闲置土地的处理

-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年修订本)》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对于闲置土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权进行处理。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可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可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对于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还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土地复核验收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规定以及《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关于闲置土地处理的规定。

四、中央对农村土地承包的最新政策

中央对农村土地承包的最新政策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中,具体如下:

1)农村土地承包的基础规定

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

2.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

2)土地承包的期限与权益保护

1.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条)

2.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

3.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也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三百三十七条)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与征收补偿

1.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

2.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五条)

3.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中央对农村土地承包的最新政策强调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性、权益保护的全面性以及土地流转和征收补偿的规范性。这些政策旨在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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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集体土地使用证被注销的法律依据,土地复核验收的依据

内容审核:马丽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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