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广播电视台一栏目报道石家庄市裕华区宋营镇一新建小区顶楼有人私搭乱建,居民举报至物业公司、镇政府,但处置工作却进展缓慢。面对栏目记者的追问,镇政府保安人员竟试图抡椅子将正在采访中的记者赶走。那么,这种生活中并不鲜见的楼顶“在施违建”究竟该归谁管?物业公司和镇政府各自有着怎样的查处、监督职责呢?
【物业公司负有劝阻和报告的义务】
站在物业服务企业的角度看,自己的主要职责是为小区业主提供专业的物业管理服务,查处违法建设那是行政机关的事情,自己没有这个权力和能力。
不过,尽管物业服务企业的确没有任何执法权,但其仍对违建行为负有劝阻和报告的义务。譬如2020年最新修订的《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6条就规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发现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违法建设的,应当及时劝阻;对劝阻无效的,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报告。
据此,物业服务企业对于小区内的私搭乱建行为绝非完全无所作为,劝阻和报告是其应当履行的义务,其也自然有义务将其履职情况向小区业主公开,接受小区业主的监督。
【乡镇街道是对违法建设查处的第一责任单位】
查处、拆除违法建设到底该找谁?这在以往是一笔糊涂账,因为法律法规提及的部门太多,究竟该谁管老百姓反而难以判明。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乡镇政府似乎都有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查处违建的职责,而在实践中都能管就可能演变为没人管。
不过好在,近年来的立法中逐步将基层一线对违建的查处权力集中统一到乡镇街道头上。“查违建,找乡镇街道”成为了这一问题的最新答案。
对于本案中媒体曝光的“在施违建”,《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10条是这样规定的:
行政执法机关发现正在搭建违法建设的,应当书面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在3日内自行拆除或者回填。
违法建设当事人不立即停止建设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查封违法建设施工现场、扣押违法建设施工工具和材料;违法建设当事人拒不拆除或者回填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依法立即拆除或者回填。
显然,新规对在施违建的处置原则就是“从严从快”,只要发现未经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正在搭建、开挖的建设,查处程序则立即启动,从而将违建扼杀在萌芽状态,彻底制止其完工并形成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现实状态。
乡镇街道应当严格依据违建查处的流程,对在施违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在其未按期改正的情况下及时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并依法公告,而不是面对来自公众的询问监督一问三不知,甚至刻意回避、叫保安驱赶举报人。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新增违法建设一旦沦为“存量违法建设”,就可能引发许多更为复杂的问题,彻底的拆除、整改难度就会更大。大家都要牢固树立“依法建设”这根弦,发现涉嫌违建的行为要及时向属地社区居(村)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直至乡镇街道进行反映和举报,必要时可拨打12345市民服务热线,对相关部门履行违建查处职责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拒绝新增违建,才是如今治理违建顽疾的根本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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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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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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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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