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丽芬律师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创始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系北京市最早专注从事征地拆迁业务领域的律师之一,熟知北京及周边地区征拆案件的谈判习惯和补偿政策。自2006年起在征地拆迁法律领域深耕,目前已近20年,其独立或合作办理相关案件超2000件,涵盖直管/自管公房、私房/宅基地、企业厂房、承租房屋及集体土地征收等多种类型,尤其在处理企业拆迁与住宅房屋拆迁方面成果显著,成功为数千位被征收人维护合法权益。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全面解读
结论前置:自然资源部印发的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是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举措。该方案明确了入市范围、条件、程序及收益分配等关键环节,旨在通过市场化手段激活农村土地资源,增加农民收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以下是对该方案的详细解读。
一、方案背景与意义
1. 背景: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以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经营为基础,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流转受到严格限制。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传统土地制度已难以满足农村经济多元化发展的需求。因此,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成为破解乡村振兴土地瓶颈的关键抓手。
2. 意义:
- 激活土地资源价值: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市场,显化土地资产价值,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 优化资源配置:通过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产业向乡村集聚。
- 推动城乡融合发展:打破城乡二元土地市场壁垒,缩小城乡发展差距,实现要素自由流动。
- 保障农民权益:赋予农民更充分的土地权利,增强其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中的话语权。
二、入市范围与条件
1. 范围界定:
- 方案明确限定入市范围为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主要包括原乡镇企业用地等,不包括宅基地、公益设施用地等。
2. 前提条件:
- 符合规划:土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确保土地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 权属清晰:完成土地确权登记,权属无争议,保障土地流转的顺利进行。
- 民主决策:入市方案需经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体现农民的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
三、入市方式与程序
1. 方式选择:
- 方案鼓励采取出让、租赁、入股等多种形式入市,以适应不同项目的需求。其中,长期租赁方式有助于保障投资者的权益,促进土地的长期稳定利用。
2. 操作流程:
- 民主决策:如前所述,入市方案需经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 方案编制:拟定入市方案,明确地块位置、面积、用途、价格等关键信息,为后续交易提供基础。
- 政府审核: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查,确保方案符合规划和环保要求,保障公共利益。
- 公开交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拍挂,确保交易过程透明公正,防止暗箱操作。
- 登记发证:交易完成后,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保障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四、收益分配机制
1. 比例划分:
- 方案参考试点经验,提出土地增值收益可按“集体占大头”(如60%-70%)、政府收取调节金(如20%-30%)、农民个人分红(如10%)的比例分配。这一比例既保障了集体的利益,又兼顾了政府和农民的权益。
2. 资金监管:
- 设立专户管理入市收益,优先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五、配套制度保障
1. 规划衔接:
- 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统筹布局产业用地,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和产业的协调发展。
2. 金融支持:
- 探索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发行专项债券等融资工具,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提供资金支持,降低融资成本。
3. 税收政策:
- 减免相关税费,降低入市成本,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促进土地市场的活跃和发展。
宅基地可以流转试点地区主要包括以下地区:
1)全国范围内的试点县(市、区)根据最新的政策指导,全国范围内共确定了104个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区),这些地区分布在全国各地,包括但不限于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以及新疆等地。
在这些试点地区,政府将探索实施更为灵活和适应农村发展需要的宅基地流转政策,以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
2)宅基地流转的具体政策在试点地区,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应遵循一系列具体政策规定。首先,所转让的宅基地应符合当地标准,且转让行为需经过集体经济组织的批准同意。其次,转让人与受让人应是同一村的村民,且受让人需符合宅基地的申请标准。这些政策的制定旨在确保宅基地流转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同时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3)宅基地流转的意义与影响宅基地流转试点政策的实施,对于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以及提升农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流转,可以使闲置的宅基地得到有效利用,提高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同时,流转收益可以为农民提供额外的经济来源,有助于改善其生活条件。宅基地流转还有助于推动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33个试点地区的问题,实际在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中,试点地区名单已经扩大至104个县(市、区)。以下是对这些试点地区的详细列举:
1. 北京市:昌平区、大兴区
2. 天津市:静海区、蓟州区
3.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邢台市信都区、定州市、平泉市
4. 山西省:平遥县、泽州县、清徐县
5.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五原县、开鲁县
6.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沈阳市于洪区、大连市旅顺口区
7. 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梅河口市、通榆县
8. 黑龙江省:桦南县、兰西县、安达市
9. 上海市:松江区、奉贤区
10. 江苏省:沛县、常州市武进区、溧阳市、昆山市、泗阳县、盱眙县
11. 浙江省:德清县、龙岗市、象山县、义乌市、江山市
12. 安徽省:泗县、东至县、金寨县
13. 福建省:沙县、建瓯市、晋江市
14. 江西省:湖口县、大余县、永丰县、余江区
15. 山东省:平度市、兰陵县、禹城市、寒亭区、汶上县
16. 河南省:巩义市、孟津县、宝丰县、长垣市、新县
17. 湖北省:大治市、宣城市、汐洋县、恩施市
18. 湖南省:浏阳市、汨罗市、宁远县、凤凰县
19. 广东省:南雄市、珠海市斗门区、佛山市南海区、德庆县、龙门县、陆河县
20.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贵港市覃塘区、北流市
21.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文昌市
22. 重庆市:大足区、永川区、梁平区
23.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泸县、彭山区、宜宾市翠屏区、西昌市
24. 贵州省:息烽县、湄潭县、金汐县
25. 云南省:宜良县、江川区、大理市
26. 西藏自治区:曲水县、山南市乃东区
27. 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富县、神木市、柞水县
28.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陇西县、康县
29. 青海省:祁连县、湟源县
30.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平罗县
3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奇台县
这些地区作为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试点,将依法保护国家、集体的宅基地所有权,并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土地改革,确保土地权属的明确与合法。同时,处理宅基地(土地)纠纷时,应切实保护国家和集体的土地所有权,集体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宅基地。
请注意,虽然原问题提及的是33个试点地区,但实际在新一轮改革中试点地区已经扩大至104个,因此上述列举的是最新的试点地区名单。
农村土地回收试点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土地回收条件农村土地回收试点政策明确了在特定条件下,农村土地可以被收回。这些条件主要包括:
1. 农民自愿退出的土地。为了提高农村土地的使用效率,国家鼓励进城落户的农村居民选择自愿有偿退出农村土地。这部分农村居民在选择有偿退出之后,其原承包的土地将会被农村集体组织收回。
2. 承包主体消亡的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土地的承包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当该农村家庭成员全部去世后,土地的承包关系也将会自动解除,这部分土地将会被农村集体组织收回。
3. 闲置超过两年的建设用地。非农业建设用地如果闲置超过两年以上,将会被农村集体组织收回。
还有包括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且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因单位撤销或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公路或铁路或机场或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以及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等情形,国家也可以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
2)土地回收程序农村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程序主要包括:
1. 用地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上述回收条件的核准情况,拟定收地方案。
2. 收地方案经同级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原用地批准机关审批。在报批时,需附加包括收回土地申请书、用地原批准文件、补偿方案或协议(如涉及补偿)、土地现状调查资料等必要材料。
3. 土地经依法批准收回后,由市、县土地主管部门具体办理手续,并注销原土地使用证。
3)补偿标准对于被收回的土地,国家会给予相应的补偿。补偿标准的制订会参考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标准等因素。具体的补偿金额会根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供求关系等多个因素进行综合计算。
农村土地回收试点政策旨在提高农村土地的使用效率,减少土地闲置和浪费,同时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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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宅基地可以流转试点地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33个试点地区
内容审核:马丽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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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