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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解读
一、政策背景与意义
自然资源部印发的《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旨在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激活农村土地资源,促进城乡融合发展。该政策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通过出让、租赁、入股等多种方式进入市场,实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二、入市条件与程序
1. 入市条件:
- 规划符合:土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
- 权属清晰: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已完成土地确权登记。
- 民主决策:入市方案需经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2. 入市程序:
- 方案编制:土地所有权人编制入市方案,明确地块位置、面积、用途、价格等。
- 政府审核:方案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查,确保符合规划和环保要求。
- 公开交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拍挂,确保过程透明公正。
- 登记发证:土地使用者支付价款后,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取得使用权。
三、收益分配与监管
1. 收益分配:土地增值收益按“集体占大头”、政府收取调节金、农民个人分红的原则分配,确保农民权益。
2. 资金监管:设立专户管理收益资金,优先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
3. 监管措施:建立健全监管体系,监督土地入市行为,防范市场波动和违法违规操作风险。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激活农村生产要素,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以下是对如何深化这两项改革的详细分析:
1)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1. 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应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确保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不受侵害。这包括发包方对承包土地的监督和管理,以及承包方对土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通过明确土地权属,增强农民的土地使用权能,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奠定基础。
2. 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
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前提下,鼓励农民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这有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3. 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
探索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的具体实现形式,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这有助于激活农村宅基地的财产功能,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2)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1. 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开展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全面摸清集体家底,落实集体资产所有权。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通过明确产权归属,增强农民对集体资产的归属感和责任感。
2. 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产权制度改革
稳步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将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完善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这有助于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激活农村生产要素潜能。
3. 健全完善农村集体经济运行体制机制
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作用,保障其合法权利。探索发展集体经济的有效形式,如股份合作、联合经营等,不断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同时,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机制,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和被侵占。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包括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推进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以及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等。这些改革措施的实施将有助于激活农村生产要素潜能,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目前并无确切消息表明2025年将实施新的村委土地确权规定,当前土地确权主要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政策。以下是对土地确权相关规定的详细解读:
1)土地确权的基本原则与范围1. 确权原则:土地确权工作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登记的合法性和准确性,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各类土地使用权的确认。
2. 确权范围:不仅涵盖传统的宅基地和农用土地,还包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及尚未开发利用的荒地等,均需按规定进行确权登记。
2)土地确权的现状与政策1. 农村耕地承包经营权:根据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将再延长三十年,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农户无需重新申请,其土地承包权益将依法自动延长。
2.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没有明确规定使用期限,只要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遵循“一户一宅”原则,村民即可依法使用。同时,随着土地制度改革推进,宅基地管理政策将进一步完善,探索宅基地合理利用、流转等模式。
3.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有不同的出让年限规定,如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等。到期后,根据《民法典》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用地则需申请续期。
3)土地确权新规的动态关注1. 政策更新:土地确权政策可能随国家法律法规的修订和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需密切关注官方发布的信息。
2. 地方实践:不同地区可能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土地确权实施细则,需结合当地政策进行了解。
关于建国后农村土地制度四次调整的时间,并非直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所明确列举,但通过历史资料和相关政策文件,可以概括出主要的调整节点。以下是对建国后农村土地制度四次重要调整时间的详细阐述:
1)第一次土地改革:1949年至1952年1. 背景:新中国成立后,为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实现“耕者有其田”,国家开展了第一次土地改革。
2. 内容:将地主的土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确立了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2)第二次土地调整:1953年至1962年1. 背景:随着农业合作化运动的推进,农村土地制度进行了第二次调整。
2. 内容:农民的土地被集中起来,成立农业生产合作社,后来进一步发展为人民公社,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制,农民以工分形式参与分配。
3)第三次土地调整:1978年至1984年1. 背景:改革开放初期,为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国家开始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2. 内容:将土地的使用权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承包,农民在承包期内享有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但所有权仍归集体。
4)第四次土地调整:1997年至今1. 背景: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国家进行了第四次土地调整,即第二轮土地承包。
2. 内容:明确了土地承包期限为30年,并在此后的政策中多次强调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同时推进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上述四次调整是建国后农村土地制度的主要变革节点,但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可能根据具体情况有所差异。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政策的不断完善,农村土地制度也可能继续进行调整和优化。
建国后农村土地制度的四次重要调整时间分别为:第一次土地改革(1949年至1952年)、第二次土地调整(1953年至1962年)、第三次土地调整(1978年至1984年)和第四次土地调整(1997年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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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如何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村委土地确权新规2025年实锤了吗
内容审核:张天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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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面积认定,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房屋被拆没拿到钱,合法强制拆除的办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能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房子被偷拆,合法强制拆除的路子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可以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安置房不交付,协议签了不等于事情结束,对方不付款、不交房、停发过渡费,都属于不履行协议。老百姓可以起诉,也可以先书面催告,把催告记录留作证据。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征收目的、与被征收人协商订立的协议,性质上属于行政协议。
停产停业损失,土地这一块最容易被忽略。国有出让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厂房,土地价值往往体现不出来。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
补偿面积少算,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自管公房拆迁,先分清房屋性质。公房分三类:直管公房,产权在房管部门;自管公房,产权在单位;房改房,已经按房改政策卖给个人但可能没办证。直管公房是房管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房屋,产权归国家,住户持有租赁凭证。自管公房是单位自建自管的职工住房,产权归单位。
无证房按违建拆除,卡点落在认定这两个字上,房子定成违建,补偿基数归零;定成历史遗留,合法面积照算。老百姓先把建成时间、有没有审批手续、住到现在的年限三样凑齐。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
被逼签协议后强拆,合法强制拆除的走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可以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外嫁女不能分补偿,2026年实务里,争议多集中在三类人:外嫁但户口没迁走的女儿、离婚后回原籍居住的妇女、在校大学生和现役军人。认定成员资格,看四个要素:户籍登记在本村;有承包地或者曾经有过;履行了村民义务,比如集资、出工、参保;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