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门集体土地,第三轮土地承包户口迁出了还会有地吗,集体土地用地手续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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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门集体土地,第三轮土地承包户口迁出了还会有地吗,集体土地用地手续怎么办

一、第三轮土地承包户口迁出了还会有地吗

在第三轮土地承包中,若户口已经迁出,通常情况下,将不再享有原居住地的土地承包权。这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户口迁出则意味着成员身份的丧失,进而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

1)承包期内户口迁出的情形

如果在承包期内,农户将户口迁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这意味着,尽管户口已经迁出,但在原承包期限内,该农户仍然可以继续使用其承包的土地,直到承包到期。

该法条还规定,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因此,即使农户因进城落户而将户口迁出,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仍然受到法律保护。

2)承包期届满后户口迁出的情形

如果户口迁出发生在承包期届满后,且村里没有进行重新发包,那么该农户将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因为此时,原承包期限已经结束,发包方有权收回土地并进行重新发包。

户口迁出后是否还能进行三轮土地承包,取决于户口迁出的时间以及村里的具体发包情况。在承包期内迁出的,可以继续使用土地至承包到期;承包期届满后迁出的,则需等待村里的重新发包。

二、村委和集体经济组织谁是发包方

关于村委和集体经济组织谁是发包方的问题,以下进行详细解答:

1)发包方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这一条款明确指出了在农村土地发包过程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均有可能成为发包方。

1. 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发包方: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的情况下,它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并有权发包本集体所有的土地。这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特别法人所享有的权利。

2. 村民委员会作为发包方:若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则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包括发包土地。村民委员会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承担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角色。

2)发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发包方享有以下权利:

1. 发包权: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2. 监督权: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3. 制止权: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同时,发包方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土地、协助承包方办理相关手续等。

3)特殊情况下的发包方

对于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这种情况下,发包方的确定更加具体,依据土地的所有权归属来确定。

村委和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土地发包过程中均有可能成为发包方。具体由谁作为发包方,取决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存在以及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的情况下,它优先作为发包方;若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则村民委员会代行其职能并发包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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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村委和集体经济组织谁是发包方,

内容审核:司秉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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