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预征土地问题,集体土地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2021集体土地征收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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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瑞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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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企业拆迁 群体性案件 违建处理

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首席团队督导律师,第十二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城市更新与征收拆迁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自2013年初加入在明律所以来,已专注深耕于行政诉讼、征地拆迁领域超过十二年,其带领的团队业务足迹遍及全国三十余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累计主办各类征收拆迁案件千余件,在长期实践中形成了严谨的工作态度与丰富的实战经验,尤其以“逻辑清晰、条理分明、有理有据、收放自如”的庭审和谈判风格赢得认可。

集体土地预征土地问题,集体土地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2021集体土地征收基本程序

一、集体土地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

集体土地是否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主要取决于土地的使用情况和所在地。集体土地本身不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但存在例外情况。

1)集体土地不在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集体土地并不属于这些范围,因此在一般情况下,集体土地不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2)集体土地流转用于建设时需缴纳土地使用税

虽然集体土地本身不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但如果集体土地进行了流转并用于建设(如转为建设用地),那么使用人就需要根据所占用的土地面积和规定的税额来缴纳土地使用税。这是因为此时的土地已经转为了非农业用途,且很可能位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等征税范围内。

集体土地在一般情况下不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但如果进行了流转并用于建设,则需由使用人缴纳相应的土地使用税。

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由谁负责征收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征收。

详细分析如下:

1)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

2)房屋征收主体

虽然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但房屋征收的主体并非农民集体。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具体而言,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因此,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工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

3)征收实施单位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还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但需注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且房屋征收部门需对其在委托范围内的行为负责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征收,并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具体工作。

三、最高法院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答复

最高法院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问题的综合解答

最高法院虽未直接制定全国统一的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但通过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及审判实践,对相关问题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指导。以下是对该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法律依据与基本原则

1. 《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 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这一条款为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的房屋拆迁补偿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 补偿标准的制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这意味着各地在制定具体补偿标准时,需充分考虑本地实际情况,确保补偿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2. 基本原则

- 公平合理补偿:确保被征收人得到与其财产价值相当的补偿,这是征收补偿的核心原则。

- 程序正当:征收过程应遵循法定程序,包括征收决定的作出、公告、听证等环节,以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

- 居住条件不降低:通过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确保被征收人的居住水平不因征收而降低,这是保障被征收人基本生活需求的重要体现。

二、补偿内容与标准

1. 补偿内容

- 房屋价值补偿:根据被征收房屋的结构、面积、成新等因素,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这一补偿旨在保障被征收人房屋财产的合法权益。

- 搬迁安置补偿:包括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费等,用于保障被征收人在过渡期间的居住和生活需求。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通常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于因征收导致停产停业的被征收人,根据其停产停业的时间、经营状况等因素,给予相应的经济损失补偿。这一补偿旨在减少征收对被征收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2. 补偿标准

- 地方性规定: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的补偿标准,通常包括重置成新价、区位补偿价等。重置成新价是指按照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格和成新度计算得出的补偿金额;区位补偿价则考虑了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地理位置、交通状况等因素对房屋价值的影响。

- 补偿方式选择: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选择货币补偿的,应获得合理的补偿金额;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得到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相当的房屋,并确保调换后的房屋符合居住条件。

三、司法实践中的关键问题

1. 评估机构的选定与评估程序

- 评估机构的选定:评估机构应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可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这一规定旨在确保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 评估程序:评估机构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评估,并出具详细的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包括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评估方法、评估结果等内容,以便被征收人了解评估过程和结果。

2. 补偿协议的签订与履行

- 补偿协议的内容:补偿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补偿方式、金额、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关键条款。这些条款是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 协议的履行与违约责任:协议签订后,双方应依约履行。如有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征收部门未按时支付补偿款的,被征收人有权要求其支付逾期利息或违约金。

3. 法律救济途径

- 行政复议:如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被征收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将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补偿标准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

- 行政诉讼:被征收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将全面审查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补偿标准的合理性以及程序正当性等关键问题。

四、集体土地先征地还是先办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关于集体土地先征地还是先办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可以明确以下几点:

1)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前必须进行的审批程序。

2)农用地转用审批与征地顺序

1. 在进行征地之前,若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这是因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是确保土地利用符合规划和法律要求的重要环节,只有经过审批,农用地才能合法转为建设用地。

2. 征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因此,在征地之前,必须确保所征土地已经完成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否则征地行为将缺乏合法性基础。

3)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具体流程

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建设单位持有关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2.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4. 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申请用地单位按照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占用耕地的,还需履行开垦新耕地的义务。

对于集体土地而言,在征地之前必须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以确保土地利用的合法性和规划性。同时,农用地转用审批也是保护农民土地权益、防止非法占地行为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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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由谁负责征收,最高法院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答复

内容审核:谢瑞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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