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集体土地房屋,宅基地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确权,温州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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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姗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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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 主要执业领域为征地拆迁纠纷 擅长办理房屋征收补偿类案件。

主要执业领域为征地拆迁纠纷,参与办理了多起房屋征收补偿类案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掌握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在处理案件中,能将法律理论与现实案件完美的结合起来。

温州市集体土地房屋,宅基地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确权,温州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

一、宅基地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确权

农村宅基地的确权,是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并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以下是宅基地可以确权的一些条件:

1)确权申请人资格

1. 申请人必须是本村村民,且在本村内并无其他宅基地。若因结婚等原因确实需要新建住房,或因原有居住环境拥挤、宅基地面积少于当地政府规定的限额标准,也可以申请宅基地确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2)宅基地条件

1. 宅基地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应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3)确权流程

1. 宅基地申请人需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

2. 国土部门进行权属调查,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进行认定,并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

3. 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

4.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加盖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5. 根据农村宅基地登记审批表结果,填写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及土地证书,并由相关人员签字。

6. 颁发土地证,完成确权。

4)其他注意事项

1. 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若房屋产权没有变化,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2. 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3. 确定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综上,宅基地的确权涉及多方面的条件和流程,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国家公职人员在农村老家的房屋可以确权吗

国家公职人员在农村老家的房屋是可以确权的。但需要明确的是,房屋确权与宅基地确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1)房屋确权

农村房屋的确权,主要是针对房屋的所有权进行确认。如果国家公职人员在农村老家拥有房屋,且该房屋建设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上,那么他们有权申请房屋确权。确权过程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如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

2)宅基地确权

虽然公职人员可以继承农村房产,但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财产,因此公职人员不能单独继承宅基地。如果宅基地上已经建有房屋,那么公职人员在继承房屋的同时,也可以继续使用宅基地,但不得进行买卖或转让。

宅基地确权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对于超出规定面积的部分,可能无法获得确权。

3)确权流程

房屋和宅基地的确权流程可能因地区而异。一般来说,需要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土地管理部门将对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给予确权。

国家公职人员在农村老家的房屋可以确权,但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同时,他们也需要了解并遵守宅基地的相关规定。

三、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存在的问题

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存在的问题可能涉及多个方面,以下是对这些问题的详细分析:

1)权属纠纷问题

1. 权属不明晰:在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过程中,可能存在权属不明晰的情况。这主要是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土地转让或继承过程中的疏漏等原因导致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这为解决权属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2. 确权登记错误:确权登记过程中,由于人员登记疏漏或信息录入错误等原因,可能导致确权证书上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于这种情况,农户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更改,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违法用地问题

1. 未经批准占用农用地:部分农户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农用地进行宅基地建设。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即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 超占宅基地面积:一些农户在宅基地建设过程中,超过了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这同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即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

3)政策执行问题

1. 政策宣传不到位:部分农户对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的政策了解不够,导致在确权登记过程中存在误解或遗漏。这要求政府部门加强政策宣传,确保农户充分了解并积极参与确权登记工作。

2. 执行力度不够:在确权登记过程中,可能存在政府部门执行力度不够、工作不细致等问题,导致确权登记工作进展缓慢或出现错误。这需要政府部门加强监管,确保确权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存在的问题主要涉及权属纠纷、违法用地以及政策执行等方面。为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政府部门加强政策宣传、完善确权登记流程、加强监管力度,并确保农户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四、城镇既有房屋和自建房的区别

城镇既有房屋和自建房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土地性质、使用权限以及建设规划等方面,具体分析如下:

1)土地性质与使用权

1. 城镇既有房屋:通常指的是在城镇国有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其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为七十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这类房屋往往位于城市规划区内,土地性质多为国有,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转让等方式获得。

2. 自建房:多指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2)使用权限与续期

1. 城镇住宅用地:使用权为七十年,到期后自动续期,不需要办理续期手续,提供了稳定的土地使用环境。

2. 农村宅基地:没有明确的使用年限规定,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体现了对农村土地资源的严格管理。

3)建设规划与用途

1. 城镇既有房屋:建设需符合城市规划,可以用于居住、商业等多种用途,且商业用地的使用权只有四十年,到期后需办理续期手续。

2. 自建房:建设需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主要用于农民自建居住房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体现了对农村居住环境的保护和改善。

城镇既有房屋和自建房在土地性质、使用权限、建设规划与用途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这些差异主要由法律法规的不同规定以及城乡发展规划的不同需求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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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国家公职人员在农村老家的房屋可以确权吗,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存在的问题

内容审核:王姗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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