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执业领域为征地拆迁案件,法学理论功底扎实,专业能力突出,参与办理北京、天津、河南、山东、重庆、江苏、浙江、湖北等地征地拆迁案件百余件。
跟政府签的拆迁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协议,而非民事协议。具体分析如下:
1. 法律依据明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中,包括“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以及“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这一条款明确将拆迁补偿协议纳入了行政诉讼的范畴,表明其性质属于行政协议。
2. 行政协议与民事协议的区别:
- 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它不同于民事协议,后者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 在拆迁补偿协议中,一方是行政机关(政府),另一方是被征收人。协议的内容涉及征收补偿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因此其性质属于行政协议。
3. 行政诉讼的适用性:
- 由于拆迁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因此因协议产生的纠纷应当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这意味着,如果政府或被征收人认为对方未按照协议履行义务,或者协议内容存在违法情形,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跟政府签的拆迁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其纠纷解决应适用行政诉讼程序。
政府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而非民事行为。以下是对此结论的详细分析:
1. 法律依据明确:
-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订立补偿协议。这一条款明确指出了补偿协议的订立主体一方为行政机关(房屋征收部门),另一方为被征收人,体现了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2. 行政行为的特征:
- 行政行为是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在拆迁补偿协议中,政府作为行政主体,有权依法实施行政行为,即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而被征收人则负有服从的义务,即按照协议约定接受补偿并搬迁。
- 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等特征。拆迁补偿协议一旦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遵守;若一方不履行,另一方有权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强制执行。
3. 与民事行为的区别:
- 民事行为是自然人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与行政行为相比,民事行为主要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
- 而在拆迁补偿协议中,政府与被征收人的地位并不平等,政府是基于行政职权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的,这体现了行政行为的单方性、强制性和不平等性。
政府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这一结论不仅符合法律依据,也符合行政行为的特征及其与民事行为的区别。
最高法街道办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书无效的案例及法律分析
在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街道办作为行政机关,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书若存在特定情形,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曾审理过多起涉及安置补偿协议书无效的案件,以下结合相关案例及法律依据进行详细分析。
1)最高法相关案例概述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行政协议诉讼典型案例中,有多起涉及安置补偿协议书无效的案件。例如,某案例中,行政机关故意与部分房屋共有产权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损害了其他共有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最终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这一案例体现了法院在审查行政协议效力时,对依法行政、保护相对人信赖利益、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的严格遵循。
2)安置补偿协议书无效的法律分析1. 主体不适格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若街道办未获得市、县级人民政府的授权或委托,即与被征收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书,则可能因主体不适格而被认定为无效。若被征收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未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签订协议,则该协议同样无效。
2. 意思表示不真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条,若街道办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被征收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书,则该协议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被撤销或认定为无效。例如,街道办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诱使被征收人签约,即构成欺诈。
3. 内容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若安置补偿协议书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该协议无效。例如,协议中约定的补偿标准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补偿标准,或安置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均可能导致协议无效。若协议内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破坏环境、影响公共安全等,同样应被认定为无效。
4. 程序违法
虽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未明确规定安置补偿协议书的签订程序,但根据依法行政的原则,街道办在签订协议时应遵循法定程序。若街道办未按规定程序操作,如未进行公告、听证等,直接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则该协议可能因程序违法而被认定为无效。
3)法律救济途径若被征收人认为街道办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书存在上述无效情形,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协议无效,并要求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全面审查协议的内容、签订程序及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等因素,以作出公正裁决。
街道办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书若存在主体不适格、意思表示不真实、内容违法或程序违法等情形,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前应仔细审查协议内容,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帮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征收补偿决定属于行政行为的一种,具体分析如下:
1)征收补偿决定的性质1. 行政征收的定义: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性征集一定数额金钱和实物的行政行为。
2. 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律地位:征收补偿决定是行政主体在征收过程中,对被征收人作出的关于补偿事宜的行政决定。这一决定具有行政法律效力,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具体体现。
2)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该条款规定了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即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该条款明确将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纳入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进一步确认了征收补偿决定的行政性质。
3)征收补偿决定的特点1. 强制性:征收补偿决定是行政主体依法作出的,具有强制性。被征收人必须服从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相关义务。
2. 补偿性:征收补偿决定旨在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征收过程中得到合理的补偿。
3. 可诉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征收补偿决定属于行政行为的一种,是行政主体在征收过程中对被征收人作出的关于补偿事宜的行政决定。这一决定具有行政法律效力,并受到法律的严格规范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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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政府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是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行为,最高法街道办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书无效的案例
内容审核:高志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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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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