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房屋面积确认,宅基地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确权,集体土地使用权面积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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秉承“忠于法律,只为委托人争取合法利益”的服务理念,先后在山东、河南、江苏、北京、辽宁、福建、安徽、陕西等地参与办理百余件征地拆迁案件。

集体土地房屋面积确认,宅基地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确权,集体土地使用权面积是什么意思

一、宅基地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确权

农村宅基地的确权,是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并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以下是宅基地可以确权的一些条件:

1)确权申请人资格

1. 申请人必须是本村村民,且在本村内并无其他宅基地。若因结婚等原因确实需要新建住房,或因原有居住环境拥挤、宅基地面积少于当地政府规定的限额标准,也可以申请宅基地确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2)宅基地条件

1. 宅基地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应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3)确权流程

1. 宅基地申请人需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

2. 国土部门进行权属调查,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进行认定,并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

3. 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

4.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加盖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5. 根据农村宅基地登记审批表结果,填写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及土地证书,并由相关人员签字。

6. 颁发土地证,完成确权。

4)其他注意事项

1. 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若房屋产权没有变化,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2. 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3. 确定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综上,宅基地的确权涉及多方面的条件和流程,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民法典对农村宅基地包括哪些范围

农村宅基地的范围及其相关规定,是我国土地政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农村的发展和村民的居住权益具有重要影响。

1)农村宅基地的定义与范围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农村宅基地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1. 已经建设房屋的土地:这包括已经建有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

2. 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这类土地虽然曾经用于建设房屋,但由于各种原因,如房屋倒塌、拆除等,现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

3. 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这是指根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已经规划为宅基地,但尚未建设房屋的土地。

2)农村宅基地的法律规定

关于农村宅基地,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均有明确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这一规定明确了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拥有数量和面积标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这一规定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进一步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这一规定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在取得、行使和转让方面应遵守的法律法规。

3)农村宅基地的审批与管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农村宅基地的范围包括已经建设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在申请和使用宅基地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确保宅基地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三、农村自建房不动产权登记时建筑面积计算

农村自建房不动产权登记时建筑面积的计算,主要依据的是房屋的实际占地面积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具体来说:

1)建筑面积的计算原则

1. 实际占地面积:农村不动产证上的面积首先是以房屋的实际占地面积为基础进行计算的。这包括了建筑物的占地面积,即建筑物在地面上的投影面积,也就是外墙根部的占地面积。

2. 庭院面积:除了建筑物的占地面积外,庭院面积也是不动产证上面积的一部分。庭院面积指的是建筑物周围用于生活、生产或休闲的空地面积,如院子、花园、菜地等。

3. 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建筑面积也是重要的计算内容。它是指建筑物各层外墙外围线测定的平面面积之和,包括了房屋的使用面积和可能的公摊面积。

2)相关法律规定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并未直接规定农村自建房不动产权登记时建筑面积的具体计算方法,但它们为宅基地的使用权、土地的管理和登记等提供了法律基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3)注意事项

1. 实地测量:在进行不动产权登记时,通常会由专业人员进行实地测量,以确保面积的准确性。

2. 法律规定与地方政策:由于不同地区可能有具体的地方政策或规定,因此在计算建筑面积时,还需参考当地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3. 超面积问题:如果宅基地或房屋建筑面积超过了当地规定的标准,那么在登记时可能会需要特别注明,并在未来分户建房或房屋拆迁、改建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农村自建房不动产权登记时的建筑面积计算是一个综合考量实际占地面积、庭院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的过程,同时还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地方政策。

四、确定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若干规定

确定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定义

1. 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拥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

2. 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2)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定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2.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3)土地归国家所有的情形

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所有: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进行过一定补偿或安置劳动力的;接受农民集体馈赠的;已购买原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的;农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或者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的。

总结来说,确定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协商、政府处理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并确保在争议解决前不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同时,对于特定情形下土地归国家所有的情况也有明确规定。

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是怎么规定的

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这意味着,当土地使用权被抵押时,该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附着物也将一并被抵押。

2. 同样,根据该条例第三十三条,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这表明,如果房屋或其他附着物被抵押,那么它们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也将被抵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七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在实现抵押权时,新增的建筑物将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需要注意的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在抵押时是相互关联的。当其中一项被抵押时,另一项也将随之抵押。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抵押后新增的建筑物,其在实现抵押权时将与土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抵押权人对其价款无权优先受偿。

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是如何规定的

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地随房走、房随地走、房地一体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这体现了“地随房走、房随地走、房地一体”的原则。也就是说,当房屋作为抵押物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一并抵押;反之,当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时,其地上的房屋也一并抵押。

2)抵押登记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这意味着,在进行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时,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登记,以确保抵押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未抵押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这一规定进一步强化了“房地一体”的原则,即使抵押人未明确将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法律上也视为已一并抵押。

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规定主要体现了“地随房走、房随地走、房地一体”的原则,要求在进行抵押时必须依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并且即使抵押人未明确将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法律上也视为已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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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民法典对农村宅基地包括哪些范围,农村自建房不动产权登记时建筑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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