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维松律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曾办理湖南、河南、江西、山东、新疆、贵州、江苏、陕西、四川、重庆、广西、河北等地的大量行政征收类案件,亦擅长处理民商事纠纷,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本人将以“专业、勤勉、高效、负责”的态度,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
1. 依法在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居民,应被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 曾依法在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居民,如果其愿意恢复成员身份,可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同意后亦可成为成员。
3. 政策性迁入集体经济组织的居民,也应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4. 上述居民的配偶、直系血亲或法定血亲及其配偶,根据具体情况,也应被认定或可以被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需要注意的是,若上述居民出现死亡、被征地、成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成为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情况,其成员资格将被取消或丧失。
总结来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主要包括在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居民及其相关人员,但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各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规定和成员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关于村民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区别,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1)村民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概念1. 村民:村民通常指的是在某一村庄或农村社区中居住的人们,他们可能拥有该村庄的户籍,但并不一定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和管理。
2.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司法实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常住人员被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2)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3)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4)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2)村民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要区别1. 成员资格与权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对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权,以及集体收益分配权等。而普通村民可能并不直接参与这些活动,他们的权益主要集中在居住、生活等方面。
2. 户口与生产生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常需要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而村民可能只是在该地居住,但并不一定满足这些条件。
3. 认定标准与程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如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是否依法登记常住户口,以及是否经村民会议同意等。而村民的认定则相对简单,主要基于户籍和居住情况。
3)特殊情形的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特殊情形的处理也提供了指导原则,如外出经商、务工人员,外出学习、服兵役、服刑的人员,以及基于婚姻关系而流动的人员等,他们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
村民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资格认定、权益享受以及认定标准与程序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更多的权益和责任,而普通村民则相对较少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和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符合一定条件,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中,并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人员。具体来说:
1. 成员资格的基本条件
- 生活在该集体经济,并有户籍登记或曾经有户籍关系。这是认定成员资格的基础,通常要求个人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有常住户口。
- 生存、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这意味着个人不仅要在该组织有户籍,还要实际在该地生产、生活,与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并具有延续性的联系。
- 对该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权利并负有义务。这是成员资格的核心,个人需要享有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可分离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2. 特殊情形的处理
- 对于外出经商、务工人员,只要其外出前符合上述基本条件,且外出后户口仍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应认定其具有成员资格。
- 对于外出学习、服兵役、服刑的人员,虽然他们可能暂时不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但考虑到他们以后的最基本生活尚未明确保障,且为了提高他们的学习、服兵役、改造的积极性,应保留其在学习、服兵役、服刑期间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 对于基于婚姻关系而流动的人员,如“农嫁农”的情况,入嫁或入赘的妻子或女婿成为夫或妻家庭的成员,自其进入新的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生活时起,取得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农嫁非”的情况,如户口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应认定其仍有成员资格,但自愿迁出户口的,则视为放弃原成员资格。
3. 成员资格的丧失与排除
- 对于并非因国家规定需要,而是出于利益驱动和其他个人原因自愿迁出户口的人员,应认定其自愿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 “空挂户”人员,即仅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但并不实际生产、生活的人员,由于未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形成固定联系,其成员资格应予以排除。
- 回乡退养人员,虽然户口迁回农村并在该地生产、生活,但因其享有退休人员的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仍被涵盖在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内,因此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是一个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的过程,既需要满足基本条件,也需要考虑特殊情形和成员资格的丧失与排除情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是一个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农民权益保护的重要问题。以下是对该问题的详细解答: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界定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这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法律地位。
2. 凡在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居民,应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一标准体现了成员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联系和权益关系。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的具体标准1. 基本判断标准:一般情况下,应当以该“成员”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为基本判断依据。这是界定成员资格的基础标准。
2. 特殊情形的处理:
- 外出经商、务工人员:只要外出前符合基本判断标准,外出后户口仍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应认定其具有成员资格。
- 外出学习、服兵役、服刑的人员:应保留其在学习、服兵役、服刑期间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 基于婚姻关系而流动的人员:对“农嫁农”的情况,自其进入新的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生活时起,取得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农嫁非”的情况,如户口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应认定其仍有成员资格。
- 自愿迁出户口的人员:应认定其自愿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 “空挂户”人员:由于仅迁入户口,未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形成固定联系,应排除其成员资格。
- 回乡退养人员:虽迁回农村并在该地生产、生活,但享有退休人员的工资及待遇,不应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与恢复1. 成员资格丧失的情形包括:死亡、被征地、成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成为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
2. 凡曾在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居民,如果愿意恢复成为成员,可以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集体经济组织应同意其为成员。这体现了对成员权益的尊重和保护。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界定是一个复杂而细致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和情形。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进行界定和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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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如何确认某个村民是否为集体组织成员,认定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什么意思
内容审核:孔维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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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不是少数服从多数:未达成补偿协议不得断水断电断路逼迁,拆除新建须依法作出征收决定,不服可60日内复议或6个月内起诉。
拆除新建类城中村改造会把集体土地转为国有,但必须先走完征收程序: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批准、发布征收公告、足额补偿安置;整治提升类不涉及征收。
城中村改造已从35个超大特大城市扩围到近300个地级及以上城市,新增货币化安置100万套;2024年全国实施项目1863个,惠及居民136.7万户。
只有“拆除新建”类城中村改造才进入依法征收、适用征收补偿规则;整治提升不拆房只翻新管线,拆整结合各占一半,先判断本村属于哪一类。
判断归谁管先分清土地性质:集体土地由县级以上政府组织实施、按省级区片综合地价补;国有土地上房屋由征收部门负责、按周边类似房屋市场价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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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效的路径是法定的:60日内复议或6个月内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还能在15日内接着起诉;法院可依《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六种情形撤销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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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信访不会改变补偿决定,能改的只有60日内行政复议和6个月内行政诉讼;12345与上一级机关只负责转办反映,法定期限不因投诉而暂停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