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维松律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曾办理湖南、河南、江西、山东、新疆、贵州、江苏、陕西、四川、重庆、广西、河北等地的大量行政征收类案件,亦擅长处理民商事纠纷,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本人将以“专业、勤勉、高效、负责”的态度,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
1. 依法在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居民,应被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 曾依法在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居民,如果其愿意恢复成员身份,可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同意后亦可成为成员。
3. 政策性迁入集体经济组织的居民,也应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4. 上述居民的配偶、直系血亲或法定血亲及其配偶,根据具体情况,也应被认定或可以被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需要注意的是,若上述居民出现死亡、被征地、成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成为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情况,其成员资格将被取消或丧失。
总结来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主要包括在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居民及其相关人员,但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各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规定和成员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关于村民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区别,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1)村民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概念1. 村民:村民通常指的是在某一村庄或农村社区中居住的人们,他们可能拥有该村庄的户籍,但并不一定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和管理。
2.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司法实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常住人员被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2)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3)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4)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2)村民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要区别1. 成员资格与权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对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权,以及集体收益分配权等。而普通村民可能并不直接参与这些活动,他们的权益主要集中在居住、生活等方面。
2. 户口与生产生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常需要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而村民可能只是在该地居住,但并不一定满足这些条件。
3. 认定标准与程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如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是否依法登记常住户口,以及是否经村民会议同意等。而村民的认定则相对简单,主要基于户籍和居住情况。
3)特殊情形的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特殊情形的处理也提供了指导原则,如外出经商、务工人员,外出学习、服兵役、服刑的人员,以及基于婚姻关系而流动的人员等,他们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
村民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资格认定、权益享受以及认定标准与程序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更多的权益和责任,而普通村民则相对较少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和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符合一定条件,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中,并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人员。具体来说:
1. 成员资格的基本条件
- 生活在该集体经济,并有户籍登记或曾经有户籍关系。这是认定成员资格的基础,通常要求个人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有常住户口。
- 生存、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这意味着个人不仅要在该组织有户籍,还要实际在该地生产、生活,与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并具有延续性的联系。
- 对该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权利并负有义务。这是成员资格的核心,个人需要享有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可分离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2. 特殊情形的处理
- 对于外出经商、务工人员,只要其外出前符合上述基本条件,且外出后户口仍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应认定其具有成员资格。
- 对于外出学习、服兵役、服刑的人员,虽然他们可能暂时不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但考虑到他们以后的最基本生活尚未明确保障,且为了提高他们的学习、服兵役、改造的积极性,应保留其在学习、服兵役、服刑期间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 对于基于婚姻关系而流动的人员,如“农嫁农”的情况,入嫁或入赘的妻子或女婿成为夫或妻家庭的成员,自其进入新的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生活时起,取得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农嫁非”的情况,如户口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应认定其仍有成员资格,但自愿迁出户口的,则视为放弃原成员资格。
3. 成员资格的丧失与排除
- 对于并非因国家规定需要,而是出于利益驱动和其他个人原因自愿迁出户口的人员,应认定其自愿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 “空挂户”人员,即仅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但并不实际生产、生活的人员,由于未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形成固定联系,其成员资格应予以排除。
- 回乡退养人员,虽然户口迁回农村并在该地生产、生活,但因其享有退休人员的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仍被涵盖在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内,因此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是一个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的过程,既需要满足基本条件,也需要考虑特殊情形和成员资格的丧失与排除情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是一个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农民权益保护的重要问题。以下是对该问题的详细解答: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界定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这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法律地位。
2. 凡在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居民,应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一标准体现了成员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联系和权益关系。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的具体标准1. 基本判断标准:一般情况下,应当以该“成员”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为基本判断依据。这是界定成员资格的基础标准。
2. 特殊情形的处理:
- 外出经商、务工人员:只要外出前符合基本判断标准,外出后户口仍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应认定其具有成员资格。
- 外出学习、服兵役、服刑的人员:应保留其在学习、服兵役、服刑期间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 基于婚姻关系而流动的人员:对“农嫁农”的情况,自其进入新的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生活时起,取得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农嫁非”的情况,如户口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应认定其仍有成员资格。
- 自愿迁出户口的人员:应认定其自愿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 “空挂户”人员:由于仅迁入户口,未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形成固定联系,应排除其成员资格。
- 回乡退养人员:虽迁回农村并在该地生产、生活,但享有退休人员的工资及待遇,不应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与恢复1. 成员资格丧失的情形包括:死亡、被征地、成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成为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
2. 凡曾在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居民,如果愿意恢复成为成员,可以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集体经济组织应同意其为成员。这体现了对成员权益的尊重和保护。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界定是一个复杂而细致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和情形。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进行界定和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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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如何确认某个村民是否为集体组织成员,认定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什么意思
内容审核:孔维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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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还没签,评估报告还没送达,搬迁通知先贴到了门上。对方说先搬进去再谈,过渡费照给。这话听着通情理,恰恰把顺序颠倒了。
材料往桌上一摊,事情就清楚了。有人的一叠纸里只有一张补偿方案,有人的文件袋里装着公告、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和快递回执,后一种人往往二十分钟就能把情况说明白,前一种人打完电话还得回去翻。房子拆迁律师咨询的效率,不在口才,在手上有没有东西。下面这六样,能带几样带几样,带不齐的就说清楚缺在哪。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