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入市职责,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由谁审批,集体土地使用权入市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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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师从行政诉讼知名律师杨在明,从事征拆业务多年。擅长解决群体性征迁纠纷,承办过多起数额巨大、法律关系复杂的征拆案件,具有丰富的征拆业务实战经验。在检察院学习期间,撰写了多篇专业文章并参与省级法学会的课题研究,对刑事案件也有独到的见解和思路,曾办理多起有影响的刑事案件。

集体土地入市职责,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由谁审批,集体土地使用权入市是什么意思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由谁审批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的审批主体并非单一,而是根据土地的不同用途和具体情况,由不同的部门或机构进行审批。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的基本原则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该法明确了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三种主体类型:村农民集体、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乡(镇)农民集体。在确认所有权时,需综合考虑法律法规、集体土地所有制形式、土地权属登记资料、历史沿革及实际情况。

二、不同类型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的审批主体

1. 农用地转用、征收审批

- 国务院审批范围:

- 基本农田;

-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 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对于上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需由国务院批准。

- 省级人民政府审批范围:

- 除国务院审批范围外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备案。省级人民政府通常通过其自然资源部门承办具体审查、报批工作。

2. 农村建设用地审批(如宅基地审批等)

- 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 负责审核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申请;

- 在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的基础上,对村民提交的宅基地申请材料进行实地审查,包括面积、选址等是否符合规定。

- 县级人民政府职责:

- 对乡(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的农村建设用地申请进行最终批准;

-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等相关部门会协同配合完成审批工作。

3.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审批

-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同意:

-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入市行为,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 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在获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后,需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相关部门会对入市地块的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进行审核把关。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的审批流程

1. 申请与受理:

- 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或其代理人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土地权属证明、身份证明等。

- 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 审查与核实:

- 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详细审查,包括土地权属来源、面积、四至范围等。

- 必要时进行实地调查和核实,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公告与异议处理:

- 对审查通过的土地所有权确认申请进行公告,公告期一般为一定期限(如十五日)。

- 在公告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 相关部门对异议申请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

4. 审批与登记:

- 经过审查、核实和公告无异议后,相关部门将土地所有权确认申请提交给有审批权的部门进行审批。

- 审批通过后,由相关部门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手续,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二、土地出让后的土地清表属于谁管

土地出让后的土地清表管理归属问题,需结合土地出让性质、征收程序及合同约定综合判定,其核心在于明确清表工作的实施主体与法律责任。以下从土地出让类型、征收程序中的清表责任、合同约定优先原则三个层面展开分析:

一、土地出让类型与清表责任划分

1. 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后的清表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土地使用权人需按合同约定开发利用土地。若土地出让后涉及征收(如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清表工作通常由征收主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组织土地现状调查,查明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并委托专业机构实施清表。此时,清表费用纳入征收补偿成本,由政府承担。

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后的清表管理

若土地出让涉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如农村集体土地依法入市),清表责任需结合出让合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及地上附着物处理,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合同约定办理。若合同明确约定清表由受让方(土地使用者)负责,则受让方需在合同终止前完成清表;若未约定,则清表责任可能转移至出让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征收主体。

二、征收程序中的清表责任主体

1.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的清表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部分不予补偿。此规定明确了清表工作的前提:政府需在预公告阶段锁定土地现状,后续清表仅针对公告发布前的合法附着物。若政府未履行公告程序即实施清表,可能构成程序违法,需承担行政责任。

2. 土地现状调查与清表方案制定

征收程序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编制清表方案。方案需明确清表范围、方法、时间节点及补偿标准,并报上级政府批准。例如,某市征收工业用地时,清表方案规定由政府委托的拆迁公司实施机械拆除,补偿标准按附着物评估价值支付。此时,清表工作的实施主体为政府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但法律责任仍由政府承担。

三、合同约定优先原则下的清表责任

1. 土地出让合同中的清表条款

若土地出让合同明确约定清表责任由受让方承担(如合同规定“受让方需在合同终止后30日内完成地上附着物清理”),则受让方需按约定履行清表义务。例如,某企业通过出让取得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合同约定“土地使用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时,受让方应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此时,清表责任由受让方承担,政府仅需监督执行。

2. 流转合同中的清表责任转移

若土地使用权已流转(如承包地流转给企业),清表责任需结合流转合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条,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但清表责任可能通过合同转移。例如,某农户将耕地流转给农业公司种植果树,流转合同约定“合同终止时,农业公司需负责清理果树并恢复土地耕作条件”。此时,清表责任由农业公司承担,农户仅需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四、法律责任与争议解决

1. 政府未履行清表责任的后果

若政府作为征收主体未依法组织清表,导致土地无法按时交付使用,可能构成行政不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利害关系人可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政府履行清表职责或赔偿损失。

2. 合同方未履行清表责任的后果

若合同约定清表责任由受让方或流转方承担,但相关方未履行义务,出让方或承包方可依据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例如,某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清理地上附着物,出让方可要求其支付违约金或自行清理后追偿费用。

三、土地弹性出让 先租后让等用地政策

关于土地弹性出让及先租后让等用地政策,以下是对相关政策的详细解读:

1)先租后让用地政策

1. 概念与定义:

- “先租后让”是指在工业用地供应时,先以租赁方式向使用者供应土地,承租人在租赁期间达到约定的投入产出等条件后,可以申请将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

- “租让结合”则是指在供应工业用地时,先行以租赁方式供地,土地使用者在租赁期间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后,可申请将部分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部分仍保留租赁性质。

2. 适用范围:

- 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政策主要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新供应的工业用地。

3. 年限与价格:

- “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土地,前5年租金一次性缴纳,租金不低于法定最高年期出让地价的10%。

- 租赁时间最长不超过20年,租赁期间可按租金缴纳对应年期办理不动产登记。

- 租赁期满经审核达到投资协议约定条件后,可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出让用地申请,出让价格为出租时点时设定的工业用地满年期土地出让金总额扣除已缴纳租金后的差价。

4. 考核制度:

- 对“先租后让”的工业项目用地实行租赁期限届满转出让的审核综合考核制度。

- 承租人需在租赁期满前90日内提出协议出让申请,旗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对协议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5. 监管职责:

- 对因企业自身原因无法开发建设、运营或未达到合同约定土地使用条件的工业用地,启动退出机制。

- 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转让、转租、抵押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人有权责令改正或解除租赁合同。

2)先行用地政策

1. 政策内容:

- 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

- 属于临时用地的,用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六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2. 法律依据:

- 此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执行。

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与出让

1. 政策要点:

-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 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

2. 实施意义:

-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

- 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

土地弹性出让、先租后让及先行用地等政策旨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经济发展,同时保障土地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与出让政策则有助于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四、住建部关于小产权房最新政策

住建部关于小产权房的最新政策主要围绕严格管控、禁止新建与买卖、清理整治存量以及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展开。以下是对住建部小产权房最新政策的详细解读:

一、小产权房的定义与违法属性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办理相关证件,也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按照现有法律法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农村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这从根本上明确了小产权房建设与交易的违法性。

二、政策要点与措施

1. 严禁新建与扩张

- 严格土地用途管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村集体土地的用途变更受到严格限制,严禁将农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住建部强调,要强化对农村集体土地的监管,禁止通过任何手段将集体土地用于开发建设小产权房项目。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坚决制止,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 强化规划执行: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不得突破规划红线进行小产权房建设。不符合规划的项目不予审批,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建设的有序进行。

2. 清理整治存量小产权房

- 全面调查摸底:对已建成的小产权房进行全面调查,掌握其分布、数量、建设情况等基本信息,为后续分类处置提供依据。

- 分类处理:根据小产权房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对于严重违规、存在安全隐患的小产权房,依法予以拆除;对于符合一定条件,如符合规划、质量合格的小产权房,可能通过补办手续、补缴费用等方式使其合法化,但这一途径条件严格且有限。

3. 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 合理安置补偿:在处理小产权房问题时,注重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避免因整治引发社会不稳定。对于因政策调整而需要拆除的农民自建小产权房,给予合理的安置和补偿。

- 引导规范建设:鼓励农民按照规划和政策要求规范建设农村住宅,提高农村住房的质量和安全性能。同时,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为农民提供更多合法的住房选择和更好的生活条件。

4. 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 多部门协同合作:住建部联合国土、城管、公安等部门,形成合力打击小产权房违法行为的监管机制。各部门明确职责,加强沟通协调,确保监管工作的有效进行。

- 强化监督检查: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小产权房建设苗头。同时,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群众举报小产权房违法行为,对举报属实的给予奖励。

三、法律风险提示

- 购买风险:由于小产权房未办理相关证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因此购买小产权房存在诸多风险。如无法获得合法的产权证明,一旦发生产权纠纷,购房者难以维权;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导致购房者损失惨重。

- 政策风险:随着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深入,小产权房的政策环境可能更加严峻。未来可能出台更严格的措施限制小产权房的交易和流转,购房者需密切关注政策动态,避免陷入政策风险。

- 经济风险:小产权房的质量和安全性能可能无法得到保障,存在安全隐患。同时,由于小产权房无法合法上市交易,其市场价值较低,流动性差。一旦需要变现,购房者可能面临巨大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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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土地出让后的土地清表属于谁管,土地弹性出让 先租后让等用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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