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园莉,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111292491)曾先后就职于某大型进出口贸易公司、某大型金融企业,2018年开始参与办理各类诉讼业务,办理案件涉及行政拆迁、刑事犯罪、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公司诉讼等多个领域。
村集体土地承包出去之后,收益的归属问题主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一般来说,收益归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但具体分配需遵循法定程序和合同约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法律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第二百六十条规定: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这明确了农村集体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集体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这进一步强调了村集体对土地的管理和经营权。
- 第五十九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这规定了土地收益分配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二、收益归属的具体分析
1. 收益归集体所有
- 基于集体土地产生的收益,如土地出租、转让、承包等所产生的经济收益,原则上归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这是由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制度所决定的。
2. 分配方案需经民主程序确定
- 土地收益的分配并非随意进行,而是需经过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涉及村民利益的土地收益分配等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相关事宜,确保分配方案的民主性和合法性。
- 分配方案确定后,要接受本集体成员的监督。同时,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政府相关部门也会对土地收益的使用和分配进行监管,以防止出现滥用、挪用等侵害集体成员权益的情况。
3. 特殊情况下的收益分配
- 部分收益上缴: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村集体土地收益可能需要按照规定上缴一部分给上级政府或相关部门。但这部分上缴资金通常有特定的用途和规定,如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提升等。
- 与其他主体合作:如果村集体土地通过合法方式与其他主体合作开发,合作协议中应明确约定土地收益的分配比例。这种合作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民主决策程序,确保村集体和村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 合同约定优先:在土地承包合同中,如果双方对收益分配有明确约定,那么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这体现了合同自治原则在土地承包关系中的应用。
三、法律保障与侵权制裁
- 国家法律严格保护村集体的土地权益,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对于侵犯村集体土地权益的行为,法律将给予严厉的制裁,以维护村集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
财政部与自然资源部关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政策解析
一、政策背景与目的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政策,是国家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保障农民集体权益,促进城乡统筹发展而制定的一项重要经济手段。该政策旨在通过征收部分增值收益调节金,调节因土地用途转变和市场化配置而产生的增值收益,确保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合理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同时防止土地投机和过度开发,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调节金的计算方式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计算,通常基于土地入市或转让时的增值额。具体计算方式可能因地区和政策细节而异,但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 增值额确定:增值额是指土地入市或转让价格减去取得土地成本及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这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开发支出以及相关税费等。
2. 适用税率:根据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确定适用的税率档次。具体的税率标准可能因地区政策而异,但通常会设定多个税率档次,以体现累进税制的原则。
3. 应纳税额计算:应纳税额等于增值额乘以适用税率,再减去可能的速算扣除数(如有)。这一计算过程确保了调节金的征收既公平又合理。
三、征收范围与对象
1. 征收范围: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再次转让环节。这涵盖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行为。
2. 征收对象:征收对象为取得土地增值收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这意味着,无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出让土地使用权,还是通过其他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并取得收益,都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增值收益调节金。
四、政策意义与影响
1. 保障农民权益:通过征收增值收益调节金,确保了农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者的权益得到合理体现,增加了农民的收入来源。
2. 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调节金的征收增加了土地转让的成本,有助于遏制土地投机和囤积居奇现象,促进了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可持续利用。
3. 推动城乡统筹发展:该政策有助于缩小城乡差距,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为农村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五、实际案例说明
假设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一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经过入市程序后,以1000万元的价格出让给一家企业使用。在扣除土地取得成本、开发支出及相关税费后,增值额为500万元。若根据当地政策,该增值额适用的税率为30%,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缴纳的增值收益调节金为500万元×30%=150万元。
土地流转后补贴一般归承包方所有,但存在特殊情形。总结如下:
1)归承包方所有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可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因此,在土地流转后,原承包关系不变,补贴通常归承包方所有。
2)特殊情形下的补贴归属在土地流转后征收的特殊情形下,补贴的归属会有所变化。具体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1. 土地补偿款:根据规定,土地补偿款归集体所有,由集体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这是因为土地补偿款是对土地所有者的补偿,而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
2. 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归土地承包人所有,用于分配给在承包期内失地的土地承包人。这是为了保障失地农民的生活需要。
3.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这部分补偿费归经营种植者和附着物权利人所有。在土地流转后,实际使用土地进行种植或添附附着物的可能是接包人或承租人,因此他们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土地流转后补贴的归属问题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在一般情形下,补贴归承包方所有;而在土地被征收的特殊情形下,补贴的归属会根据不同类型的补偿款而有所差异。
农村土地不属于个人所有。
1)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意味着,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并不归属于个人,而是归属于农民集体。因此,农民对土地享有的是使用权和收益权,而非所有权。
2)土地所有权特征土地所有权具有特定性、限定性、交易禁止性和权能分离性等特征。其中,主体限定性指的是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无法成为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原则。
3)农村土地使用与管理虽然农村土地不属于个人所有,但农民可以依法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并通过耕种、养殖等方式获取收益。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这确保了农村土地的合理使用和有序管理。
农村土地并不属于个人所有,而是归属于农民集体。个人可以依法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并享受相应收益,但无权对土地进行买卖或其他形式的非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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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政策,土地流转后补贴归谁
内容审核:段园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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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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