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丽芬律师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系北京市最早专注从事征地拆迁业务领域的律师之一,熟知北京及周边地区征拆案件的谈判习惯和补偿政策。自2006年起在征地拆迁法律领域深耕,目前已近20年,其独立或合作办理相关案件超2000件,涵盖直管/自管公房、私房/宅基地、企业厂房、承租房屋及集体土地征收等多种类型,尤其在处理企业拆迁与住宅房屋拆迁方面成果显著,成功为数千位被征收人维护合法权益。
万科南苑新村钉子户二审判决后并不意味着可以立即强拆,强拆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和条件。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合法强拆的前提条件
1. 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拆迁必须基于公共利益,如建设学校、医院等公益项目。商业开发通常不能作为强拆的依据。
2. 合法的征收程序:
- 征收决定与公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 补偿合理公平: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征收部门需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金额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若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若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将对征收和补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符合规定后才准予执行。
二、不同土地性质下合法建筑的强拆程序
1. 国有土地上房屋:
-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这意味着征收方需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被征收人既不维权又不搬迁的前提下,经过法定申请程序,由法院裁定是否准予强制执行。
2. 集体土地上房屋:
- 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若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同样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违法建筑的认定与处理
1. 违法建筑的认定:若“钉子户”的建筑未取得合法建设手续或违反当地规划要求,即被视为违法建筑。
2. 违法建筑的处理: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逾期不改正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3. 强拆程序的严格要求:无论建筑是否合法,强拆都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公告、送达相关文书、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等。强拆过程中必须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其财产和人身安全。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公开制度
农村集体“三资”(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公开制度是确保农村集体经济活动透明、保障村民权益的重要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必须实行公开制度,接受村民的监督。
1)公开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涉及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事项,其中包括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这直接关联到农村集体的资金和资产管理。同时,虽然该法条未直接提及资源管理的公开,但依据“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这一兜底条款,资源管理的相关信息,如土地、林地等资源的承包、租赁、流转情况,也应当属于公开的内容。
1. 资金管理公开:包括村级年度预算决算、收支明细、债权债务、补贴发放等。
2. 资产管理公开:集体土地、山林、水面承包租赁情况,资产处置结果等。
3. 资源管理公开:土地、林地等资源的清查、登记、承包、租赁、流转及开发利用情况。
2)公开的方式与频率1. 公开方式:
- 村务公开栏:在村委会或人口密集区域设置固定公开栏,定期更新内容。
- 数字化手段:通过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渠道,实现在线查询。
- 村民大会/代表会议:现场通报并答疑,增强互动性。
2. 公开频率:
- 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
- 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
- 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3)公开制度的保障措施1. 真实性保障: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确保村民能够获取准确的信息。
2. 查询与反馈:村民有权对公开的内容进行查询,村民委员会应当接受并回应村民的质疑和建议。
3. 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如民主理财小组、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等,定期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 法律责任:对于违反公开制度的行为,如隐瞒、虚报、拒不公开等,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公开制度是保障村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重要机制。通过明确公开的内容、方式与频率,以及建立健全的保障措施,可以确保农村集体经济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促进农村的稳定和发展。
三务公开指的是定期对党务、村务、财务进行公开,这是落实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加大对村级党务、村务、财务的监督力度的重要制度。以下是对三务公开的详细解释:
1)党务公开党务公开主要为党组织的基本情况、党务工作情况以及党风廉政建设相关情况的公开。具体内容包括:
1. 党组织基本情况,如任期目标、组织成员等。
2. 基础党务工作情况,如党组织议事决策制度、开展活动制度,党员党费收缴及使用、培养积极分子及发展党员、党员年度评议情况等。
3. 日常活动情况,如民情访谈、结对帮扶等。
4. 重大事项通告,如上级党组织的重大决策、重要决定,本级党组织的重大活动等。
5. 党风廉政建设相关情况,如两委干部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党员干部违纪违法处理等。
2)村务公开村务公开是指村委会的年度工作计划、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及实施情况等事项的公开。具体内容包括:
1. 村委会任期规划、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
2.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及实施情况。
3. 村级一事一议等筹资筹劳情况。
4. 村集体土地征用征收及补偿情况。
5.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及奖惩情况。
6. 各种农业补贴政策落实情况。
7. 村民的建议及意见反馈等。
3)财务公开财务公开是指对村级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公开。具体内容包括:
1. 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年度财务收、支情况。
2. 新农村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3. 财务收支情况,包括出售和出租集体所有资产收入、集资款、土地补偿费、救急扶贫款、上级部门拨款、捐赠款物等。
4. 各级投入的扶贫、农业开发等资金使用情况。
5. 农村低保、分散供养“五保”、优抚、救灾救济、农村征地补助、退耕还林还草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6. 各级对村集体资产、资金的审计情况等。
三务公开的形式分为固定公开、定期公开和即时公开三种:
1. 固定公开:内容为组织设置、组织任期目标等稳定性较强的信息,一般为一年一公开。
2. 定期公开:内容为党员党费缴纳、财务报表等存在一定动态变化的信息,一般为一季度一公开。
3. 即时公开:内容为临时作出的重大决策、即时落实上级政策等需要即时公开的事务,要求做到即时公开。
三务公开应遵循的原则包括依规依法原则、真实客观原则、注重实效原则和利民便民原则。同时,公开后要注意收集整理群众意见建议,并做好答疑解释工作。所有公开内容、意见建议、答疑解释都要建立纸质档案,分类立卷归档,建立台账,便于随时查阅。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了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并详细列举了应当公布的事项及公布频率。这一法规为三务公开提供了法律保障,确保了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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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农村集体 三资 管理公开制度,关于三务公开的文件规定
内容审核:马丽芬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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