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集体土地流转,宅基地可以流转试点地区,浙江土地流转补偿相关政策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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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玉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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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律师 房屋征收补偿纠纷

擅长处理房屋征收补偿纠纷问题,经手案件的补偿金额均有明显提升。法律知识扎实,办案经验丰富。

浙江集体土地流转,宅基地可以流转试点地区,浙江土地流转补偿相关政策2020

一、宅基地可以流转试点地区

宅基地可以流转试点地区主要包括以下地区:

1)全国范围内的试点县(市、区)

根据最新的政策指导,全国范围内共确定了104个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区),这些地区分布在全国各地,包括但不限于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以及新疆等地。

在这些试点地区,政府将探索实施更为灵活和适应农村发展需要的宅基地流转政策,以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

2)宅基地流转的具体政策

在试点地区,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应遵循一系列具体政策规定。首先,所转让的宅基地应符合当地标准,且转让行为需经过集体经济组织的批准同意。其次,转让人与受让人应是同一村的村民,且受让人需符合宅基地的申请标准。这些政策的制定旨在确保宅基地流转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同时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3)宅基地流转的意义与影响

宅基地流转试点政策的实施,对于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以及提升农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流转,可以使闲置的宅基地得到有效利用,提高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同时,流转收益可以为农民提供额外的经济来源,有助于改善其生活条件。宅基地流转还有助于推动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二、宅基地买卖跨村流转的试点

宅基地买卖跨村流转的试点情况分析

1)宅基地跨村流转的现行规定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具有严格的身份属性,通常仅限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流转。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分配,维护农村社会秩序的稳定,以及确保农民的居住权益不受侵害。

2)农村宅基地流转改革的新动向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乡融合进程的加速,农村宅基地流转改革成为了一个新的议题。部分地方开始探索宅基地流转的新模式,试图在保障农民权益的同时,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1. 改革背景与现状:

- 长期以来,严格的宅基地管理制度导致了大量宅基地和农房的闲置,这不仅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浪费,也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 为解决这一问题,各地积极开展宅基地流转改革试点,如浙江义乌等地通过“三权分置”模式,允许宅基地使用权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开发。

2. 改革的新突破:

- 拓宽流转范围:改革逐步放宽流转范围,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流转,为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农村、促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提供了可能。

- 丰富流转方式:除了传统的出租、转让方式外,还探索了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融资、宅基地置换等新模式,为农民提供了多元化的增收渠道。

- 强化权益保障:在改革中,更加注重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保障,明确了宅基地资格权的认定,规范了流转合同管理,并建立了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

3)宅基地跨村流转的试点意义与挑战

1. 意义:

- 增加农民收入:通过流转宅基地和农房,农民可以获得租金、转让金等财产性收入,同时流转也为农民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

- 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改革盘活了闲置宅基地,使土地资源得到更合理的利用,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 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宅基地流转吸引了城市资本、技术和人才向农村流动,加强了城乡之间的要素交流,有助于缩小城乡差距。

2. 挑战:

- 尽管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改革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并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

- 需要科学编制村庄规划,合理安排宅基地布局,避免无序开发和资源浪费。

- 应提升金融服务支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农村宅基地流转和农村产业发展的资金需求。

4)宅基地跨村流转的法律分析与指导

1. 法律规定:

-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其使用权具有特定的身份属性,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法获得该集体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

2. 跨村流转的限制:

- 宅基地制度的初衷是保障本村村民的基本居住需求,跨村买卖宅基地可能会破坏这一平衡,影响本村村民的宅基地分配。

- 允许跨村流转可能会打破农村社会原有的稳定结构,引发土地纠纷和社会问题。

3. 宅基地上房屋的流转:

- 虽然宅基地本身不能跨村买卖,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依法流转。购买者仅获得房屋的所有权,而宅基地使用权仍属于原村集体。

- 若房屋自然坍塌或失去居住价值,宅基地将由村集体收回。

5)建议与总结

对于涉及宅基地的跨村流转问题,应严格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并在改革试点中积极探索新的流转模式和机制。建议:

-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宅基地流转的具体范围和程序。

- 加强村庄规划,引导宅基地合理流转。

- 提升金融服务,支持农村宅基地流转和农村产业发展。

- 加强农民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参与积极性和市场意识。

总之,农村宅基地流转改革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任务,需要在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之间找到平衡点。随着改革的深入和法律法规的完善,未来宅基地流转将更加规范、有序,为乡村振兴注入新的活力。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到期后怎么办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到期后,一般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继续承包,二是放弃承包。

1)继续承包

1. 延期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的承包期届满后也依照该条款相应延长。因此,如果承包的是耕地,到期后承包期限会自动延长30年,无需特别办理延期手续。但如果是草地或林地,到期后也需按照法律规定相应延长。

2. 重新发包与签订合同

若需要重新发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惯例,应由村集体确定分配方案,并提交村民大会讨论决定。重新发包时,原则上以发包时具有本集体成员资格的人员为限来平均分配。确定分配方案后,村集体会与承包人签订新的承包合同。

2)放弃承包

如果承包到期后,承包人不想继续承包,可以选择不办理延期手续,即自动放弃承包权。此时,承包地会由村集体收回,并可能重新分配给其他有资格的集体成员。

3)注意事项

1. 承包期内权益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对土地进行的投入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2. 纠纷解决

农村土地承包发生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可先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找村委会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可以找当地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再次进行调解。调解仍不成的,可以到当地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至法院提起诉讼。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到期后,承包人可以选择继续承包或放弃承包。选择继续承包的,需了解延期手续和重新发包的相关规定;选择放弃承包的,则应注意保护自己在承包期内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发生纠纷时,应依法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四、深化承包地所有权 承包权 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典型案例

深化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是我国农业农村领域的一次重大理论突破和制度创新。以下是一些典型的案例,展示了三权分置改革在实践中的应用和成效。

1)三权分置改革促进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

1. 麻栗坡县天保村案例:天保村地处山区,农业基础设施薄弱,农民土地碎片化严重。为搞活土地经营权,天保镇以农村土地确权登记成果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为抓手,通过“三权分置”改革,流转了天保村委会13个村小组149户500亩左右土地,用于发展魔芋产业。这一改革不仅推动了现代特色产业规模化种植、集约化经营,还有效激发了农业农村发展活力,实现了村集体、农民、股份经济联合社三方共赢。

2)三权分置改革保障农民土地权益

1. 王某与张某租赁合同纠纷案:本案中,王某作为承包方,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非本村的张某。张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王某依法起诉。法院依据“三权分置”制度,确认了王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流转的土地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最终判决张某支付租金。这一案例展示了三权分置改革在保障农民土地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

2. 刘某与陈某土地确权纠纷案:刘某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长期外出未耕种土地,但其土地被同村人陈某擅自使用。刘某依法起诉,法院依据《民法典》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确认了刘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判决陈某拆除大棚。这一案例强调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承包经营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取相应利益的权利。

3)三权分置改革推动现代农业发展

1. 创新农业生产模式:在一些地区,如浙江金华上盛村,通过“三权分置”改革,将闲置田地租赁过来,成立合作社进行规模经营。这种模式不仅提高了农民的收益,还加快了当地的城市化进程。

2. 促进农业产业升级:三权分置改革为农业产业升级提供了有力支持。通过放活土地经营权,吸引新型经营主体投资农业,推动现代农业技术的应用和推广,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质量。

深化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对于促进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保障农民土地权益、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这些典型案例展示了三权分置改革在实践中的积极成效,为我国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提供了有力支撑。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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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宅基地买卖跨村流转的试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到期后怎么办

内容审核:许玉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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