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并非待宰的羔羊(下)》对犯罪人也应当讲理讲法。刑事判决和执行应区分追缴与退赔,内容或数额应当明确具体,追缴违法所得不应连带责任。上诉申诉机关应当重视有关裁判涉财产内容的上诉和申诉。
律师分析: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虐待俘虏的行为破坏了俘虏管理秩序,将会对我军作战造成危害,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
过失不构成本罪。
虐待俘虏的动机多为义愤、敌意和报复心理,不论出于何种动机,情节恶劣的均构成虐待俘虏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四百四十八条 虐待俘虏,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分析:
1、虐待俘虏罪,是指军职人员对被我军俘获不再进行反抗的敌方人员,实施虐待,情节恶劣的行为。
2、主体是我国的军职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四十六条 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四十七条 私放俘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私放重要俘虏、私放俘虏多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八条 虐待俘虏,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分析: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虐待俘虏的行为破坏了俘虏管理秩序,将会对我军作战造成危害,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
过失不构成本罪。
虐待俘虏的动机多为义愤、敌意和报复心理,不论出于何种动机,情节恶劣的均构成虐待俘虏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四百四十八条 虐待俘虏,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师分析: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虐待俘虏的行为破坏了俘虏管理秩序,将会对我军作战造成危害,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
过失不构成本罪。
虐待俘虏的动机多为义愤、敌意和报复心理,不论出于何种动机,情节恶劣的均构成虐待俘虏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四百四十八条 虐待俘虏,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虐待俘虏罪的主观要件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虐待俘虏的行为破坏了俘虏管理秩序,将会对我军作战造成危害,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
犯此罪,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犯罪故意有什么类型
(一)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在直接故意中,存在认识程度上的差别,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与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但这种认识程度上的差异并不影响直接故意的成立。
只要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明知的,无论是明知其必然发生还是明知其可能发生,并对这种危害结果持希望其发生的心理态度,即可构成直接故意。
在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故意的概念中,虽然规定犯罪故意是对于危害社会结果的一种主观的心理态度,但危害社会结果并非是所有犯罪的构成要素。
因此,犯罪故意同样也是对于危害行为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在这个意义上,直接故意具有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对危害结果的直接故意,即结果故意。
在结果犯的情况下,一定的危害结果是犯罪构成的要素,行为人在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的前提下,希望其发生,就是这种结果故意的心理内容。
二是对危害行为的直接故意,即行为故意。
在行为犯的情况下,刑法规定不以一定的结果作为犯罪构成的要素。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只要明知危害社会的行为而有意实施就构成直接故意。
(二)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不包括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因为放任是以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具有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这种或然性为前提的,如果行为人已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又决意实施的,则根本不存在放任的可能,其主观意志只能是属于希望结果的发生的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从容的态度。
正因为如此,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是认定间接故意的必要条件。
如果没有发生危害结果,就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二、引诱幼女卖淫罪的要件是什么
引诱幼女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是: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引诱幼女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但破坏社会风尚,而且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同时也严重摧残了幼女的身心健康。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幼女,幼女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少女。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幼女卖淫的行为。
所谓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或其他物质或非物质性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灌输腐朽思想等其他手段,勾引、诱惑、劝导、怂恿幼女从事卖淫活动。
所谓卖淫,是指为谋利,与不特定的他人进行性交或者其他性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幼女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过失不构成本罪。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幼女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排除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存在,是否具有营利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三、犯罪故意的种类有哪些
(一)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在直接故意中,存在认识程度上的差别,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与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但这种认识程度上的差异并不影响直接故意的成立。
只要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明知的,无论是明知其必然发生还是明知其可能发生,并对这种危害结果持希望其发生的心理态度,即可构成直接故意。
在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故意的概念中,虽然规定犯罪故意是对于危害社会结果的一种主观的心理态度,但危害社会结果并非是所有犯罪的构成要素。
因此,犯罪故意同样也是对于危害行为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在这个意义上,直接故意具有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对危害结果的直接故意,即结果故意。
在结果犯的情况下,一定的危害结果是犯罪构成的要素,行为人在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的前提下,希望其发生,就是这种结果故意的心理内容。
二是对危害行为的直接故意,即行为故意。
在行为犯的情况下,刑法规定不以一定的结果作为犯罪构成的要素。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只要明知危害社会的行为而有意实施就构成直接故意。
(二)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不包括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因为放任是以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具有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这种或然性为前提的,如果行为人已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又决意实施的,则根本不存在放任的可能,其主观意志只能是属于希望结果的发生的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从容的态度。
正因为如此,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是认定间接故意的必要条件。
如果没有发生危害结果,就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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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苏州拆迁冷库补偿,虐待俘虏罪的主观要件
内容审核:陈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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