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航大学法学本科毕业,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从事法律服务行业多年,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相当丰富的征收拆迁经验。目前,已协办北京、天津、河北、河南、浙江、湖北、陕西、贵州、山东、安徽等地区诸多征地拆迁案件。
郑州“烂尾楼”项目,是指土地用途为商业、办公、酒店或住宅,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进行了部分地上建筑物建设,但于2011年12月31日以前已停工未续建,至本办法发布之日止主体未办理规划条件核实和竣工验收的经营性开发项目。
一、烂尾楼形成原因
(1)局部地区房地产过热,宏观调控以后,信贷资金收缩,工程后续资金跟不上,只好下马。例如,海南、北海等地的大部分烂尾楼就是1993年局部地区出现房地产过热现象的后遗症。当时房地产投资额增长率远远高于销售额增长率,其中占很大比重是盲目投资和大肆炒地皮、炒项目的结果。
(2)由于国际经济环境激烈变化,断了资金来源,被迫停工。例如上海的烂尾楼就大多是在1997年东南亚金融风暴时形成的。
(3)市场定位不准,暗淡的销售前景,迫使投资者要“改弦易辙”,停工求变。例如位于南京市闹市区新街口的某烂尾楼,十年内盖了又停,停了又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投资决策时对产品的定位和市场风险认识不足。
二、社会危害
1、由于房地产是资金密集型行业,因此,烂尾楼往往占用了大量的资金,包括大量借贷资金。因此,银行往往是最大的债权人,也是最大的直接受损者。银行不但损失利息收入,还很有可能损失本金,是银行的不良资产。
2、烂尾楼还有破坏城市形象,浪费土地资源,以致破坏投资者信心等危害。
三、复活优势
1、地段区位好。烂尾楼项目大多形成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大部分位于市中心办公商业区,具有较高的投资价值。 投资见效快。复活烂尾楼不用经过报建、打地基等前期阶段,项目启动快,周期短。一个正常楼盘从开发到上市起码要两三年,长的甚至要四五年,而盘活烂尾楼通常只要一年左右,大大提高了资金利用率。
2、投资回报高。有专家分析,烂尾楼转让价格相对比较低,一个烂尾楼项目的开发一般只需半年时间和数千万元资金,而其回报率却有可能高达150%至200%。
法律依据:
《郑州“烂尾楼”整治处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烂尾楼”项目的处置工作。
下列“烂尾楼”情形不适用本办法:
(一)土地用途为工业的“烂尾楼”;
(二)经认定属闲置用地且以收回方式处置的“烂尾楼”项目;
(三)非政府组织实施或非不动产权利人实施处置的“烂尾楼”项目。
法律分析:
“烂尾楼”项目,是指土地用途为商业、办公、酒店或住宅,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进行了部分地上建筑物建设,但于2011年12月31日以前已停工未续建,至本办法发布之日止主体未办理规划条件核实和竣工验收的经营性开发项目。
法律依据:
《珠海市“烂尾楼”整治处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烂尾楼”项目的处置工作。
下列“烂尾楼”情形不适用本办法:
(一)土地用途为工业的“烂尾楼”;
(二)经认定属闲置用地且以收回方式处置的“烂尾楼”项目;
(三)非政府组织实施或非不动产权利人实施处置的“烂尾楼”项目。
法律分析:
“烂尾楼”项目,是指土地用途为商业、办公、酒店或住宅,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进行了部分地上建筑物建设,但于2011年12月31日以前已停工未续建,至本办法发布之日止主体未办理规划条件核实和竣工验收的经营性开发项目。
法律依据:
《珠海市“烂尾楼”整治处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烂尾楼”项目的处置工作。
下列“烂尾楼”情形不适用本办法:
(一)土地用途为工业的“烂尾楼”;
(二)经认定属闲置用地且以收回方式处置的“烂尾楼”项目;
(三)非政府组织实施或非不动产权利人实施处置的“烂尾楼”项目。
法律分析:
“烂尾楼”项目,是指土地用途为商业、办公、酒店或住宅,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进行了部分地上建筑物建设,但于2011年12月31日以前已停工未续建,至本办法发布之日止主体未办理规划条件核实和竣工验收的经营性开发项目。
法律依据:
《珠海市“烂尾楼”整治处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烂尾楼”项目的处置工作。
下列“烂尾楼”情形不适用本办法:
(一)土地用途为工业的“烂尾楼”;
(二)经认定属闲置用地且以收回方式处置的“烂尾楼”项目;
(三)非政府组织实施或非不动产权利人实施处置的“烂尾楼”项目。
法律分析:
“烂尾楼”项目,是指土地用途为商业、办公、酒店或住宅,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进行了部分地上建筑物建设,但于2011年12月31日以前已停工未续建,至本办法发布之日止主体未办理规划条件核实和竣工验收的经营性开发项目。
法律依据:
《珠海市“烂尾楼”整治处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烂尾楼”项目的处置工作。
下列“烂尾楼”情形不适用本办法:
(一)土地用途为工业的“烂尾楼”;
(二)经认定属闲置用地且以收回方式处置的“烂尾楼”项目;
(三)非政府组织实施或非不动产权利人实施处置的“烂尾楼”项目。
法律分析:
自2017年5月3日起,住房限购区域调整为:
市内五区、航空港区、郑东新区、经开区、高新区、新郑市、荥阳市、中牟县。
在上述限购区域内,依照《关于在郑州市部分区域实施住房限购的通知》(郑政办〔2016〕6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调控工作的通知》(郑政办〔2016〕75号)和《关于进一步强化调控措施稳定全市房地产市场的通知》(郑政办〔2017〕58号)的有关要求实施限购政策。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六条 第一款 合理引导住房需求 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在一定时期内,要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
原则上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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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1年郑州烂尾楼新政策
3、郑州烂尾楼怎么处理
4、郑州市烂尾楼整治实施方案2020年
5、郑州烂尾楼共有多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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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郑州烂尾楼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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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郑州烂尾楼拆迁方案最新,烂尾楼新政策 法律问题
内容审核:李银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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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