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确权不均,老人过世后土地继承政策是怎样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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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国有土地拆迁 集体土地拆迁

殷浩律师自2016年进入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后一直从事拆迁业务实务工作,迄今9年,目前为律所督导律师,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从业期间承办征地拆迁案件600余件,尤其擅长处理集体案件和对接企业拆迁谈判。殷律师熟知各地的拆迁惯用手段和政策,乐于钻研学术,随机应变能力强,善于实质化解纠纷。

集体土地确权不均,老人过世后土地继承政策是怎样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争议

一、老人过世后土地继承政策是怎样的

老人过世后,其土地不能继承,但土地上的房屋可以依法继承。

1)土地继承政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个人不能拥有土地所有权。因此,老人过世后,其土地所有权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承包方在承包期内有权依法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转让需经发包方同意,并由新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这并不意味着继承,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

2)房屋继承政策

虽然土地不能继承,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土地上的房屋作为老人的合法财产,是可以被继承的。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不均等分配。

老人过世后,其土地不能继承,但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土地上的房屋则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继承。

老人过世后土地继承政策是怎样的?

老人过世后,其土地不能直接被继承,但土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若老人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该土地。

1)土地继承政策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个人不能拥有土地所有权,因此土地本身不能被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如果老人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该土地。这意味着,虽然土地所有权不能继承,但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在家庭成员间“继承”。

2)房屋继承

虽然土地不能直接继承,但土地上的房屋属于老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是可以被继承的。在老人过世后,其房屋可以按照法定继承或者遗嘱继承的方式进行继承。

3)继承手续

在继承房屋时,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包括提交房屋所有权证、继承人的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文件。如果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则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向发包方备案或申请继续承包。

老人过世后,其土地本身不能被继承,但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在家庭成员间“继承”,同时土地上的房屋作为个人合法财产是可以被继承的。在办理继承手续时,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并提交必要的文件。

老人去世土地确权归谁

老人去世土地确权归谁,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1)若老人是单独的承包土地,老人去世后,村委会可以收回该土地。2)若是家庭承包土地,情况则有所不同: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是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因此,在承包期内,如果家庭中的老人去世,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使用土地,办理继承。

2. 需要注意的是,继承者也需要是本村户籍。外地和外村户籍,不能办理。

老人去世后土地确权的归属问题,需要根据土地的承包方式和家庭成员的户籍情况来确定。如有任何疑问,建议咨询当地的村委会或相关法律专业人士。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股联营 存在的问题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股联营存在的问题主要涉及法律、实践及风险防控等多个层面。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1)法律层面的问题

1. 土地用途的法定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包括耕地、林地、草地等。虽然法律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以及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但并未明确提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直接入股联营用于非农业用途。因此,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股联营可能面临改变土地用途的法律风险。

2.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规定: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但主要针对的是农用地的承包经营权。对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特别是入股联营的方式,法律上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这可能导致在实际操作中缺乏法律依据。

2)实践层面的问题

1. 平等协商与自愿原则的落实: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股联营的过程中,需要确保各方平等协商、自愿参与。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利益分配不均等原因,这一原则往往难以得到完全落实。这可能导致部分农民的利益受损,引发社会矛盾。

2. 土地入股后的经营管理问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股联营后,如何有效管理、运营这些土地,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增值,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这要求入股各方具备较高的管理水平和市场运营能力,否则可能导致土地资源的浪费或低效利用。

3)风险防控层面的问题

1. 改变土地用途的风险:如前所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股联营可能面临改变土地用途的法律风险。一旦土地被用于非农业用途,将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导致入股联营的失败。

2. 经营失败后的处置问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股联营并非没有风险,一旦经营失败,如何处置这些土地、如何保障农民的利益,是一个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这需要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和风险防范措施,以确保农民的权益不受损害。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股联营存在的问题涉及法律、实践及风险防控等多个层面。为了推动这一模式的健康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和规范、提高农民的认知程度,并建立有效的风险防控机制。

三、土地确权父母有两个儿子如何处理

土地确权问题在涉及多个子女时,尤其是两个儿子时,其处理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是详细分析:

1)土地确权的基本原则

土地确权归确权人所有,即国有土地所有权归国家,集体土地所有权归集体。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这一原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明确规定。

2)土地确权在子女间的处理

1. 法定继承原则:若父母去世,其土地权益(如承包地等)将作为遗产进行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在无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两个儿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将平均分配土地权益,除非存在特殊情况(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所述)。

2. 户口迁移的影响:若其中一个儿子户口迁出,其土地确权情况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处理。具体分为三种情况:(1)户口迁入小城镇的,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2)户口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但有权获得土地上附作物的补偿;(3)非农业户口的宅基地和房屋权益,若合法取得且产权无变化,可依法进行确权登记,但登记证书上需标注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3)特殊情况的考虑

在分配土地权益时,还需考虑特殊情况。例如,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儿子,在分配时应给予照顾;对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儿子,可以多分;而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儿子,则应当不分或少分。

土地确权在父母有两个儿子的情况下的处理需遵循法定继承原则、考虑户口迁移的影响以及特殊情况的考虑。通过依法、公平、合理的分配,确保每个子女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四、在农村父母去世了土地子女怎么分配

农村父母去世后,土地子女的分配问题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继承的规定来处理。以下是详细分析:

1)土地继承的基本原则

1. 法定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这意味着,如果父母未留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那么土地将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分配。

2. 继承顺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农村父母去世后,其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土地。

3. 继承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特殊情况下,如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2)土地继承的特殊规定

1. 土地承包经营权:需要注意的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非简单的财产继承。如果户中的个别成员死亡,其土地确权不受影响,原土地归户中其他成员享有。若该户成员全部死亡,即“整户消亡”,则土地由村里的发包方收回,确权给村集体。

2. 宅基地与房屋:父母去世后,他们所享有的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由子女依法继承,不论子女户口是否在本村内。在房屋存续期限内,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宅基地可以继续使用至房屋消灭时止。

3)土地继承的纠纷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农村父母去世后,土地子女的分配应遵循法定继承原则,同时考虑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殊性和宅基地与房屋的处理方式。如有纠纷,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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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股联营 存在的问题,土地确权父母有两个儿子如何处理

内容审核:殷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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