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多年法律工作经验,长期任职于大中型企业,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同时对企业合规管理、企业运营风险管控、民商事纠纷具有丰富工作经验。
一、小区改造需要多少业主同意
1、小区改造需要多少业主同意,需视情况而定。具体如下:
(1)根据规定,如果业主大会决定使用房屋专项维修基金对小区进行改造,需要征求专有部分占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并且需要经过占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才行;
(2)其他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2、法律依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十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改造、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二、业主的权利有哪些
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3、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5、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7、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8、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9、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法律分析:
小区绿化改造不需要业主同意,物业有妥善维护绿化的义务,不需要经过业主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业主大会会议的主旨是确定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包括制定规则、选举委员会、管理规约、维修资金的使用、改建建筑物等。
参与决策的业主必须占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同事项的决策需要不同比例的业主参与和同意,如2/3以上或过半数。
法律分析
一条第二款所称的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业委会;
(三)筹备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四)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五)有关共有和其他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事项。
决定前款第(一)、(二)项所列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所称的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五)项和第
(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二、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结语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并且应当对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业委会、筹备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以及有关共有和其他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事项作出决议。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
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一般是物业用业主缴纳的专项维修资金来进行改造。
老旧小区改造,是政府出钱,不需要住户出钱。
老旧小区改造,是对旧的公共区域的设施如地面、下水管道等进行的改造,是政府改善民生的政策。
如果是新房,则这个责任应由开发商、供电局承担,开发商、供电局回避的可以起诉解决;
如果是老社区,电改应由物业出资。
如果物业资金不足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居委会说明情况,经同意后可以向居民筹集一定资金。
如果小区内的业主无单独在供电公司立户,而是由总表收费,各业主分担,则在小区内应该有一个小区总电表,以此为准,收取小区的电费。
然后由物业到各业主家抄报用电数据,然后计量每度电的平均值或者限定一个定价向用电户收取电费。
供电公司在附近也有一个总电表,但不以此为准收费。
小区电网改造属于国家了人地方政府项目,这个是由专项拨款的,现在这个电网改造。
居民是需要出一部分,但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可以要求物业公司严格执行国家的电价政策,对于产生的损耗、维护费用等方面的支出,要据实核算另行收取,并进行张榜公布,自觉接受业主的监督。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法律分析:
小区绿化改造不需要业主同意,物业有妥善维护绿化的义务,不需要经过业主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法律分析:
需要。
一般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才可以施工,价格应同样依法协商确定。
法律依据:
《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指导规则》
第二十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改造、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十七条 其他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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