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农村买房合同无效,可否取得该房屋拆迁补偿款?,拆迁协议无效的后果有哪些,购房合同无效后是否可获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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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行政诉讼 土地征收 房屋拆迁

具有征地拆迁、民商诉讼、公司法律顾问实务经验。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熟悉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征收中各类法律事务的处理。

城镇居民农村买房合同无效,可否取得该房屋拆迁补偿款?,拆迁协议无效的后果有哪些,购房合同无效后是否可获拆迁补偿

一、城镇居民农村买房合同无效,可否取得该房屋拆迁补偿款?

裁判要旨

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的性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对于买受人因房屋拆迁所得的拆迁补偿费用,出卖人仅有权要求分割基于宅基地使用权产生的拆迁补偿款,对于拆迁款的其他部分不得再主张权利。

案情简介

一、房山区城关街道办事处X村X街X条X号(即案涉房屋)是村委会于1996年11月份批给王建安的宅基地。2000年4月7日,王建安与宋民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案涉房屋以86000元的价格卖给宋民。经查,协议签订时,宋民系城镇居民,2001年10月18日,宋民将户籍迁入案涉房屋。

二、2013年11月案涉房屋项目进入拆迁,回迁面积160平方米,宋民与村委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村委会支付拆迁补偿款共计709270元,其中宅基地区位补偿价300000元,房屋重置成新价217353元、装修及附属物补偿价93810元、周转费60000元、搬家补助费3472元及其他费用。此外,村委会支付宋民提前搬家奖、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房屋安全拆除奖、二次搬家补助费等款项共计126472元。

三、2013年12月,王建安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王建安与宋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宋民支付差钱补偿款200000元及回迁安置面积80平方米。

四、北京市房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民无权享有案涉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宋民取得的差钱补偿款中应由王建安的份额,最终判决王建安与宋民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宋民支付王建安拆迁补偿款中的宅基地区位补偿款9万元,驳回王建安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本案中,宋民不具有案涉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其无权取得案涉房屋所在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因此,法院判决认定王建安与宋民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宋民因案涉房屋拆迁取得拆迁补偿款,而宋民不享有案涉房屋所在地的宅基地使用权,该权利仍归王建安所有,因此,王建安有权要求分割基于宅基地使用权产生的拆迁补偿款,而对于拆迁款的其他部分,仍应归宋民所有,王建安无权主张权利。

实务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因买受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被判无效,此时买受人因房屋拆迁所得的拆迁补偿费用并不需要全数返还给出卖人。相反,此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认定出卖人负主要责任,仅有权要求分割基于宅基地使用权产生的拆迁补偿款,对于拆迁款的其他部分不得再主张权利。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

七、关于涉农案件的审理问题

第二,关于农村房屋买卖问题。这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我们的总体意见是,要密切关注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在非试点地区,对于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该依法认定合同无效。但是可以探索合同无效后的损失范围和过错比例的研究。比如,出卖人因房屋涨价、拆迁补偿等原因主张合同无效,要求返还房屋或拆迁补偿款的,可以考虑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扩大信赖利益范围,合理确定过错大小,避免出现利益严重失衡的情况。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原告与被告于2000年4月7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被告不属于X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虽然签订协议后,被告及其家人已经将户口迁入X村,但结合本院对X村村委会的调查及X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标准,宋民及其家属不属于X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涉诉宅院亦未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为宋民,其无权享有X村X街X条X号的宅基地使用权,故原告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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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拆迁协议无效的后果有哪些

法律分析:

协议无效,则意味着没有签订协议,因此只能按照原来的状态,重新协商补偿或者依法进行评估补偿。

协议必须是房屋拆迁双方的合法行为。所谓合法行为,是指按照房屋拆迁法规规定的要求而实施的行为。如当事人的资格,社会组织作为房屋拆迁协议当事人要有法人资格;承办人签订协议要有法人或法人代表的授权证明;委托代理订立协议的要有合法手续;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时,应当出具产权证书、使用权证明等法律文件。凡违反法规规定,采取欺诈手段等所订立的协议都是无效协议。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购房合同无效后是否可获拆迁补偿

法律分析:

房屋拆迁过程中,补偿对象一般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合法的承租人,由于购房合同无效,因此,购房人并没有实际取得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也不具有承租的情形,所以,无法获得房屋拆迁补偿。那么,这个时候购房人的损失应该由存在缔约过失一方来承担,如果被拆迁房屋的原房主在本次房屋买卖活动中存在过失,给购房人带来了损失,购房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主张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四、什么情形下拆迁合同无效

法律分析:

1、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协议,协议全部无效。 2、拆迁人没有办理相关的拆迁手续,不具有拆迁的资格,所签订的协议无效;

3、被拆迁人应当是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拆迁人与不在拆迁范围内的当事人订立的拆迁协议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五、无效房屋买卖合同所涉及的农村房屋征地拆迁的处理

提起诉讼时宅基地上的房屋将要拆除或已经拆除的,此时原告提起诉讼的目的往往不是为了返还宅基地和房屋,而是为了获取今后的拆迁补偿款。对于这种诉讼,应当注意区别两种不同情况加以处理:

第一,如果起诉时,争议范围的土地已经完成了土地的征收和农用地转用手续,即集体土地已经转化为国有土地,则当年签订的宅基地和房屋买卖合同应按有效处理。

第二,如果起诉时,争议范围的土地尚未完成土地征用和农地转用手续,土地的性质仍属于集体所有的,则应当确认宅基地和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应当认定无效合同的签订双方均存在过错,并对已经支付或将要支付的拆迁补偿费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按一定比例分配。

也就是说:

现实征地拆迁中政府及相关用地部门或单位一般只认可农村房屋的出卖人为征地拆迁的对象,并且也只认可按出卖人的身份及家庭成员的情况给予其补偿安置待遇。此时的纷争或者诉讼不再是无效合同房屋返还的问题,而是补偿安置利益的归属及其分配的争议问题。

对此类纠纷,一般根据安置利益的不同形态,可以作不同的处理。如果安置利益为经济补偿,则可以由买卖双方分别取得补偿款,性质上是安置补偿款归出卖人,由出卖人以其中一部分对买受人予以补偿。如果安置利益是优惠购买安置房屋,则可以按安置房市价与优惠价之间的差价由双方分得。如果安置利益是另行安排给出卖人集体宅基地或者连带房屋的,则应当由出卖人给予买受人适当居住利益损失的补偿。

一、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怎么办

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的,卖方应当将购房款及利息退还给买方,如果该地上建筑为买方所建造,则对该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由卖方按照评估价向买方支付全部价款;

同时买方应当将土地及地上建筑退还给卖方。

据法律规定并结合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应采取以下几种处理方法:

(1)宅基地和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间较短,提起诉讼时,受让人尚未对房屋进行翻新改建,且周边土地和房屋的市场价格也无明显变化的,确认合同无效后,可以简单采用相互返还的处理方式;

(2)提起诉讼时,受让方已对房屋进行了较大的翻新改建,且周边土地和房屋的市场价格有较大幅度上升的,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后应当对宅基地和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在判决买受人返还宅基地和房屋的同时,还应当判令出卖人返还买受人对房屋的翻新改建费用。对于房屋和土地的升值利益,也应按照一定比例由出卖人对买受人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比例的确定,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自由裁量的范围,主要应当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加以确定。

二、如何申请宅基地

(1)申请。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村委会应当在每一个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上报给乡镇国土资源所初审。

(2)现场勘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房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并制作勘查笔录和审查意见书。

(3)填申请表。国土资源所初审合格后发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

(4)村委会审查。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由负责人签字,同时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5)审核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会上报的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材料后完成审核并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上报县人民政府。

(6)审批。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7)放样。由国土资源所牵头协同乡镇政府人员根据《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实地放样,划定范围,填写《放样记录卡》,放样参加人应当在《放样记录卡》上签字。放样后,用地申请人方能动工建设。

(8)验收发证。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村民住宅,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六、什么情形下拆迁合同无效?

法律分析:

1、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协议,协议全部无效。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主要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含痴呆愚钝),常见的是和老年人签订,而老年人事后被证明已患老年痴呆症,和未成年人签订的情况比较罕见。2、拆迁人没有办理相关的拆迁手续,不具有拆迁的资格,所签订的协议无效;

3、被拆迁人应当是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拆迁人与不在拆迁范围内的当事人订立的拆迁协议无效,常见的是被拆迁人的亲属签订协议,但亲属不是被拆迁人之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七、集体土地房买卖后拆迁可以确认无效合同吗

法律主观:

集体土地的厂房买卖合同转让没有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以集体所有为主,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集体土地是不能买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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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造成拆迁协议无效有哪些情形?

一、造成拆迁协议无效有哪些情形?

造成拆迁协议无效的情形有:

1.不具备拆迁民事权利能力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的拆迁协议无效;拆迁人与其他不在拆迁范围内的当事人订立的拆迁协议为无效。

2.被拆迁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被拆迁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与拆迁人对方所订立的拆迁协议为无效。

3.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限所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

4.拆迁协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二、征地拆迁补偿的方式

1.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

2.产权置换。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3.结合型补偿。这种补偿方式就是指既给货币补偿又给产权置换。

律师提示您,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与其他诸多客观因素,导致房价和地价的虚高,因此造成了诸多不能够单单用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解决的问题,所以就出现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三、补偿协议拆迁怎么写

补偿协议拆迁的写法是首先,写明合同双方的基本身份信息。然后,写明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最后,由当事人签字、盖章或摁指印。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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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居民买宅基地建房合同无效怎么办,贵州 拆迁补偿标准

内容审核:耿佳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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