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从事房屋征收补偿、土地征收补偿、强制拆除等征地拆迁方向业务。曾参与多起群体性征拆案件,熟悉房屋及土地征拆流程及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律程序,办案能力强,具有丰富的征地拆迁从业经历。
王某夫妇有一个女儿和四个儿子,女儿十分得宠,在女儿去世后,夫妇立下遗嘱打算将房产赠与女儿外孙,但是当外孙拿着遗嘱想继承房产时,却遭到了四个舅舅的百般阻拦,无奈之下外孙将舅舅们告上了法院。法院审理后认可了这份遗嘱的合法有效性,外孙可以继承涉案房屋。王某夫妇生育了四子一女,幺女王某某最为得宠。因为爱屋及乌,王某对于外孙张某也极为疼爱。但不幸的是,王某某于2016年死亡。经历了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悲伤,王某夫妇对于外孙更为怜惜,打算将夫妇俩唯一的住房留给外孙。2017年2月,夫妇俩通过公证处对名下的房屋进行了遗嘱公证。两人的《遗嘱书》中都写明涉案房屋中依法属于夫妇俩的产权份额,在他们死后全部遗赠给外孙张某。张某作为受遗赠人要取得上述财产份额的受遗赠权,必须照顾外祖父母晚年生活,在外祖父母晚年患病时,须负责陪同治疗护理,承担医保费用之外的医疗费。次年王某因病去世,张某作出接受遗赠的声明并办理接受遗赠公证,普陀公证处出具了相应的公证书。之后不到一个月,张某的外婆又因病去世,张某同样向普陀公证处要求办理接受遗赠公证。尽管手持外公外婆的两份公证遗嘱,但张某要继承他们的房屋却遭到了舅舅和舅妈们的拒绝。几经争执不下,张某将舅舅舅妈们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自己依据遗嘱继承房屋。法院审理后表示,在庭审中,上海市公证协会出具的《处理意见书》已经确认上海市普陀公证处出具的《遗嘱公证书》效力,并对舅舅们的异议理由予以回复,该《处理意见书》符合证据形式,内容清楚明确,证明要件符合法律规定,在他们未对该《处理意见书》予以撤销情况下,法院对公证遗嘱书效力予以确认,至于舅舅们提出的调取公证录像要求,鉴于上海市公证协会在作出《处理意见书》时已经对公证录像资料予以审阅,故法院认为已无另行调取公证录像需要。其次,张某在外婆患病期间负责接送入院出院,安排养老院入住治疗,且在两位老人生前为其购买生活用品、食品,支付公用事业费,即便这些支出钱款来源并非张某本人,但是他通过自己行为对外祖父母生活起居予以照顾,法院认定他已经履行了公证遗嘱中所附赡养义务。且舅舅们亦未提供证据证明父母生前就赡养问题与张某发生纠纷,故对于他们主张未尽赡养义务辩称意见不予采信。综上,法院判决王某夫妇名下房屋归外孙张某所有。一审判决后,舅舅们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王某夫妇是否能够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将房屋赠与给外孙张某?遗产律师指出: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1133条规定: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孙某作为王某夫妇的外孙,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之列,王某夫妇基于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将涉案房产赠与给张某,是符合《民法典》的继承规定的。本案中的遗嘱是否合法有效?遗产律师认为:
根据《民法典》第1139条的规定: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再根据《民法典》第1143条第2款的规定: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本案中王某夫妇所立的遗嘱是出于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从形式上看,该遗嘱已经被公证处所公证,因此无论是形式要件还是实质要件,该遗嘱都是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如何看待本案中张某对王某夫妇进到了赡养义务?遗产律师提示到:
从情理上看王某夫妇作为张某的外祖父母,在外祖父母需要赡养的时候,张某在事实上尽到了赡养的义务;
从法理上看,张某作为遗嘱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王某夫妇也是具有法律上的赡养义务,因此如果张某没有对王某夫妇尽到赡养义务的,其通过遗嘱继承的遗产应当加以折扣。
核心内容:
赠与合同引纠纷要房产幺女告老父,下面,房地产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30岁的女儿程某红为了得到父母亲赠与自己财产,把66岁的老父亲告上法庭。为当初签订的赠与合同是否有效,父女俩及双方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唇枪舌战、针锋相对。近日,四川省崇州市法院对这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了判决。 家住崇州市农村的程某其夫妇共生育4个女儿,1999年11月,60多岁的程某其夫妇为解决自己的后顾之忧,与招婿上门的小女程某红夫妇签订了一份《赠与房产、赡养父母协议》,协议书上约定:
父母将近三百平方米的房产及一切家庭财产,还有三百多平方米的土地赠与小女儿夫妇;程某红夫妇则承担父母生养、死葬的全部责任。协议生效后,双方不得反悔。协议签订后,并经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此后,程某其夫妇即将房屋和产权证交付给小女夫妇管理居住,与他们共同生活,因是一家人,女儿拿到房产手续后,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一家人也处得相安无事。 2001年程某其老伴去世后,程某其与小女夫妇共同办理了丧事。去年底,程某其因再婚与女儿产生隔阂。父亲与继母举行婚礼的当天,小女儿跑去撕掉了婚礼仪式上大红的喜字,父亲便当众声称小女儿夫妇不按协议履行赡养义务,并虐待他,父女俩因此矛盾加剧。 去年底,因公路建设规划,程家部份房屋被拆迁,程某其因系房主,领到部份房屋补偿费,程某红夫妇得知后,认为按照当初与父母签订的赠与房产协议,房产己属他们所有,拆迁补偿费理应归他们领取。程某红夫妇遂一纸诉状将父亲告上法庭。 庭审中,被告辩称二原告未按协议全面履行赡养义务,其原配妻子去世后,便遭受小女夫妇的虐待,现要求撤销赠与协议,不再继续执行。 法庭审理认为,原、被告订立的赠与房产、赡养父母协议,其中约定的生效条件为:
双方签字按手印并经公证。因该协议己经过双方签字按印和公证处公证,约定的生效条件已经成就,故该协议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虽然原告已实际掌管住房,但该房产权仍属被告所有。在共同生活中,原告对被告及生母履行了一定的赡养义务,依法享有要求被告转移房产所有权的权利,被告亦享有要求原告按约定履行赡养的义务。原、被告在庭审中均认可终止履行该协议,故终止履行该协议后,被告应将协议约定的部份财产权利转移给原告。据此,作出判决:
原、被告订立的《赠与房产、赡养父母协议》合法有效;以被告名义登记的十六间房屋,由原、被告各分得八间。
法律分析:
很可能构成侵权,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赠与协议范本】父亲赠女儿房产 法院判决赠与协议有效但仍可撤销 10个月前,张某将其所有的一房屋的产权份额赠与女儿张某某,还写了一份赠与协议。几个月后,由于父亲再婚,女儿提请法院确认这份协议有效。近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宣判,该赠与协议合法有效,但张某在办理房屋赠与公证、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之前享有任意撤销权。 张某某的外婆1980年病故后,遗留的南宁市华强路西三里房屋,由其母亲与三位兄长共同继承。而母亲于1982年死亡后,张某某与父亲共同继承了这所房屋的遗产份额。2002年6月,南宁市房产局颁发南宁市华强路西三里房屋产权证,确认父女俩各占1/8的产权份额。 2006年11月11日,父亲张某写下协议,表示将其所有的继承份额赠给女儿,张某某表示接受赠与。后张某再婚。2007年4月,张某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父将其所占有的1/8份额赠与她的协议合法有效,其父对此未提出异议。 法院认为:
张某所写赠与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其女儿亦表示接受,双方的赠与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但根据不动产物权登记主义原则,房屋的产权变动应以登记为准,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现双方仅签订了赠与合同,却未办理赠与公证及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因此,张某在办理房屋赠与公证、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之前享有任意撤销权。
法律分析:
对于有遗嘱过户需不需要其他子女签字的问题通常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有经公证的遗嘱,在这种情况下,是不需要其他子女进行签字的,可以直接由房屋管理部门直接按照公证遗嘱进行办理手续;
第二种情况是没有经过公证遗嘱,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其他子女进行签字来证实遗嘱的有效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法律分析:
1、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2、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必须认真遵守协议的各项规定。
3、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遗赠人与其子女、扶养人与其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调解赠与纠纷的程序如下:
1、调解准备,审判人员向双方当事人讲解有关的法律规定,召集双方进行调解;
2、主持调停,双方当事人互相交换意见,主持调解的人员居间调停;
3、调解结束,根据调解结果,人民法院应当做出达成调解、终止调解等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第九十六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第九十七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九十九条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对于有遗嘱过户需不需要其他子女签字的问题通常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有经公证的遗嘱,在这种情况下,是不需要其他子女进行签字的,可以直接由房屋管理部门直接按照公证遗嘱进行办理手续;
第二种情况是没有经过公证遗嘱,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其他子女进行签字来证实遗嘱的有效性。
一、父亲遗留房产怎么处理
如果房产是父亲的个人财产,而且父亲留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遗嘱处理。遗嘱继承人需要向产权登记部门,提供被继承人死亡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遗产权属证明、各继承人认可的有效遗嘱、完税凭证等材料,申请办理继承转移登记。如果其他继承人对遗嘱有争议,就需要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如果房产是父亲的个人财产,父亲没有留下遗嘱,就要按法定来继承,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均等分配。如果各继承人对于继承没有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不动产分配协议或进行公证取得继承权公证书,然后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提交相应材料,申请办理遗产继承转移登记。如果继承人之间不能协商一致或者无法取得继承权公证的,就需要到法院提起继承纠纷的诉讼,取得法院生效判决或调解书后,持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完税凭证等申请房屋转移登记。如果房产是父母的共同财产,母亲健在的情况下,要先分出属于母亲的二分一房产份额,剩余的二分之一再按照前面所讲的程序进行继承。
二、夫妻共同财产谁有继承权
一般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的继承人,要分情况来定。通常可以分为有遗嘱和没有遗嘱这两种情况来讨论。有遗嘱的,那么夫妻共同财产就会让遗嘱继承人来继承。但是如果夫妻双方并没有订立遗嘱,那么就需要按照法定的继承顺序来处理。先让配偶、子女、父母等第一顺序的先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的情况下,才会让第二顺序继承。
三、遗产过户需要什么手续?
首先要看有无遗嘱。如有,需带上遗嘱、死亡证明、户口簿和本人的身份证到房管部门直接办理过户手续;如没有遗嘱,则需要其他有继承权的亲属放弃对该房屋继承权,必须到公证机关办理继承公证,然后持公证书、死亡证明、房产证等办理过户到房产所在区的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即可。
我国法律中当对遗产房产过户需要什么手续是有所规定的,如果说立的有遗嘱的话,那么直接带上遗嘱,死亡证明,户口本和本人的身份证等这些证件办理过户就可以了。如果没有遗嘱的话,相对来说比较麻烦,这种情况需要有其他亲属放弃对该房屋的继承权的协议,然后将协议进行公证以后才能够办理过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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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老人房产遗嘱给孙子公证后有效吗,崇州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内容审核:杨国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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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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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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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